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滩有使用权吗
⑴ 个人自己开荒的破地和海滩地属于自己的吗
不属于,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答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因此,个人开发的荒地等,其所有权是集体所有的,但是可以经过人民政府的依法批准后,或者长期的使用权。
⑵ 酒店的私家海滩拥有什么权利
你说的问题关键是酒店是否拥有该海滩的使用权。所有权肯定是国家。如果酒店通过合法手续拥有海滩使用权,那他享有管理权,他行使管理是正常的。否则,他侵权,你才能讨回你的合法权利。
⑶ 请问法律部门浅海滩可以随便占有我国的法律允许吗如不允许应拨打哪里的电话
在我国只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
要看该沙滩到底是国有还是集体所版有。一般权情况下,海滨城市和邻河的沙滩归国有,而远离城市的沙滩归当地的集体所有。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沙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由当地的集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属于国有的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
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但这两个机构没有所有权,只有管理权。
具体可以投诉城管或者政府
⑷ 滩涂沙滩属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滩涂既来有属全民所有的,自也有属集体所有的。
请看《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的规定:
《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
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土地法》规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⑸ 公海是所有国家都拥有使用权的海吗那它归谁管
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抄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⑹ 法律法规对海滩是怎样定义的
根据中发〔复1986〕7号文件精神,各地制要对现有滩涂资源及使用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查。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滩涂,只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做好申报工作,登记发证,确认其使用权。对违法占用国有滩涂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退还的退还。对非法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所以从使用权的角度而言,酒店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是合法的。但酒店没有土地所有权。
⑺ 海域使用权的介绍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该物能被特定化,即“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有可以被特别认定的性质,难以被特定化的物难以为物权所支配,因而无法成为物权法中的物”.。海洋的部分海域也开始成为私法规范的对象,其变化的动因在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以及对海洋利用方式的变化。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愈加注重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方式的更新和范围的扩大,特别是海洋养殖业和海洋采矿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人们对海洋的一部分即海域的排他性使用逐渐普遍化。从事海洋养殖业,诸如养殖鱼类、藻类、虾蟹类、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从事海洋采矿业,诸如海上开采石油天然气,需要在采矿区建筑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另外,在离开海岸的水中修筑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业者经营的游览观光区或休闲游乐区等等,也需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
人类对海洋利用方式的变化,提出了许多必须以法律回应的问题。
(1)从事海洋养殖业或海洋采矿业等,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的稳定的占有使用,而且这些特定海域可以利用现代测绘技术简便确定。因而这些特定海域具有可利用性和可特定性,完全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2)为了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特定海域利用者的经营活动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必须不受他人干涉。因此,不仅要通过公法维护国家对海洋的支配,也要通过私法维护海域利用者对特定海域的支配。
(3)从事海洋养殖业或采矿业的经营者因此对特定海域存有特别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首先应当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
(4)对特定海域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中,包括海域使用者与海域所有者即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仅仅通过行政法来调整,也要通过民法来调整。
传统民法上物的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行的,但并未考虑到海域、水流等这类具有流动性、不宜从同一性的角度把握的物。海水本身是无法特定的,但将海水放到一定的空间上来理解则是可以特定的。就中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海域的特定性强调其空间性,对海域的理解应该是特定范围内的海水体(而非海水量)及其海床、底土。
对于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众多权利主体进行的,这就是对海域资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为一般均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处在不断的运动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时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补充进来,海水就是在这样的运动中存在着,也正是由于海水的这种流动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规模更大速度更快,一个地区的海洋事故会迅速波及其他地区,迅速形成规模性的灾难。海域的共享性不仅指不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共享,还应包括不同时期对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对各种利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国《海域使用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决定在滩涂上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设定土地权利,即滩涂作为一种自然形态,可否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客体;进一步地说,如果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客体,应是何种财产权利的客体。其次,在法律上滩涂与土地或海洋的界线在何处,由此决定滩涂作为某种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也决定了有关法律的适用范围。
值得研究的是滩涂是否属于海域使用权的客体,从自然属性来看,滩涂的范围主要在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地带即潮间带,以及向海和岸两侧自然延伸的部分,如高潮线以上的滩地以及低潮线以下浅水中的海滩。
如果滩涂属于海域,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滩涂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可拥有的权利,限于对滩涂的使用权;
(3)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
(4)滩涂按海洋功能区划予以管制;
(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如果滩涂属于土地,则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滩涂所有权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
(2)滩涂利用者可拥有的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如利用者为农民集体),也可以是使用权;
(3)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均须在土地管理部门作不动产登记;
(4)滩涂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划分实行用途管制;
(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传统民法上,滩涂属于海洋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土地。在罗马法上,“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达到的极限”,而且“依据自然法而为众所共有的物,有空气、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这种传统民法对海洋与土地的划分标准,在当代亦无多少变化,例如:“在日本,社会上通常的观点是,根据海水表面涨到最高潮时达到的水边线为基准划分海和陆地。并且现在一般认为海面以下的地盘不是土地。”因滩涂在最高潮时被海水淹没,因而应为海洋的一部分。可见,凡是以海水高潮线作为海域与土地界线的国家,滩涂在其法律上应属于海域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土地。
在中国的情形却有所不同。在中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对滩涂的利用(主要是海洋养殖)已经十分普遍,滩涂已经被视为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已经属于民法上财产权利的客体范畴。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可见,在中国民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已经把滩涂作为土地的一种形态。所以在中国,海水高潮线没有划分海域与土地边界的意义。
⑻ 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区别取得海域使用证后在海上建造房屋可以发给房屋产权证吗
海域使用证是填海之后取得的,取得海域使用证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必须有土地使用证才能办理房屋产权吧。
⑼ 河滩地谁占有谁就有使用权吗
第一,你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占有版、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在你出租给对方后,虽然对方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拥有处分权,未经你的同意不能转租,或用于其它用途,
而你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处分。
其实就像出租房屋,你拥有所有权,将房子出租给他人,虽然同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代表就是所有权人。
第三、在我国,因为土地的国有制度,所以,不存在土地所有权,所谓的土地使用权其实部分拥有所有权的权能,你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承租方拥有的使用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你的属于物权,他的属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