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并存
Ⅰ 为什么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 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鼻观内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Ⅱ 举例说明我国民法中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
联系:
1、都是物权。
2、都有对物使用收益的权利。
比如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是物权;土地的所有权当然可以对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的用益物权,比如说出租土地使用权,就是通过出租土地获得收益,现实中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区别:
1、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是最完善的物权;用益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能 。
2、所有权指动产的所有权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在我国法律上仅指不动产用益物权(这点很多人容易搞混,我想你大概也是想了解这点)。
3、在权利流转中,为了保证有效流转,用益物权要优先于所有权。
比如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房屋土地,使用土地,依靠土地取得收益,处分土地;土地的用益物权指包括使用土地取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可以谈所有权、杯子也可以谈所有权,但是土地可以谈用益物权,杯子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当土地的所有人甲,为乙在该土地上设立了用益物权,那么在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个用益物权就优先于土地的所有权,否则用益物权的设置就没有意义了。
Ⅲ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不能把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分开,所有权不是包涵用益物权的吗
不知这个合同签订的前提是什么?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分开的情况是可以的。典型的就如城回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答国家,但你购买房屋所有权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就归你了,你持的土地使用权证就是这样的。你自己居住,就是占有;如果你出租,就是收益权。 合同里规定这样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可以,但你这句话当中表示的不是很清楚。认购方拥有所有权的体现的利益是什么?是不是收取租金?而该“广告媒体机”是不是交给另一方使用的?
现在有的房地产商开发权益性公寓也是这样的,你认购一套酒店式公寓后,你自己不住也不管理,而是交给酒店管理运营,虽然你是所有方,但你自己不会去住,也不会去管理,而是定期从酒店管理方收取一定的租金收益。
本人才疏,不知回答得对不对题。
Ⅳ 物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物的所有来权和用源益物权不是同一个人。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所,实际上是物的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给了他人,但处分权还在所有权人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Ⅳ 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容的,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物权。怎样理解74
我觉得你可以这样来理解:
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和所有权相对,也就是说对不归自己所有的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用益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权能,因为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随意处置。
由于用益物权是对别人的东西行使权能,必然对别人,也就是所有权人自己行使这些权能造成客观的限制,即你行使了他就不能再行使。比如你借用了小张的橡皮,小张就不能再行使对该橡皮的占有、使用的权能,这就是对其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Ⅵ 用益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冲突时哪个优先
担保物权,其次用益物权,最后是所有权。
Ⅶ 房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
两者区别在于所涉及的对象不同、范围和恒久性不同、独立性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不是同一个人。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所,实际上是物的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给了他人,但处分权还在所有权人手里
1、对象不同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范围不同、恒久性不同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
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独立性
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Ⅷ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那么共有该如何理解
所有权是指的完整的所有权,当所有权为共有时,实际是指一个所有权按一定比例分属不同的权属人,而并不是拥有多个所有权
Ⅸ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关系如下:
1、用益物权是一种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这不同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区别于所有权这个完全物权的受限制的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在行使上具有优先性,即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
(9)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并存扩展阅读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相关情况
1、用益物权的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③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④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因先占、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Ⅹ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相冲突怎么办 比如先在国有土地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之后该土地变为自然资源保护区
用义务权与所有权相冲突怎么办?比如先有中国的土地建设了,使用土地权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