征用寝室所有权问题
A. 土地征用后的所有权问题
关于被国家征用土地有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B. 我们单位给我一间单身宿舍居住,现面临拆迁,不知道能否得到补偿及赔偿标准。谢谢
如果拆迁获得赔偿需要你们单位对房子是你个人的证明
C.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D. 有关于集体宿舍,所有权的法律吗
集体宿舍所有权属于产权单位,如果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即使你住上60年,宿舍的所有权还是该单位,不能成为居住者的。
E. 土地征用必须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吗
不是必须转移所有权的。请注意征用不等于征收。征收的,必须转移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而征用,可以不改变所有权归属。
F. 单位宿舍没有房改现在政府征收应该怎样补偿补偿
单位的宿舍所有权是属于单位的,补偿的话也是补偿给的单位的,有没有房改,这个政府它并不是看这一点,你跟单位之间的纠纷需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G. 学生对寝室床位有所有权吗
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你的问题根本涉及不了法律,所以完回全没有明确界定,这些生活答中的小事只是素质层面的,连道德都涉及不到,怎么可能究竟出个所以然呢。您是寝室关系出了问题吧,可能想通过明确的权利争口气吧?没必要啦,这就是生活中的人情世故的事情,不要放在心里,保持你的素质大度。你说如两朋友吵架错在一方,法律能规定惩罚他吗?这些是情感方面的事儿,没有绝对的界限与对错,最完美的结局往往是你大度的吃亏,看似吃亏其实吃不到亏,真正吃亏的人都是不肯吃亏争来争去的人
H. 我是国企职工,98年安置到职工宿舍居住至今,无产权, 现房子被政府征用,能否得到补偿,
可以得到补偿,但不会按照所有权房屋来补。
I. 暑假期间,学校可以强行征用学生寝室吗在线等
学校的宿舍,是供学生在学习期间使用的,至于如果放假,学校原则上不允版许学生在居住,这是权正常的,大学除外,在放假期间,学校的宿舍仍由学校管理,包括对其进行使用,当然如果学校对其进行使用,对于你们留在其中的财产,要适当保管,不能损坏,否则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