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动产使用权营业税
Ⅰ 对于转让不动产,营业税怎么算
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回不动产或土地答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值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此营业额计算营业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是5%的税率。
注意的是,不动产购置原值不包括单独进行装修的费用,是指购入时发票上的金额和缴纳的契税两部分。
Ⅱ 土地使用权转让怎么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有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这里销售的不动产是原来“购置的”,不是自建的;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受让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由此产生。同时,该文中第二条有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结合这两项规定,我们就会发现:1、如果企业(当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那么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即:可以“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如果企业(当然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那么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它没有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可能“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必须全额征收营业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差额交纳营业税,还是全额交纳营业税,其关键在于是否“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
Ⅲ 转让不动产营业税怎样计算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专用权,以全部收属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件本身只规定可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因此不允许扣除税费符合文件精神。
部分省市地税局有专门下文进一步明确不允许扣除各项税费。
Ⅳ 营业税在转让不动产时,不是应该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吗
你购买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销售的是房屋(不动产)不是一个税目。
财税[2003]16号 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Ⅳ 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算问题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回地使用权,以全答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件本身只规定可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因此不允许扣除税费符合文件精神。
部分省市地税局有专门下文进一步明确不允许扣除各项税费。
Ⅵ 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
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的税率为5%。
转让不动产即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强调的是先买后卖)
(3)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不动产计税销售额没有特殊规定,就执行统一规定。而在具体掌握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还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一切收入都要征税,包括各种基金、代收费用等;二是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取得实物或经济利益的,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办法计算营业额。
Ⅶ 转让不动产的使用权要缴纳营业税吗
转让不动产的使用权要缴纳营业税。
以房产的使用权为例:
根据《版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权的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其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国税函[2005]83号文件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所以,根据文件规定,以转让永久使用权的方式销售房产视同销售建筑物,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确定,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Ⅷ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含义: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三、计算方法:
1、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2、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Ⅸ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营业税问题!
1、土地使用权从政府那里那交的土地出让金是不能抵扣的,因为内出让方政府自己容是不交营业税的,你要按全额交费;
土地使用权从其他人那里买来的土地使用权转(受)让金是可以抵扣的,因为其他人在转给你的时候已经交了营业税了,你要按差额交费
2、不动产也比照上方,看你的前手有没有交过以确定你全额还是差额,不要局限在购置、受让、转让的字眼里;
3、楼上说的税金和费用是不能抵扣在差额里的。
希望有用
Ⅹ 企业转让不动产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本企业于05年买的办公用房,现打算出售,请问如何计算营业税及其他附加专,是按售属价与原来的购入价格之差作为计税依据么?原来的购入价格包不包括当时缴纳的契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显然,对于单位转让其购买的房产,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再次销售价与购入价的差额。但是由于文件中仅规定可以扣除购置或受让原价,而未规定包含相关税费,因而在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时,不能扣除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