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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

发布时间: 2021-02-20 23:50:01

A. 《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哪些要求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对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重点挂牌督办,综合整治,消除隐患;要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畅通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职,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B.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这个管理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1、如您所述,“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这个”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3、关于这个”管理人“应符合条件的进一步回答: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C. “独立产权的电梯由业主自行管理”是出自哪条物业管理法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的,是公共设备设版施。

拥有独立权产权的电梯,根据《物权法》规定,由权属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可以理解为,电梯和汽车一样,是权属人的自有资产。如何使用,如何管理由权属人决定。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对拥有产权的电梯实施管理。当然,物业可以接受电梯权属人的委托,代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另外,物业对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其本质上是以全体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来支付费用的。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设备设施,其维护保养等费用就不能列入物业管理费的支出范围。拥有独立产权的电梯,不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设备,自然不能用物业管理费来支付其维护费用,因此也就不属于常规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

D. 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有没有人按条目总结出来的

1、“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称《条例》);
2、(1)“比如电梯困人多小时内救援人员必须赶到现场?”:《条例》第64条第3款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以此作为基点,不同的电梯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之间在维保合同上会有不同的约定。(2)“电梯报警电话是需五方对讲还是必须设置外线?”:a、只要是能以电梯所在大厦、小区等的救援服务机构有效联系的双全供系统即可,形式不限,不一定要安装外线电话;b、按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规定:电梯行程超过30米的,至少要有:轿厢与救援服务机构——轿厢与电梯机房(无机房为紧急操作地点,下同)三方能够有效联系的双全供通话系统;电梯行程不超过30米的,至少要有:轿厢与救援服务机构之间能够有效联系的双全供通话系统。这主要考虑的是被困乘客,而轿顶、底坑可能困住的都是持证的专业人员。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规定: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于“可能有困人危险的地方”,这就包括了底坑、轿顶、轿厢,加上机房和救援服务机构,就是大家常说的“五方对讲”。(3)“电梯相关保养记录规定摘录?”:请参看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里面有详细规定。(4)“电梯无年检合格标签群众是否可以举报?”:可以。
先回答这么多,但愿可以帮到你。
至于“等等。。。”,等你问了再答吧——因为电梯涉及面很广,没有针对性很难作答。

E.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这对话对吗

这话对的。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内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容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F. 如果电梯故障造成人员伤亡,电梯安全管理员要承担哪些责任,

1、出现电梯安全事故,对外公司承担责任,对内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电梯管理员处分。

2、若事故出现人员死亡,由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电梯管理员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责任问题,可能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有牢狱之灾的可能。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制定的电梯安全运行规范进行管理。定期参加和接受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培训,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正确判断和及时处理各项工作。分管单位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做好电梯服务工作,定期巡视电梯运行情况;确保客户及工作人员乘电梯的方便和安全;配合做好每年一次的电梯年检工作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3、督促驾驶员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电梯,遇到电梯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设法让乘客就近安全离开电梯;认真做好电梯运行安检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4、协助特约维保单位检修人员做好电梯安全维护工作,及时通报电梯运行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5、负责记录电梯维修单位每次维保工作质量情况。

6、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做好申请定期检验工作。

7、完成上级交给的突发性、临时性工作。

(6)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扩展阅读: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电梯安全涉及房屋开发建设、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多个环节,涉及楼宇建设单位、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产权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

目前存在着各方责任不明晰、安全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的问题。对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以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房屋建设环节,有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为压缩建设成本,存在减少电梯数量、缩减电梯载客人数、降低电梯选型配置水平、忽视电梯质量等现象。

对此,《意见》特别强调了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并按照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保障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规定,满足乘客乘用的需要。

在制造安装环节,针对部分电梯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抢占市场的行为,《意见》规定,电梯生产企业不但要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还要做好在用电梯的跟踪监测,为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等。

在使用环节,根据法律,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对电梯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但住宅电梯一般是多业主共有,业主再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实施管理,这样物业公司即承担电梯的使用与管理责任。

实际工作中,因业委会难以对物业实施有效监督,一些物业公司对电梯投入资金不足、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造成电梯加速老化、带病运行等现象。特别是有的物业公司“以包代管”,错误认为将维保业务承包给维保单位,自己就不需要履行管理责任。

对此,《意见》强调了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应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对电梯做好日常检查,对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值班,乘客困梯要及时安抚,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等。

在维保环节,针对目前电梯维保企业规模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部分维保企业低价竞争、偷工减料、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强调了维保单位要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一方面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另外还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在得到电梯困人等信息后,快速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G. 电梯关人是否可以索赔

可以进行索赔。

对住宅电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住宅电梯产权由广大业主所共有,当电梯出现故障时,如果电梯没有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那么应要求业主委员会或实际管理人联系维保单位及时对电梯进行维修。

如果已委托了物业公司进行管理,那么应督促物业公司积极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对电梯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报住建部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如果物业公司拒绝对故障电梯采取维修等措施,可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使用者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可拨打96333或质监部门投诉举报热线12365进行投诉举报。

(7)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扩展阅读:

在全国率先推行由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机构按比例共同投保的电梯责任保险,实现“广覆盖、低投入、高保障”,首创除正常事故赔偿外电梯困人2小时即给予补偿的保险方式。

建设全省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全省13个市全部建成96333或119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进入平台的电梯数量达38.2万台。该平台还实现电梯安全大数据分析功能,可对电梯安全风险进行预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江苏网—被困电梯两小时 可以索赔

H. 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老旧电梯如何整改

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更明确(民生三问)

核心阅读

日前,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在电梯的开发、制造、使用、维护等环节明确了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而针对老旧住宅电梯的整改,则要求地方政府畅通资金提取通道,明确资金抽取机制。另外还提出建立“物联网+维保”及“保险+服务”新模式,推进电梯维保的人性化、科技化和信息化。

在房屋建设环节,有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为压缩建设成本,存在减少电梯数量、缩减电梯载客人数、降低电梯选型配置水平、忽视电梯质量等现象。对此,《意见》特别强调了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并按照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保障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规定,满足乘客乘用的需要。

在制造安装环节,针对部分电梯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抢占市场的行为,《意见》规定,电梯生产企业不但要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还要做好在用电梯的跟踪监测,为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等。

在使用环节,根据法律,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对电梯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但住宅电梯一般是多业主共有,业主再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实施管理,这样物业公司即承担电梯的使用与管理责任。

实际工作中,因业委会难以对物业实施有效监督,一些物业公司对电梯投入资金不足、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造成电梯加速老化、带病运行等现象。特别是有的物业公司“以包代管”,错误认为将维保业务承包给维保单位,自己就不需要履行管理责任。对此,《意见》强调了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应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对电梯做好日常检查,对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值班,乘客困梯要及时安抚,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等。

在维保环节,针对目前电梯维保企业规模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部分维保企业低价竞争、偷工减料、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强调了维保单位要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一方面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另外还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在得到电梯困人等信息后,快速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问 老旧电梯如何整改

记者:老旧住宅电梯隐患多、整改资金难筹措,怎么办?

有关负责人:截至2017年底,我国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约30万台,占全部在用电梯的5%。随着时间推移,电梯老化问题还将集中显现。经专项抽查发现,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故障明显增多,甚至可能引发事故,对其进行大修、改造、更新,尤为必要。

然而,对老旧住宅电梯进行整改,钱从哪里来是难点。一方面是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困难,虽然便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电梯急修和更新改造的意见已经出台,但由于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业主普遍担心物业维保套取专项大修资金,电梯大修改造费用的使用依然较为困难;另一方面,许多老旧房屋,特别是早期售后公房、房改房、回迁房等房屋缺少维修资金,住户普遍经济能力较弱,靠住户筹措经费较困难,资金问题难以解决。

本次《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一是畅通维修资金提取渠道,出台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既要便利地提取维修资金,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同时也要建立有效监管机制,防止恶意套取专项大修资金,打消业主的担心;二是明确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解决部分房屋维修资金缺失、电梯更新改造难的问题。例如有些地方将部分维修资金建立之前,没有维修资金的房屋,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采取住户出资、政府补贴的政策,解决电梯改造资金。

问 维保难题有啥新招

记者:《意见》提出“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与现有维保模式相比,有哪些改变?弥补了哪些不足?

有关负责人: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电梯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维护保养,但是难以适应不同质量水平、不同使用环境的电梯。例如,地铁等公交枢纽中的电梯,其高负荷、大运量、长周期的使用条件要求保养的周期更短,而部分乘客密度低的专用电梯,维保周期则可以长一点。因此,采用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实时状态监测,实施有针对性的“按需维保”,是维保工作科学化发展的方向。

“物联网+维保”是一种预测性维保,借助物联网手段准确了解电梯的运行参数和风险状况,进而依据其风险状况进行维护保养。“物联网+维保”的按需维保模式目前已在南京、宁波等地开始试点,通过电梯远程监测技术手段,试点实现物联网线上检查维护和现场保养维护相结合的按需维保模式,使电梯维保行业越来越向着人性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记者:电梯责任保险的加入能为维保行业带来哪些改变?“保险+服务”新模式有何优势?

有关负责人: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质监部门联合保监局制定本地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其中电梯最多的广东省电梯投保率达80%,很多电梯事故经保险及时赔付,有效救助了受伤害乘客。

有的保险机构推出了“保险+服务”新模式,主要做法是物业公司、维保单位、保险机构签署三方合同,由保险机构统一招标选择规模化、规范化的维保单位承担维保任务,并根据维保质量支付维保费用。保险机构开发了信息化维保监控系统,维保人员通过手机APP进行维保,使维保过程更加公开透明,防止维保人员偷工减料。同时及时向业主公示维保信息,公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了解电梯维保工作情况。目前,“保险+服务”模式已在宁波、杭州、福州、天津等地区开展,累计承保电梯1000多台。

保险机构的参与,一方面能促进维保质量提升。从宁波市首批试点的12个住宅小区、537台住宅电梯情况看,维保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平均维保时间从以前的35分钟延长到60分钟,达到“按时保养、保养到位”。另一方面,利于降低社会成本。“保险+服务”模式提高了维保集中度,通过规模效应降低维保总费用,维保到位后,电梯大修改造周期延长,电梯使用总成本降低。

更重要的是,“保险+服务”新模式更加突出电梯使用管理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电梯乘客与使用管理者的民事责任关系,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实现电梯安全从依靠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综合治理转变,促进社会共治机制的形成。

物业有很大的责任。

I. 电梯出事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划分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规定,电梯如果出了事故,第一责任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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