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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中国

发布时间: 2021-02-20 12:43:08

A. 中国何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何时进行过修正中国那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版1日起施行权。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该公约第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

B. 《世界版权公约》对作者的权利规定与伯尔尼公约有什么不同

  1.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比《伯尔尼公约短》。前者对一般作品专保护25年,后者50年。

  2. .《伯尔尼公属约》规定缔约国法律向其他成员国作品提供的保护具有追溯力。《世界版权公约》无溯及力规定。

  3. .《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对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而《世界版权公约》则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C.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一般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世界版权公约》

第一条 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第二条

(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他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

(二)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享有该其他缔约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

(三)为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定居该国的任何人视为本国国民。

第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如缴送样本、注册登记、刊登启事、办理公证文件、偿付费用或在该国国内制作出版等——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者,对于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本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应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各册,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之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妨碍任何缔约国在本国初版的作品或其国民于任何地方出版的作品为取得和享有版权而提出的履行手续或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妨碍任何缔约国做出如下的规定:凡要求司法救助者,必须在起诉时履行程序性要求,诸如起诉人须通过本国辩护人出庭,或由起诉人将争讼的作品送交法院或行政当局,或兼送两处;但未能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不应影响版权的效力,而且如对要求给予版权保护的所在地国家的国民不作这种要求,也不应将这种要求强加于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四)缔约各国应有法律措施保护其他各缔约国国民尚未出版的作品,而无须履行手续。

(五)如果某缔约国准许有一个以上的版权保护期限,而第一个期限比第四条中规定的最短期限之一更长,则对于第二个或其后的版权期限,不应要求该国执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条

(一)根据第二条和本条规定,某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应由该作品要求给予版权保护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来规定。

(二)甲、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保护期限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二十五年。但是,如果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已将某些种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该作品首次出版以后的某一段时间,则该缔约国有权保持其规定,并可将这些规定扩大应用于其它种类的作品。对所有这些种类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限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乙、任何缔约国如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尚未根据作者有生之年确定保护期限,则有权根据情况,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从出版前的登记之日起计算版权保护期,只要根据情况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出版前的登记之日算起,版权保护期限不少于二十五年。

丙、如果某缔约国的法律准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续保护期限,则第一个保护期限不得短于本款甲、乙两项所规定的最短期限之一。

请看第四条内容

D. 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截至到2007年有多少个

99个

E. 3.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 )

A. 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

F. 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1、提出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缴纳会费。但是,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
2、公约并不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提供一般保护,只是在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内,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权收回已进入市场的作品等相当于保护精神权利的规定。
3、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1955年加入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作品保护受要有一定手续,必须注册登记并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刊载版权标记。

G. ,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何时颁布何时进行过修改中国在哪一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http://ke..com/view/275830.html

H. 《世界版权公约》中有哪些特有的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对国民待遇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等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基本相同,该公约特有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依《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只要具备一定形式,便可在其他公约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公约所说的具备一定的形式,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三项内客:其一是版权标记(文字作品用“C”,录制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权所有人的姓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伯尔尼公约》与《泛美版权公约》妥协的产物。

(2)版权的保护期。该公约只规定了对作者经济权利保护的基本内容,没有提到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问题,因而版权的保护期只涉及经济权利。依公约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者作品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l0年。

(3)无追溯力原则。该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当公约对某成员国生效时,已永久进入该国公有领域的那些作品或作品中的权利。”这一条与《伯尔尼公约》第18条第1款正相反。对于一部作品是否受保护,《世界版权公约》不是看作品在来源国的状态,而是看它在受保护国的状态。

(4)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版权公约》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在《伯尔尼公约》和《泛美版权公约》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和协调。两个公约在许多方面是近似的,甚至是相同的,但二者之间也有显著的差异。《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该公约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权,而没有实行自动保护原则;第二,版权保护期比较短。为了处理好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版权公约》第l7条规定,本公约不影响已经参加了《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的成员国资格,已经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可以再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但不得因此而退出《伯尔尼公约》,否则,其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将不受《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I. 如果在中国申请版权登记,根据世界版权公约,是不是在其他成员国都有效

版权不是登记时产生的,而是在完成作品之日就产生了版权。中国的版权登记仅是登记并可以发生纠纷证明你版权产生的时间。另外,版权产生后在版权公约成员国都享有著作权(版权)。

J. 版权与邻接权国际条约有哪些

目前国际保护版权与的条约主要有:
1.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7月1日中华人内民共和国全国容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
2. 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7月30日中国加入)
3.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年签订)
4.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签订,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加入)
5.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1974年签订)
6. 避免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1979年签定)
7.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
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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