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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索赔使用权人

发布时间: 2021-02-20 14:02:29

A.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有哪些

赔偿义务人即被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也叫
交通事故赔偿
责任主体,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为被告。准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的基础。只有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1、机动车所有人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责任]在公共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全具备四项权能,因而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因此应把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经营,这种情况则应把买卖双方视为共同所有人。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户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户而受限制。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
2、车主与机动车驾驶人分离的情况下,依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来认定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适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应当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运行利益应当作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因机动车自身运行而生的利益,还应当包括朋友之间的借贷,交易往来上的客户服务,为出租车公司职员的休闲而将机动车借出等间接的利益。因为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将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所致的损害由受害人转移到特定的人承担,转移之依据是民法学说上的报偿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即: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人虽可依自己之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害及于他人的利益时,则作为利益追求的费用,应负担其损失,让追求自己利益之人同时负担其损失,这本身也符合经济性原理,同时,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的实现是运行控制人(即驾驶员和驾驶员的使用人)即使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发生的,所以运行控制人不是危险控制人。运行受益人是危险控制人,运行受益人虽然能通过保险、价格等方式分散交通事故所致之损害,但是如果责任保险的完善,竞争的存在,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所致的损害并不能分散。能分散的是汽车高度危险性实现所导致的损害。因为保险费支付以及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赔偿金支付都有要计入商品成本,高度危险越大,损失越大,成本越高,利益获得越小,运行受益人必然要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性所致之损害,从而推动机动车设计制造水平,机动车零件质量和维修水平的提高,进而使机动车的危险性降低,由高度危险趋向于人类活动的正常危险。所以,不论是以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还是以危险控制之归属为标准,高度危险所致之损害的责任主体的认定结果是一致的。
3、保险公司为赔偿义务人。《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新的交通安全法不仅规定了机动车必须加入
第三者责任险
,而且规定保险公司的直接赔付义务: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即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强制保险场合),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程序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在程序上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最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经有判决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判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具体内容为:保险公司具有作为第一赔偿义务人的身份;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这种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形式,不考虑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和的责任大小。另有学者认为在诉讼法意义上,该条款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而且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4、交通事故中的违约责任赔偿。《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时,经常会遇到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的竞合,侵权责任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车辆维修、保管或借用期间的交通事故。
1)乘客事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客乘坐的客车与另一辆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乘客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可依客运合同关系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给予赔偿;同时也可依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但只能择一行使权利。
2)交通工伤事故。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
3)车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机动车送交修理的责任主体等。车辆修理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修理人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保管期间所发生的.由保管人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因为此时的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丧失运行支配力,也丧失了运行利益。
4)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代驾司机是受代驾公司指派的,其代驾行为是职务行为。公司和酒后顾客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酒后顾客找代驾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找代驾公司后出现交通事故,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如由于代驾司机的责任造成的,则存在违约问题。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超额部分由代驾公司承担。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5%)抽取的。
2、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自一部分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其他来源,如机动车缴纳救助基金费、捐赠等。
基金主要用于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

B. 车辆被借用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对方全责,车辆所有权人能否起诉主张赔偿

车主受损失了,有权起诉的,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利益,这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C. 具有对公司车辆有支配使用权的人纵容酒驾醉驾发生单方事故需要承担赔偿债任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D. 我想知道使用人赔偿不起车主需要赔偿吗

车辆使用人赔偿不起,车主也不需要赔偿。
如果车主有过错,使用人能够赔得起回,车主也必须赔偿答。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 最高法观点:交通肇事中车辆使用人与车主不一致,由谁

司机承担责任,如果没有驾照就是车主承担。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版十九条权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F. 肇事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可否要求共同赔偿

编辑同志:我的朋友小王前些天被一辆轿车撞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调查,肇事司机李版某并权非肇事车辆的所有者,李某只是借用宋某的车辆使用。问:我可否请求李某与车主宋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读者:林雷林雷同志:《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规定可知,你能否请求李某与车主宋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待: 一、若李某没有驾驶资格,车主宋某又将机动车借其使用的,你可要求李某与车主宋某共同赔偿责任。因为车主宋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其应与机动车使用人李某一块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若李某有驾驶资格,车主宋某将机动车借其使用的,宋某可不承担责任。因为车主主观上无过错,其可不承担责任。 综上,对你提出的问题,应该分情况区别对待。

G. 车辆保险中,什么是投保人,被投保人,索赔权益人。

投保人:是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和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一内般为车辆拥有者或容赔款申请人
大多情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
索赔权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如约定了索赔权益人,则保险赔款将归索赔权益人所有.
在车辆保险中一般很少出现约定索赔权益人,主要是贷款车辆会约定某某银行为索赔权益人.

H. 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相分离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的具体的、实际的运行控制与运行收益相分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由此导致在审判实务中,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不当,扩大或缩小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对于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为重要。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特别重要的。但是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并未作出界定。由于机动车的驾驶情况非常复杂,交通事故损害者与损害赔偿承担者往往并不一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原则,目前学者和审判实务者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国外的立法在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基本上也都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基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几年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同样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仅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一具体的、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具体归属,不包括潜在、抽象的支配和间接的利益归属。这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以及人对机动车实际运行过程的控制和支配决定的。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者主要原则。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是分离的,如运行支配者为他人利益无偿为他人搬家、接新娘、运送货物等,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由运行支配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此种情况下,由运行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运行利益归属者或者运行利益期待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是公平合理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主要原则,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相分离的情况下,以运行利益的归属为补充原则。

I.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要区分:
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由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内定书来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的容。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5类。 意外交通事故,由于是意外,双方主观上都没有过错,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所以双方都是无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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