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20年以上使用权
❶ 农村土地开荒几十年该怎么判归属
农村土地开荒归属集体所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1、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1)开荒地20年以上使用权扩展阅读
农村开荒地使用权规定: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3、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4、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5、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6、 农民集体边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就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❷ 对二十年前开荒的土地现法律如何规定
对二十年前复开荒的土地法律规定是制2个方面,即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所有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
在使用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确定要看是否经过批准、登记。
❸ 请问有土地连续耕种20年以上就可确认该土地为耕种者所有的法律规定吗
有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回有的答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3)开荒地20年以上使用权扩展阅读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1995年)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❹ 农村开荒一地,使用得二十多年.这块地现跟对里有纠纷,但这块地我有使用权吗
我国《复土地法》规定制: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不知道您是否与生产队签订了承包合同呢?如果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未到期,那么您无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希望您采纳。
❺ 自己开荒出来的土地几十年了,使用权属于自己吗,
要是种了有农作物 那应该就是你的了
❻ 国营农场土地开荒20年使用权
如果你没有相应的证据,在法律上会很被动。
❼ 农村开荒地使用权
农村开荒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有无补偿各地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专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属。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❽ 关于开荒并种植二十几年的地归谁所有
1、《中华来人民共和国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村里确定了要收回,参照此条要求村里给予提高地力方面的补偿,我们这里实际操作中一般每亩2000元至3000元之间
❾ 别人开荒种了半亩地,一年后他不要了,给我了,我继续开荒,现在我已经种了20年了,使用权应该归谁
别人开荒种了半亩地,一年后他不要给我了,我继续开荒,我现在已经种了20年使用权应该归谁?别人开荒种了半亩地,一年后不要了,给了我我继续开荒现在我已经种了20年了,使用权应该归谁。
❿ 开荒20年以上土地 开荒者是否具有优先土地使用权v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此问题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