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所有权对立的概念
『壹』 什么是私人所有权其法律地位如何
所谓私人所有权,是指个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
在法律上,所有权是一版种排他权,一种绝对权。可以权享有,也可以放弃。我国法律也保护这种权益。但同时,法律上,也规定了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个人在行使自己所有权的时候,不能损害他人的权益。
『贰』 私人所有权的主要包括
企业法人所有权
企业法人作为所有权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所有物)的权利:企业法人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公司法人,公司的出资者(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享有股权,公司的出资者(股东)及公司其他成员对于公司财产均不享有所有权。
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公司享有的各种财产权利的核心,因为它不仅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也是以公司为主体发生的各类财产关系的前提和结果。
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是一种经济管理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公司法人所有权并不表明公司的经济性质,公司的经济性质取决于公司投资来源的经济性质。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些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应归属公司法人享有。
社会团体所有权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宗教团体、寺庙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叁』 私人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物权法规定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肆』 个人所有制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吗?
1 、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将我国目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由国家占有和管理的形式,称为全民所有制。以下,我们对这种所有制的实质略作探讨。
2 、几乎所有"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其他有关论著,在论述现行的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及其优越性时,主要依据都是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特性的表述和预见。就是说,"某一对象的特性不是从对象本身去认识,而是从对象的概念中逻辑地推论出来"(引自《反杜林论》第93页)。
3 、全民所有制的定义主要有两种表述:
第一种: 全民所有制是"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见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
第二种: 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见宋涛主编《政治经济学(下卷)》)。
无论那种表述,都是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论述的再版。问题在于:导师论述的是他们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特征。而我们的理论和宣传用这些定义去说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并据此推论其种种优越性。
4 、如果我们不只是将"全体人民"理解为一种名义,一个概念,那就必须认识到: 它不单是一个概念,也是实实在在的群体;不但是整体,同时又必须是现实的各个个人所组成。在这个全体人民中,有各种各样的劳动者,也有一些有劳动能力却不劳而获的人。从腰缠万贯的致富能人,到沿街乞讨的流浪者,我们都不能凭主观意志将其中任何人逐出"全体人民"的范围。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也属于那些有劳动能力却不劳而获的成员吗?
5 、定义的第二种表述,避免了第一种表述的明显缺陷。然而,全体劳动者,依靠工资生活的国有企业职工,以集体形式占有某些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的劳动者,以私有形式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以及那些腰缠万贯的新生富豪们,都是国家和现行经济、政治理论承认的劳动者。全体劳动者是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是不是说: 全体劳动者的这几个在社会经济地位上极为不同的部分,对全民所有制财产具有同等的权利呢?如果不是,那"共同占有"岂不是空谈么?
6 、谁也无法否认,在目前的社会,无论是全体人民,还是全体劳动者,仍是由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极为不同的各个部分,由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的各个部分,即由不同的阶级组成。说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属于不同的阶级,无非是说: 它不属于任何阶级!
7 、"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无论个人还是群体,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了他在分配、交换和消费中的地位,因此也就是他在所有制关系中的地位。所有者的权力,首先是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运用的权力。因此,劳动者和社会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结合,是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根本特点。毫无疑问,个体劳动者和集体所有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是不可能直接结合的。而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国家(事实上是国家权力的代表)的允许方能进入生产过程,运用生产资料。这是有媒介的,间接的结合。可以认为,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个体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者、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都没有直接运用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权力。
8 、许多有关著述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合理化建议作为论证劳动者是企业主人、所有者的佐证。然而在实质上,这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中,合理化建议活动比我们深入的多,广泛的多,能认为那些劳动者是在发挥所有者主人翁的作用吗?至于企业管理民主化,且不说目前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最起码民主管理是企业领导者认可方能实行。甚至许多企业的工会也只是起着福利部门的作用。
9 、诚然,劳动者在所有制中的地位,是由目前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但这恰恰说明,用已有的定义、概念去说明现实的全民所有制是不适当的。劳动者能否成为真正的所有者,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不取决于概念的逻辑推论,不取决于任何法律规定。"正如其他一切社会进步一样,这种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由于人们意识到阶级的存在同正义、平等等等相矛盾,也不仅仅是由于人们希望废除阶级,而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恩格斯《反杜林论》第278页)。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不是人们主观愿望的结果,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结果。当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为落后时,当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足以使全社会劳动者在经济上密切相联、从而是政治上也密切相联时,当工人阶级还没有强大到能够自己代表自己的时候,当劳动还只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只是为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延续,当全体劳动者还是由经济利益不同的部分,即由不同的阶级组成时,全体劳动者成为社会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是不可能的。
10 、"什么都不据为己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仅将概念与现实对比,就已经使我们陷于困境了。曾经有人在1986年以前就尖锐地指出:"我们三十多年来一直对国营企业职工进行主人翁思想教育这件事,恰恰证明了国营企业职工还不是企业的主人。"(转引自《新华文摘》1986年第十期《理论狂人》)。多少年来,经济理论谈及所有制问题,只好抽象地谈论社会劳动者整体占有,而很少涉及劳动者的现实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财产的权力以及权力的具体运用。没有权力具体运用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11、 全体劳动者(或全体人民)只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名义所有者,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只是在名义上归全民所有。
与国家所有制有关的问题
12、名义的所有制要采取现实的形式。名义的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的形式,在分析国家所有制之前,有必要先分析几个根深蒂固的观点。
13、国家是所有者。这种观点不但在教科书和理论宣传中经常看到,它也深深置根于人们的头脑之中。
国家不是所有者,也不可能是所有者。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国家。
所有者是所有权的人格化。所有权必须通过现实的各个个人方能实施,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
目前任何现存的社会形式,都还不能消灭阶级差别和对立,因而也就消灭不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国家并没有脱离它原来的意义,它还是作为阶级政治统治机器存在的。
国家是某个时代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政治体现。即使经济发展要求国家担负经济管理职能,这也只是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最高形式。但仍不能认为国家是所有者。
国家所有,不过是某个阶级或集团借助国家的形式实施的占有。归根结蒂,谁支配国家,谁就是名义上属于国家的财产的所有者。说国家是所有者,无非是说支配和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人是所有者。
14、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观点如果用于宣传上,也许是必要的。有哪个现代国家不宣称自己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呢?但将它用于理论研究,用于探讨社会问题,却是不科学的。当社会是由不同的阶级组成时,国家就不可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是根本不同的。小生产者希望那种"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永远保持下去,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入有产者的行列。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只有在消灭了阶级,从而最终使国家归于消亡,才能彻底实现。
我们的社会目前还是小生产者的汪洋大海。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为目的的国家,不是要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 而是要遵循社会发展的要求,用经济的力量去摧毁小生产,使小生产者脱离他们原在的行列。
并且,说国家是某一群体的代表,就不能不涉及这个群体对其代表者的选择和制约等等问题。在我们社会中,人民的现实主体除了企望"好官政治",对国家权力的代表们能有多少权力呢?
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利益这一观点,常被用来证明国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有的文章认为: 国有制的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是由国家的性质——即所谓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决定的。似乎不是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不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是相反。这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论证也是不能成立的。
15、国有制等于公有制。
有关著述论证此观点时,其依据依然是革命导师对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设想和预测。其中多出自恩格斯《反杜林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名义占有生产资料......"。以上这段话几乎被所有论证国有制即公有制的论者引用。同时,几乎所有引用者将紧接着的一句:"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用省略号代替了。引用者们深知,恩格斯所说的国家和现实中的国家有本质的不同。科学论断被肢解,被各取所需,这真是理论的悲哀。(以上引言见《反杜林论》第277页)
恩格斯指出:"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反杜林论》第274页)。也就是说,即使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社会生产过程的管理,国有化也只是为社会本身占有生产力做准备,而不能等同于社会占有,更不要说由于非经济目的而实行的国有化了。国家所有制首先是经济行为,是为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存在,而不是为了保证人们自以为具有的某种社会政治性质。
全民所有制的实质
16、定义:国家所有制是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占有社会财产、行使所有权。
17、无论我们申明国家具有什么政治性质,国家的性质也不能决定所有制的性质。那么,国家所有制的实质是什么?无疑,这不能由对象的概念逻辑地推论出来,只能通过对对象本身的现象去研究,只能从所有权运用过程中去研究。
18、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由国家代替全体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占有生产资料,绝不意味着这些生产资料是由国家政权支配和使用"(见宋涛主编《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通过各级国家行政机构行使的。国家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国家各级机构、以至于国有企业,都具有了双重身份。它们首先是一定范围的政治权力主体,并且因此具有支配相应范围内财产的权力。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具体的不同的财产,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级国家行政机构、各级不同的行政政治权力主体所有。
《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在谈及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未来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还把个人所有权同自由联结在一起,认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可见,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都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生产资料所有权。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可是,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公”等同于国家、官府,个人、家庭则归入“私”的范畴,两者是绝对对立的。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都是把王家的田称为“公田”,老百姓的田称为“私田”。康有为在《大同书》里把国家所有的工商业称为“公工”、“公商”。孙中山更是明确地声言:“公有即为国有,国为民国,国有何异于民有”。他们都把“公”理解为国家和代表国家的君主,却与老百姓无缘。在这种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以这样的思维方式,自然不容易正确理解和接受强调个人和自由的马克思主义。
由此可见,我们传统所理解的公有,不符合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所有和公有的概念。它妨碍我们对我国现有经济结构的正确认识,尤其是不能正确理解国有经济的性质。以前往往有人把国有企业的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说成是“资本主义化”,“私有化”,其认识根源就在这里。
对公有制的错误认识必然伴随着对私有制的误解。曾经有这么几年,“反对私有化”的呼声相当高。有些人把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股份制、职工持股等,统统斥为“私有化”。在推行“抓大放小”的方针时,有人还高呼“坚持公有制”。《中国改革》1999年第7期发表评论员文章《非国有化: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不但遭到左派杂志的抨击,而且还受到有关当局的惩处。应该指出:《中国改革》评论员的文章是有道理的,问题是那些自命正确的批判者顽固地站在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高级形式的错误立场上。他们的公式是国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因而非国有化=非公有化=私有化。而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审视,国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国有化当然就不等于非公有化,不等于私有化、资本主义化了。非国有化的涵义,主要是进一步公有化,如股份制改造、职工持股、由民营企业兼并等,都是增加了而不是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因素。当然,非国有化也包括了私有化,它有两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资产被贪官污吏掏空或转移,企业性质早已不是国有制而是官僚所有制了,这是一种私有化;另一种是中外资本家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这对于那些濒临破产,即将蜕化为官有制的国有企业来说,未尝不是一种进步,因为私有化可以为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注入来自利润动机和竞争动机的活力,以及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自我调节功能。所以,我们应当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化公为私的私有化,支持资本主义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因为前者意味着倒退,后者意味着进步。
在反对私有化的呼声中,还有一个理论性的混淆,就是把个人所有制同私有制混为一谈。作为私有制社会的占有制度,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都意味着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但私有制指的是剥削者(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等)凭藉占有的生产资料驱使他人劳动,以剥削其剩余劳动;个人所有制则是劳动者(小商贩、小手工业者、自耕农等)依靠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来进行劳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他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所谓“消灭私有制”,指的就是对后一种占有的剥夺;对前一种占有,包括对一定生产资料的占有,即个人所有制,根本不存在剥夺问题。相反,在它被资本主义排挤以致消灭之后,当生产力发展到相当程度时,还要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和原来的个人所有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原来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个人各自占有生产资料,而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种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
澄清关于公有私有的糊涂观念,对于正确认识民有经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长期以来,我们自以为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接受了曲解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每一步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改革都会遭遇到强大的阻力,这些阻力不仅来自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也来自范围更为宽广、影响更为深刻的传统观念。在社会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在“以俄为师”的思想指导下,无条件地接受了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观。这种同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的社会主义模式,曾经并且继续给我们带来观念的混乱和实践的迷茫。现在,应该是彻底摆脱斯大林模式、回归马克思主义的时候了。我们要运用马克思的基本观点,考察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我国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得出新的结论。这是当代理论工作者的不可推诿的历史责任。
http://www.taosl.net/ac/guang20.htm
http://www.hubce.e.cn/cbb/qwjs/lib/11147.html
『伍』 如何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 高于 集体 集体 高于个人
『陆』 所有权的理论解释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所有权(ownership)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meumandtuum)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与的世界不同的世界里。但是为了弄明白他们的世界为什么会不一样,为了评价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权”的这一模糊设想或所有权在20世纪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发生变化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首先要对“所有权是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理概念。
所有权所内涵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incidents),即: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或其他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这样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权的概念;指的是“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而不是其它他受到更多限制的观概念,尽管,在某些场合下,它们亦可叫做所有权。
其次,法律制度为决定“谁拥有某物”所采用的规则的种类以及,在多个主体都对主张对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再次,分割所有权(splitownership)的情形,在这里,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分割所有。最后,分析社会利益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论述顺序具有如下优点:只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权的标准情形,它的变体和或可能的替换形式,就会通过对比,显得更为清晰,也更易于理解和评价。另外,这种处理也并不意味着提前臆断了对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以及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一下述问题作了预先判断。即: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些一问题尽管不属于论述范围,但也只有在对所有权观念做了足够的分析后,才能真正理解。
『柒』 私人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的差异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等。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私人所有权的主体除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自然人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限于生活资料,私人所有权客体不限于生活资料。
『捌』 什么是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等。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一,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私人所有权的主体除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自然人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二, 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限于生活资料,私人所有权客体不限于生活资料。
自然人财产所有权是自然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之一。
自然人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财物,都可以是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其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玖』 私人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有何区别
你好,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等。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私人所有权的主体除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自然人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限于生活资料,私人所有权客体不限于生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