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
Ⅰ 农村承包土地确权以后的土地权是归个人所有了吗
不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根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第一条,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湖北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扩展阅读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Ⅱ 什么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指形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Ⅲ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完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种种弊端,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没有获得明晰,可靠和长久的土地产权”。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呢?让我们先对以下几种改革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案逐一加以分析。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几种方案
1、国有化方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有化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是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怕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这种方案的可行性更值得怀疑。首先不为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而这在人们思维中,已是根深蒂固的认识,更何况,“所有权不只是一种财产的形式,它是有十分丰富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缺乏政治支持久。同时,这也不会被广大的农民所支持和接受。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不得不考虑,“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
(二)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落实农民的所有者权益——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法通则》和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区域大小的区别,也就是说,在乡一级,有村一级的,还有村民小组一级的,那么应以哪一级为宜呢?有学者认为以村一级为宜,但以村民小组一级可更佳,即集体土地归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按现有界址分别归属于相应的村民小组的全体居民所有。其理由如下:(1)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已基本上分给了村民小组,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名存实亡,缺乏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2)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一般都是以村民小组为地域基础进行载明的;(3)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履行或部分履行着行政职能,如果将农村集体(4)村民小组的居民往往比较集中,人口数量比较适中,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主体职能,也适合适度的农业规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为所有权的主体。
2、将集体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全体民在民,落实农民作为所有者的权益根据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标准,将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给全体居民,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来行使所有权限,至于如何分配股份,有学者认为,按一定的标准全部分给全体居民,分配后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股份可以转让、抵押、继承等。主张将全部股份为成两部分,一部分由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行使所有权,这部分不超过全部股份的10%,用于配发新增居民的股份以及用其益支付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费、集体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另一部分则按现有人口数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凡居民迁出、死亡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将其股份收回,但当其掌握的股份超过20%时,应将超过10%的部分平均增配给全体居民,村民小组居民拥有的股份不得转让、抵押、继承等。这种处理方式应该更适应人口的变化且更符合公平的价值目标。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完善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来说,仅仅解决所有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对其另一重要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加以完善。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非建设农用地;二、是建设用地。前者包括耕地和其它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还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后者指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等。为了便于论述,对农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完善分别进行。
(一)农地使用权的完善这里所用的“农地使用权”是指我们经常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指面有些学者所提出的“农地使用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善,学者们主要提出以下几种思路:第一种是以永佃仅制度取代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第二是以“农地使用权”制度取代目前的承包经营权制度;第三种是二元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物化建构的思路。
所谓永佃权的指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永佃仅可以转让、继承和抛弃。但不能出租,一般是无期限的。以永佃权制度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进步性在于;可以在土地集体所有的框架内有有效运行,能够在现价段最大限期度的维护农民的利益,且能为中国农村未来的发展开辟道路。另外,由于永佃权一般是无期限的,这可以增加永佃权人的安全感,从而使永佃权人放心的对农地进行投资,将使土地退化现象得到抑制,永佃权往往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赖以成立的基础。这种制度已日渐式微,而且,民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其次,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除非它到了非废除不可的程度,都可以通过完善来解决。况且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没有到非废除不可的程度。
(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完善
对于是建设用地的使用,中国法津极不健全,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过于粗略,可操作性极差。农村建设用地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量大、面广、使用分散、内容分散。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调查,1991——1996年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2,468。76万亩,实际用地面积2,020,576亩。占用耕地面积1,024,414亩。其中,集体建设、农民建房分别占总用地面积20。28%和16。61%;(2)规模小、计划性差、占地盲目性大、用地混乱。由于体制法制、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的欠缺,村镇规划设计工作跟不上,企业立项报制度不健全,用地盲目性大,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3)违法占地,乱占滥用土地比较普遍,表现在农民建房早占、多占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据原国家土地管理调查,1991年以来,全国各类违法用地总量达492万亩;(4)土地利用效率低,浪费土地现象严重。由于乡镇企业大多数选址无规划、用地无标准、前期论证不充分,一般又不进行规范设计,一些企业技术落后,操作粗放,造成土地配置不当,甚至盲目上马,又导致纷纷下马,结果土地长期闲置,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
为了遏制农村建设用地的恶性发展,充分利用农村每寸土地,中国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下面试图从三个角度入手:1、强化农村土地总体规划制度。新《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中国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然而农村很多地主没有利用规划,即使有,也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2、完善农村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立法。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对审核批权限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审核程序未做出明文规定,就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而言,目前一般须经过了下六人步骤。(1)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县以上有批准权限的建设项目批文,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点用指标及批准给用地单位的用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的合理地点;(3)建设选址定点后,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平面图布置,接着用地单位持上级部门初步设计批文和工厂企业建设图件材料以及文件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申报用地,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4)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在土地管理部门的参与下,进行协商,落实各项补偿,安置方案,并签定用地协议;(5)项目用地批准后,政府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在有关单位参与配合下,到再场划拨土地、打桩、放线,准予施工;(6)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建设竣工后,经检查合格的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个审核程序可以说是复杂之至,如果没有半年以上时间,恐怕很难闻完成。
3、实行农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实行无偿或者低偿土地使用制度,这样,一方面使一些人和单位无偿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重要资产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却失去了财产性,不能为农村经济组织带来资产升值。因此,中国应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其理论依据主要在于:(1)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使用的商品性质,所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也必须采用商品流通形式即有偿方式;(2)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重要财产且农付集体经济组织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而使用土地的公民,法人等也有着各自独立的的利益,所以,土地使用权也理应有偿转让;(3)农村集体土地的无偿使用,产生了土地使用收益的巨大差别,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不公平状态,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弥补这一缺陷;(4)在中国土地资源严重缺少的的条件下,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客观上发挥着怂恿人们浪费土地资源的作用,而有偿使用制度还可以从经济上激发人们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因此,中国应推行农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Ⅳ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土地所有权:
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2017年10月18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土地经营权一般指土地承包经营权。
(4)湖北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扩展阅读: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内容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特征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Ⅳ 何谓: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并行,是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回承包权,以及归实答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Ⅵ 湖北征地后没用的土地如何处理,原承包户是否有权要回是否还有承包权
征地后没用的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征地后的土地专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所属有,原承包户无权要回,也没有承包权。但闲置耕地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Ⅶ 为什么要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分在个人名下的土地,个人权有合理使用权,内所有权仍归容集体所有,如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处置需集体通过决定;承包权,即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在一定期间内对特定的土地范围享有的一定占有使用权利等;经营权,通常是指承包经营权,承包者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管理的权利。
Ⅷ 土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时侯提出的
我国的三权分置是在2014年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提出的。
在2016年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通知则要求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落实。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也是符合生产关系适用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在2014年的12月会议审议的相关意见则是新一轮土改大幕的开启标志。
三权分置有利于土地产权的明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户和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8)湖北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扩展阅读
我国土地的三权分置的三权:
1、提及的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的分置,其中实施的重点是防火经营权,其核心要义则是赋予经营权法律地位和权能,不管是在更为有效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还是现代农业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2、村土地“三权分置”其重大创新是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在农民无失地之忧的前提下实现耕地流转,这样一来既能保障农民利益,又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3、另外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可以说是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
像试点地区之一的湖北宜城市莺河村在探索过程中针对于“一户多宅、空挂户和宅基地荒废”等情况,结合实际并以尊重民意为前提或出资回购、或对超出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户收取有偿使用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三权分置
Ⅸ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区别
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享有,国家和集体才有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承包土地的农户所有,具体讲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