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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使用权面积

发布时间: 2021-02-19 18:10:22

⑴ 土地使用证上注明了“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公用分摊面积”。

是按照你家房本上标注的使用权面积来缴纳。公摊面积也是你的,如果人人都扣除公摊面积,那么~~那些公摊面积的税费谁来缴纳?!

⑵ 急!!关于房子公用面积使用权,懂法律的人介绍一下

你好,本就公共设施参考其他律师看法,发表如下意见:
一、 物权的设定和归属问题。
物权先要合法设立,然后是权利的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物权的设立需经过合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受完全的法律保护。
不能进行登记、不能取得产权登记证明文件,就不具有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虽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权利的归属,但不能受到完全的法律保护,如果约定的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1、实践中,开发商往往通过补充协议来约定相关权利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由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属于一种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约定违法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来认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提出合同无效并以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三、相关物权之权利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一)关于停车库、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物权法上述条款只适用于在建筑规划区域内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因违法改建而增加和规划区之外的车位、车库不适用上述条款。
2、“规划许可”是指符合规划设计文件,规划设计文件没有规定的,可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利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空地设置的车位(车库)一定是属于业主共有(公共用地除外),即便买卖合同约定归属卖方所有,也属无效条款。
4、开发商可以通过登记或合同约定将车位、车库归属卖方所有,但受到限制:
1)小区内的业主享有优先租赁权。
2)如果小区本身的车位数量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向小区外的业主出售车位有悖于物权法的精神。
3)可以归属开发商所有的车位或车库应当满足:车位面积未被公摊到商品房的买卖面积中、不属于违规改造情形。
(二)其他公共设施的归属权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1、“公共设施”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是指具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消防等公共用途功能的房屋,《物权法草案稿》曾经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但该条款最终没有被采纳。依据物权法之规定,会所不能完全视为归业主共有。
2、会所或其他独立用房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则该权利完全归属登记人所有。
3、如果会所或其他独立用房不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合同可以约定归卖方所有,该物业面积也应该是未被公摊到商品房的买卖面积中、也不属于违规改造情形。
4、会所在归属开发商所有的前提下,开发商不能随意改变会所原有的规划用途。
如果会所或其他独立用房是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则根据上述物权法规定和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所有权应归业主共有,并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必须说明的是:虽然物权法已经生效,但规定的比较笼统,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而且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意见书部分内容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主要依靠法理解释,代表个人观点,仅具有参考价值。

⑶ 共有使用权面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面积是你的房子所支撑的土地,也是使用权完全属于你的土地面积. 共有使用权面积是由小区业主集体共同使用的,你作为该集体中的一员,也有权共同使用.

⑷ 使用权房与产权房在公用面积上怎么摊箅

要算上,房屋产权证上面的产权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房产证上的面积都包含公摊面积。

面积计算方式:

就是实际使用面积,住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计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

一般计算公式:建筑面积/1.33(板楼)或1.44(塔楼)=使用面积!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⑸ 什么是使用权面积和分摊面积

那个就是公摊面积

房屋公摊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它的范围包括管道井、设备间、地下室和楼梯间等。
一、 公摊范围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二、 分摊原则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三、公摊计算
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应以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一般来讲分摊面积是整栋楼的公用面积,当然房屋楼体的墙壁也在里面,带电梯的房子公摊相对大点。各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户套内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第1步:计算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需要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之和一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2步:各套房的公用分摊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内建筑面积。
四、 面积明细
这个公摊表要包括:
(1)把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通过这些数据求出其他数据,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2)开发商也应把购房人应分摊的公有公共部位的面积总值及各构成项目的面积加以列明,以备购房人查验和监督。

⑹ 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共有使用权面积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面积是你的房子所支撑的土地,也是使用权完全属于你的土地面积.
共有使用权面积是由小区业主集体共同使用的,你作为该集体中的一员,也有权共同使用.

⑺ 什么是共用使用权面积

共用使用权面积 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地块的土地面积,通常是指无法或不宜在地面上划分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

⑻ 房产证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怎么计算的

建筑面积85平方,也就是你套内面积加上你分摊的面积合计为85平方。
土地证上的面积为50平米,是你这栋楼的占地面积
使用权是出让,说明你们这个小区的地是开发商买下来的;现在一般都为70年时间。
独用面积为0,也就是说这栋楼的50平米里面没有1平方是你私人用的,全部都是公用的地。只有房屋85平米的部分面积才是独用的。

⑼ 使用权面积,独用面积,分摊面积各具体代表什么意思

使用权面积:就是证载面积,也是你真实使用的面积。

独用权面积:独自使用的面积,如一家工厂用地,如果没有第二人或单位与之共同使用的情况下,那证载面积就是他的独用面积。

分摊面积:一宗地如果有两个(含两个)以上使用者,那么就要根据情况进行分摊,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分摊面积,而不再体现独用面积。

土地面积的分摊方式有三种:

1、按照建筑物面积进行分摊。某部分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该部分的建筑物面积/建筑物总面积);

2、按照房地价值进行分摊。某部分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该部分的房地价值/房地总价值);

3、按照土地价值进行分摊。某部分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 [(该部分的房地价值-该部分的建筑物价值)/(房地总价值-建筑物总价值)]。

一般为了简化计算,都是根据第一种方式分摊的。

(9)公用使用权面积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

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⑽ 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使用权归谁

回答:没有
公用建筑面积也就是公摊面积是整栋楼所有业主共有
开发商没有权利将公摊面积约定给某一业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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