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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场草场使用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2-19 22:01:08

① 草牧场有没有继承权我爸,有3000多亩草场,已封闭草牧场,且办理了70年有效期的林权证,当时我还

农村土地和林场牧场,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不能继承内。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容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 成员权 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② 核心问题是草场权属问题,法院不确定双方权属,怎么判决有没有侵权行为

草原问题我没接触过,但我想和一般土地权属问题应该有相通之处,简单说下,供参考。
1、确权主体问题,我国土地所有权应该只有国有和集体两种,私有原则上是不存在的(西藏可能还有),对于土地来说,农民个人的权利只是承包经营权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我想对于草场来说也应该是这样吧,所以我认为你所说的确权主体是村委会是完全正确的.
2、对与草场确权程序问题,应该适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确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依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后面几部法规里也有些对程序方面的规定,可以研究下。
3、行政复议问题,我想县政府不予受理的原由是不正确的,除非你们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对,应该对土地证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程序参照《行政复议法》,复议得不到结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的我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希望这些能对你有帮助。

③ 草场承包纠纷

你以前的协议仍然有效。你可以向法院主张网通公司与另一人的内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容: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你的协议如果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话,网通公司与另一人的协议同样不能使你原来的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你完全有权利撤销网通公司与另一人的的协议,主张继续承包该草场,况且在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承租权。

④ 被告人的打草场放牧场可还债吗

只要能证明这些牧场归被告人所有,就可以还债,但是归集体所有的不能

⑤ 草场纠纷问题

很有希望打赢.
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50年,你们承包期内可以出租.但终身出租是不行的.
合同法214条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⑥ 政府处理草场纠纷是在九十天内吗

归国土资源局处理,参考: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内;协商不成的容,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⑦ 草场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草场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⑧ 有草场的人还可以继承父母的草场使用权吗

可以:
1,农村集体土地(草场)所有权属于集体,任何人不能继承;
2,在草场的承包期限内,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草场的使用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设等);
3,这和当事人自身是否有草场无关;
4,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5,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6,承包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
7,如果发生继承纠纷,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农村土地流转:
1,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2,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3,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⑨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的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长期使用。
第九条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有保护、管理和建设草原的义务。
第十条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一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属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草原承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草原专业户承包、家庭牧场承包等多种形式。采草区、放牧区和治理区承包期限均可定五十年。草原承包可采取招标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管理、建设、使用结合。草原产品实行商品化经营。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依法转包所承包的草原,也可以将草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草原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⑩ 我租赁的牧场遭别人强制放牛,破坏我的草场,和网围栏,我该追及他们

你好,事情发生以后你是否报警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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