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
A.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日内不签合同,按相关规定有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属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按以办法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的,以下办法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B.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约申请保证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您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约申请保证金有法律依据。各地出台的规定大同小异。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第六条就有“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条款。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规定。谢谢阅读!
C. 上海产证权属性质写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这是什么意思,是70年产权房吗
国有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和出让。划拨是无偿取得,主要是以公益服版务为目的。出让:权分为招标、拍卖、协议取得,多用于商品房开发、企业用地等等。
70年说的是土地使用期限,住宅用地最长70年,过期自动免费续期,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与房屋使用没有直接联系,只要房屋质量合格,就可以一直居住。国家征收该土地的除外。
你的房屋用地是国有土地,取得方式出让,是合法的,可以放心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