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
『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不是营利性的
非盈利性来的。
《著作权自法》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贰』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将章程修改草案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第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第二十条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前款所称相互代表协议,是指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
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一)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
(二)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
(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
(三)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罢免或者解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与权利人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会员退出该组织的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取管理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付使用费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或者其他有关业务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吊销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中止许可使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和监督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叁』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
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作品委托给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面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管理机构为其进行诉讼维权、也可以委托机构为著作权进行转让和买卖。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与您一起来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1、我国《著作权法》在总则中规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宗旨就是为著作权人提供服务的,其职能在于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利益,同时加强国际间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3、其在运作过程中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必要的活动经费(管理费)后,应当全部分配给权利人。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性组织。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民间私人团体。4、西班牙知识产权法规定,要求以自身名义或者他人名义为各类作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管理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机构应得到文化部的批准,该机构不得具有营利目的。所以,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5、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公益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为了维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其设立一般都采取会员制,即由著作权人组成会员自治管理的组织。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就采用了会员制。6、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7、《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这就充分说明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的性质。
『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哪些
目前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伍』 如何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相关权人的关系
目前公认两者之间是一种“授权”关系,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各国的观点归结起来有三种:一是委托代理关系;一是信托关系,中国采之;一是权利转让关系。 我个人认为定性为信托关系是比较妥当的。
两者关系若为委托代理关系,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势必会受到很大限制,且随着技术的革新出现的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难及时有效的管理,因为他还要向权利人重新获取代理权;两者若为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成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是方便了,却对原始的权利人不利,权利人不能要求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著作权利益,这无疑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折损,不利于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而定位为信托关系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著作权地集体管理是一种自益信托,“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名义权利人,但是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收益也归著作权人,切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
『陆』 为什么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是的,如果是政府组织都是非盈利性的,他们收取的都是公共个管理费用,不用于盈利。
『柒』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吗
您好!国家版权局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起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四)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宣传、教育及表彰活动。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是什么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面构成。他们之间又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一)内部关系
所谓内部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是将自己的著作权财产权利部分甚至全部授予给他人的人,包括作者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受托人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活动的人,即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基础。
(二)外部关系
所谓外部关系是指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得到委托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就利用著作权、邻接权的相关事宜进行活动。委托人在进行活动中,必须限定在委托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必须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为目的。
二、集体自理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法学理论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尤其是对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何种性质的问题,颇有争议。在学说上主要有“代理说”和 “信托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代理说”。主张集体管理组织是作为委托人 (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代理人进行活动,故其活动的基础是委托代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
“信托说”。则主张,作者等委托人将其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而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者的要求,在信托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为作者的利益进行活动,其活动的基础是信托。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直接说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使活动的基础是什么。本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者等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者等委托人的委托,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活动。虽然在名义上,集体管理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其行为依然是代理性质。因为代理行为包括不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agency of disclosed principal)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age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是英美法上的分类。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类似于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在我国合同法中借鉴了国外的理论,确认了末披露委托人的代理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视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除法律规定的限制情形外,委托人可以就该合同向第三人起诉及被起诉,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
三、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合意
如前所述,委托合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该合同的缔结和形式应当遵循民法有关合同的规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应当 考虑:作品集体管理的方式;授权的方式;支付报酬的方式;权利性质是专有性或者是非专有性等。
在委托合同中,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一)著作权财产权的授权方式
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授权方式通常有两种:转让和许可授权。
(二)作品的范围
在授权作品的范围上,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就既存作品、或者既存作品和未来一定时间内的作品进行“一揽子”授权;二是就既存作品、未来作品分别进行授权。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当存在作者在人会或者同意授权之前已经将权利交给第三人使用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因为在先存在的合意不应当被在后产生的约定所阻却。
此外,当事人可以通过总协议与分协议并存的方式缔约。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是在一个总协议的框架下有若干个分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任何国家均允许就未来作品进行转让,如法国即禁止转让未来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作者等权利人在将自已的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时,还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1)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应当是尚在法律保护期间内的财产权利;
(2)明确集体组织管理的范围,如出版权、改编权、广播权、表演权、网络传播权等;
(3)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语言、形象、声音、网络等一切手段和复制方式对其作品进行广告性和商业性使用;
(4)适用的地区。
『玖』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单一性或综合性模式问题
理论上凡著作权都有被纳入集体管理的可能,如果都按照不同的作品种类分别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甚至同一种类的作品又按照其不同的权利设立更细的集体组织,这样表面上好象各司其职,实际上常常会引起一些混乱。虽然采用何种体制,要根据各国当地情况而定,这两种制度都能证明同样有效,但当存在多家协会时,每一特定类别的著作权都只能由一家单一机构管理。其根本关键是必须统一著作权的管理方式,使其一方面与复杂多样的国际关系以及关于非确定作品目录的合同相容,另一方面,与对基本上为个人权利的著作权的尊重相容。[⑤] 在国际上,有许多国家采用多种协会体制,如德国截止1998年有11家集体管理组织,同是有关音乐的有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和音乐版本管理协会,涉及影视作品的协会有4家,其他如法国、英国、瑞士、西班牙、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也都采用多种协会体制,也有其他国家如比利时、以色列、意大利、乌拉圭、委内瑞拉等采用一个中央协会担负不同类作品的各种权利的集体管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在我国,单从作品种类的角度看,似乎每一特定类别的著作权都只能由一家单一机构管理,如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各个协会都分别被赋予相对独立的垄断地位,但按笔者的理解,这种仅仅是某一协会对某一类作品的垄断模式,在我们这样一个知识产权发展历史较短,国民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并不理想。理由是:首先,建立众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设立和管理成本上显然过于巨大;其次,在对外的关系上,分散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性和效率难以得到有效体现,这一点将非常重要,我们知道即使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健全和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德国音乐表演者和机械复制权联合会(GEMA ),每年总收入超过10亿马克,但一半以上不是通过正常运作收取,而是通过法律诉讼从使用者手里获得的。[⑥] 可见我们没有理由过于盲目乐观,只有集中力量,在作品传播技术发达而数量众多的传播媒介团体和使用者面前,建立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在与使用者谈判或诉讼方面将比分散的多种协会更具有权威优势和代表性,同时在影响行政当局制定著作权保护政策上也无疑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第三,在对内的关系上,分散的不同协会常不免难以整合不同类作品权利间的关系,这容易导致问题的滋生,因为许多情况下,作品并不是机械的相互独立的概念,比如一首诗歌被谱上曲子,究竟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又比如戏剧作品和剧本是什么关系?理论上至今仍有讨论的余地。这些在管理上仅管可能通过技术措施协调解决,但毕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前述强调的所谓垄断与其说某一分散的单一协会对某一类作品的垄断恐怕不如一个综合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对所有不同作品众多的的权利垄断更有效。综上,笔者的意见是,统筹全体,改造音乐著作权协会、文字作品协会等,使其成为一个以音乐著作权为主要业务的统一的综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拾』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法定的职能
目前我们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以下法定的职能: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