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登记和产权登记
1. 请问一下产权登记和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转移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专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属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3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备案有什么区别
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备案的区别在于:
一、登记性质不同。
1、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
2、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
二、审查登记部门不同。
1、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一般是在房地产管理局或建委,有专门的交易大厅。
2、房屋备案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三、目的不同。
1、房屋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房屋备案的目的是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2)所有权登记和产权登记扩展阅读:
关于房产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3. 房地产权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有何区别
房地产权属登记,
是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总称。它属专于行政管理行属为。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房地产权属登记,又称房地产登记,
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的登记,其行为主体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国家行政主体。
房地产权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国家管理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并颁发权利证书的法律制度。
4.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和所有权变更登记有什么区别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针对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比如说你结婚了,要将你爱人的名字加入,就要进行变更登记。
又如,由于城市改建等原因,经原来的路名改变了,你的房屋也要从新登记。再如,你依法改建或者扩建了原来的房屋,改变了房屋状况,也要从新登记。
所有权变更: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如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以及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等等,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就要从新登记。
(4)所有权登记和产权登记扩展阅读:
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变更登记也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服务现状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
2、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义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引起企业变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种: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公司组织变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因此,上述事项变更都被视为“企业变更”。
变更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
登记地点
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及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资料、资料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并交回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对提交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登记变更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证件发放,25日内完成。税务部门信息输出工作于核准税务登记当月最后1日前完成。
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5. 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产权证是一回事吗
《房屋来所有权证》和自《房地产权证》两者不是同一回事。简单说,前者是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证明,后者是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集合,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则具有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通常我们所说的房产证,就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6.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区别
甲不是合法的产权人,因为他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所以没有权利出售房屋。
7. 怎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与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