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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无锡市

发布时间: 2021-02-18 13:04:44

『壹』 为什么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合同无效

我准备开办一家汽车出租公司,需要租赁一块土地建停车场。某单位有一块很大的空地,上面只建有三间简易平房。该单位负责人有意将土地出租给我,但告诉我这块地是划拨土地,办土地出租手续很麻烦。他提出与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对外称将三间平房出租给我,实际上将土地出租给我使用,这样也符合法律规定。对他的说法,我有些不放心。请问,如果签订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会产生什么后果?读者 周勇

答:你的提问涉及到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但是实践中常有不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的人,借出租土地上有限的房屋为名,行土地租赁之实,谋取高昂的地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因此,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如签订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同时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秦晓东

『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吗

1.使用者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专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属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4.依照城镇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政府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并经市、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叁』 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能转让、出租、抵押吗

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但符合法定设置的前置条件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经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肆』 划拨土地能否出租求解答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
土地使用权转让
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对于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其作价出资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应当进一步分析。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权人都不能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前提条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尽管这种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被动式”地跟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而流转,但这仍然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提供了合法途径。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无权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所以企业不能单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但是企业可通过以其所有的在划拨土地上建筑的厂房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价出资,来促使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动作价出资。这种被动式流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国家先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进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成为新企业的股东。二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补交或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伍』 无锡房产交易问题(划拨土地)

1.划抄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袭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根据上面第三条规定看,土地是所有权是无法转让给你的,但你最少应该获得房产证,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如果连房产证都没有那这类房子等同于你租房子,随时有可能被房东撵出去。

『陆』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私自出租抵押

【问题】

某市一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便打算将企业所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别做如下处理:一是为赊购产品,将1.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产品供应方;二是想私下将1.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给公司职工张某等4人,协议出租期为50年。张某等4人可以该公司拖欠其本人的工资抵交土地租金。

问:1.该企业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行?

2.该企业私下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行为是否合法?

3.如果该企业私下抵押和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将如何处罚?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出租的问题。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

从设定抵押权的主体来看,《担保法》中并未对设定抵押权的主体做出限制,即企业之间可以设定抵押权。《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以下简称582号复函)规定,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由此可见,只要符合582号复函要求,企业之间可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

从抵押物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均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除此之外,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不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外,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中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随着土地价值的日益凸显,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也有了评定自身价格的标准,这对于保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综上所述,该企业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设定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才能在债务到期时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二、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做出了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相同的规定。所以,该企业必须符合这些条件后才可以出租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关于私下抵押和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如果该企业未经批准抵押和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柒』 划拨土地可以出租吗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专行为,是行使属处分权的一种形式。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以第55号令发布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条例第44至46条,除以下情况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捌』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注意哪些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出租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出租,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出租。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项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玖』 国家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出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缴纳哪些税费

划拨土地的转让需要缴纳费用:土地出让金,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土地内注册登记容、发证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
土地出让金,依据住房性质缴纳不同的数额: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住宅片区当年基准地价×10%×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土地使用权面积。
住宅用地出让金=住宅区片当年基准地价×40%×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商服用地土地出让金=商业路线段当年基准地价×40%×容积率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数×行业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其他费用:
1,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为每宗地收取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精装每证20元,简装每证5元。
3,印花税5元。

『拾』 法律对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有什么规定

法律上没抄有特殊的规定要求袭出租人上缴土地收益,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形式,因此也就无须上缴土地收益,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出租房屋。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时, 。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对级差地租的形成并没有任何付出,房屋所有权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但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这部分即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而是由于国家投资而形成,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占用的划拨土地享有使用权,其租金收益实际上包含了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因为这种情况下。有一些特别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 2、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也没有取得相应土地收益,房屋出租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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