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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 2021-02-20 18:49:46

❶ 如何实现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

深圳路浩知识产权抄建议你可以申请作品袭版权登记哦!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❷ 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

著作权法列举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❸ 著作权如何保护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将“实用艺术品”列为“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内。我国著作容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实用艺术作品能够作为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从而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自然产生无需登记注册,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即拥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当然了,如果选择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在发生纠纷时它可以作为更直接的权利证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❹ 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侵犯著作权案txt全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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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英特莱格公司位于瑞士,属于乐高集团。由乐高系统公司及乐高未来公司的雇员及设计人员创作完成并业已推向市场的所有乐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及文字作品和实用艺
术品,在中国所享有的包括著作权及全部相关续展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已经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转让给英特莱格公司。
1999年1月19日,英特莱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以下简称复兴商业城)公证购买了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高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56件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1月10日,英特莱格公司放弃就其中三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对可高公司和复兴商业城的侵权指控。
可高公司曾于1996年就其制造的部分玩具积木块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英特莱格公司曾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上述……

❺ 关于著作权诉讼案件,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
(一)过错原则的定义
过错原则包含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过错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一般过错原则下,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入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原则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之处在于过错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二)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
1、著作权的固有属性,决定其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如上文所述,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垄断权的同时,极其注重并积极寻求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构成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为了实现该立法目的,在具构建著作权侵权制裁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著作权合法垄断权与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无过错责任原则倾斜保护受害方的归责理念,注定无法完成权益平衡的使命,而过错责任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分担、侵权过错认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权人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Trips协议作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准。该协议第45条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法律救济问题,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该归责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为成员国普遍接受和适用。(虽然有部分学者指出该条约第45条第2款承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成员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并据此提出知识产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然而该主张有失片面。首先,从文义表述上来看第2款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次作为选择性适用条款,它对成员国不具备约束力,由此其不能作为确立侵权归责的依据。)
就我国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单独的体系,它需要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不是处于优势而是处于劣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疑会“赢得”发达国家的“喝彩”,但这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严格标准的做法,将会妨碍我国知识的运用和传播。为此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违反Trips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在著作权归责制度中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适当的。
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笔者认为,全部赔偿的损失计算问题,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全部赔偿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全部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❻ 著作权侵权案件怎样处理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的权益。著作权是著作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还有一些人没有经过允许就使用,侵犯了他人的权益。那么著作权侵权案件怎样处理呢?著作权侵权案件怎样处理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❼ 谁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的相关案例,急求![email protected]。3q。越多越详尽越好

第十四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起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释: 汇编作品,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已经发表或已完成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其他素材进行汇编、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当汇编的对象是作品时,须事先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 由于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材料的选择、组织和使用方式上,所以汇编者的权利也主要及于汇编作品的整体而不延及它锁选择、编排的材料;但如果汇编者在创作过程中对汇编材料进行了独创性的加工,则其还对那些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部分享有著作权。案例: 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南某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上海高民三(知)终字第122号) 案件适用要点: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是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再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的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不是通过抄袭他人组品而产生。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照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又如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时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注释】 关于职务作品,注意:1、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与单位之间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但并不要求是紧密的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借用或临时聘用等情形均可认定是“及于职务而进行创作”;2、作者创作作品时履行工作职务职责。3、职务作品并不要求必须在工作时间完成,职务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创作者是否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从事创作,而不在于创作完成的时间。 本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本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固定中“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第2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著调理》11、12)【案例】 1、王某与丁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70号)案件适用要点:《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明确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关系。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或课题合同中确立的支持条件。因此,依托单位对课题的完成任务不承担责任,依托单位与课题责任人就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属关系属于《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姚某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2867号) 案件适用要点 若作品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的一部分,职工仅仅是受安排完成任务,并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液支付了其报酬,那么可以认定职工的创作系完成任务,起创作成果的性质应属职务作品。其中是否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创作,并非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作品的必要条件 其中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注释 按照本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再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著解释》12)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注释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及时创作人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许可。 案例 1. 成都某设计有限公司与某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76号)案件适用要点:《著作权法》第18条之所以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的转移区分开来,是因为美术作品是由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是创作者亲自创作,其中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劳动,作品原件一旦形成,就具有唯一性,创作者永远也不可能再创作出一件与原件完全一样额美术作品。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判断摄影作品著作权是否转移时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 2.蔡某等与湖北某饭店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鄂民三终字第18号) 案件适用要点:一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全面行使其支配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时,就应享有排除他人干涉、不受限制的权利。反过来,作品创作人行使那些需要依靠作品原件才能行使的部分著作权等权利,在作品原件转移后,必须受到作品原件所有人是否同意及其如何行使所有权和展览权的严格限制,只要在原件所有人同意其可以通过作品原件行使相关权利时,其相关著作权才能得以实现,如复制权等。 其中《著作权法》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注释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时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本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条例》23--24) 案例: 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 案件适用要点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 转让价金;(四)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 违约责任;(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案例 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7号) 案件适用要点: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财产权,但应订立书面合同。

❽ 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有哪些

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有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 当你用美妙的音乐作为设计的背景音乐时,你也许不会想到,这种行为有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有哪些?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有哪些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❾ 美术作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版权

美术作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版权?真正意义上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指实用艺术品中那些图案和色彩在设计上有独特性,并且具有一定美感的。再进一步说,如果作品符号专利规定的话,还能申请专利,进行版权登记。美术作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版权那么,美术作品的定义是什么呢?它是指我们生活意义上的立体的或者平面的造型艺术作品,呈现的形式一般是以绘画、书法和雕塑等在纸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说的再通俗点呢,那些身边熟悉的油画、山水画、素描、书法等平面作品,还有图章、玉雕、石像等三维立体的艺术作品。一、特殊性不同于一般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因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内容,而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艺术性的部分,或者是作品在造型、设计或者色彩等艺术性创造中所付出的智力成果,而实用性功能其实是不作为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二、独一性实用艺术作品,一般来说,那些实用性和艺术性分离的作品,不论任何国家,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中,都保留对艺术性原则的最高保护性,而将实用性粘连在实用性范围之内的作品,相反在著作权的保护中会相对削弱一些。三、高度化具有实用艺术的美术作品,应该说表现了作者一定的独特想法和构思,在艺术的认知范围内,它的界定高于普通的美术作品,也就是说,必须达到了一定高度的独创性个性,才能在一定程度满足艺术性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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