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
A. 下列情况怎样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份不予确定,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
(2)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联办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只作为联营条件,未给予土地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可确定联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原则上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5)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凡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通过房屋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继承者拥有使用权。若继承者已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暂时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8)接收赠与或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予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9)集体或个人代管的华侨房屋占用的土地,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暂时确定给代管者。以后房屋按政策退还华侨本人时,再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0)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1)按照上述意见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凡超过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以及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B.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了多年以后的使用权
这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先在村集体的支持下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申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即可。
C.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
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给基本农田下的定义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所以说,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用白话说,他是耕地,但高于耕地。
而且<土地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所以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基本农田只要不用于耕种都是违法的。
————以上是从地上讲,下面从人上讲————我是传说中的分隔符————
即使是经过村组集体的法定代表人(村长或主任)及两委会的同意,土地也是不能被非法转让的,更何况是一个生产队长。但是我不明白一点,你说是生产队长给别人欠订了合同,那他在合同中,盖得是不是村委会的印章,如果是村委会的印章,那在处罚主体上应该是村委会,而不是生产队长个人,如果是生产队长个人的印章或签字,那就应该是他个人的行为,因为即使经过村民的同意,那与他也是没有多大联系的。
根据《刑法》第228条,你得看一下,生产队长他是不是从中牟利了。
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你要认真看一下合同,他是出租、转让还是倒卖,这涉及的罪名又不一样了。
简单来说:要是一次性把土地的钱交了,这有可能就是转让、倒卖,但如果不是一次性的,或者每年调整的、分期给的那就有可能是出租,依我的观点,出租那就算不上是涉嫌触犯《刑法》了。
D.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该地块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关键是你以什么理由去使用该地块。
一般情况下,集专体建设用地只能对外承租,属所以在排除你非法用地的前提下,你只能看与村委会的承租合同签了多少年,就拥有多少年的承租权,无法长期使用该地块。
所建房屋没有任何手续,为违章建筑,拆迁不能获得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也与你无关;若没有签定承租合同,则承租违约赔偿也没有。
建议赶快办理建房手续,签定集体土地承租合同。
承租合同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建房手续也是如此,建议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村委会询问,重点是房地产部门。找熟人帮忙会好很多。
E.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集体土来地使用权特征如下:自(1)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2) 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
F.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属于集体共有,不属于个人,更无权买卖,但个人就其有权使用的部分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流转。
G. 集体土地使用权
应该不赔地钱,因为你使用地,用一年给一年租金,不用了不收租金就是了,而且租用最长时间是20年,60年是无效的
H.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