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知识产权谈判专利法修订
A.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及其意义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有关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根据该决定,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7条,修改了23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提高专利质量,适度调整了专利授权标准。例如将相对新颖性调整为绝对新颖性,排除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在外观设计授权客体之外,等等。
如果仔细分析此次专利法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第三次修改与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有着很大的不同:前两次专利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履行国际承诺,使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尤其2000年的那次修改,要符合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而本次修改是在专利法已经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情况下启动的,完全是从我国自身的需求出发,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而修订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三次修改是主动修改,更加灵活和有针对性;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新专利法的施行,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更大的推动作用。
B. 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知识结构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C. 现在正在进行的是第几次专利法修改
抄1、专利法一共修改了三次,最近一次修改是2008年。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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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专利法的大事记
国外专利法已有300年历史,我国专利法为30年
1984年3月12日,经过5年多的孕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专利法实施,从法律上承认了发明创造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受到保护,推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向前迈进,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决心和信心。
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权的期限,增加了专利产品进口的保护,规定了对方法专利保护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重新规定了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等,这些都标志着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国际发展趋势日趋协调。1993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
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继1992年9月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这是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专利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做好专利工作,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2001年7月1日,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实施。
2003年10月1日,专利申请号由8位数升至12位数。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使用了18年的8位数专利申请号成为历史。专利申请号的升位,预示着我国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的产出将达到新的规模,中国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程度将进入新的水平,一个继往开来、快速发展的专利事业的新时期已经到来。
2004年3月12日,在我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里,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式开通,首件中国电子专利申请诞生,在中国专利史上书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国实现了专利申请电子化,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应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也为我国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国际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2004年3月17日,在中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后的第5天,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真正实现了专利申请的跨越式发展。从中国专利法实施到2000年年初,我们用了15年的时间使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此后,仅仅过了4年多的时间,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了第二个100万件。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申办对象资格
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专利年费。
(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办手续
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E. 专利法第4次修改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必要性以及修改进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介绍了《专利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中国的专利制度在1984年建立,1985年生效实施,目前已经进行三次的全面修改。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取得成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在专利保护领域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专利的保护和运用,以及创新主体能力、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尤其创新主体面临一些困难,保护周期长、取证难、赔偿低、效果差,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上进一步的规范。
为了落实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形势的需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求,解决创新主体现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必要对这专利法做进一步完善。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草案的建议稿上报了国务院,现在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就上报的送审稿开展意见征集和审议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相关的工作。
二、关于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对某个专利权人在一个时间段内同时的侵权,对专利权人创新的积极性打击非常大。重复侵权指的是某一个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在一定的区域内被同一个主体侵过一次权,而且被司法机关认定被侵权后,又重复侵权,又被发现。这两种侵权行为,在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有必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对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专利制度的运行秩序,给专利权人和创新者以信心。
三、关于互联网专利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尽管《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相应的责任有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具体到专利侵权方面还不够具体和细致。专利法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有必要在修改时做相应具体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或者利害相关方的“通知”后,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明确界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电子商务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有效抑制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四、关于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侵权证据的收集非常难,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相关的侵权证据往往在侵权人手里。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政府机关应该发挥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主动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时保证公正、中立,客观全面的原则。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调查取证手段缺失。希望此次《专利法》修改能把政府机关调查取证的手段细化,有利于提高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保护的公正性,也是立法修法的必要性。
五、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和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送审稿对加强外观设计保护重要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个产品的颠覆性的设计、全新的设计的情况相对较少,大部分的设计创新都是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做局部的改动。但是,现行法中对整体的保护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设计要全面的去比对才能看出它是否有可专利性。这种情况就弱化了对局部的保护,所以这次修改对局部有特点的部分给予更重要的保护,对设计人员来说权利保护增强了,这方面的修改非常重要。
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和保护的范围,会在以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当中做进一步的细化。比如申请的时候可以通过虚线和实线的结合,来区分整体产品和局部设计,通过色块区分或者通过明暗度等这样的手段来提交申请。另外,在保护范围上,要考虑到这个局部设计在整体产品类别上属于哪个类别。再有就要考虑局部设计占比例的大小、位置的关系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保护范围。
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十年延长到十五年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一方面,对比从国际上几个大的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相对是最短的,其他国家有十五年、二十五年;另一方面,一些高水平的设计产品周期相对更长;另外一些经典设计有这样的需求,想获得更长时间的保护,让公众对他的产品形象有更长远的认知,这对品牌、对形象、对他设计的DNA的延续都非常有作用,所以针对于社会公众这方面的需求,调整了保护期限。我们国家也在积极考虑加入海牙协定,海牙协定是促进企业向外申请的非常好的渠道,海牙协定规定对外观设计最低的保护年限是15年,调整保护期限也是为了适应海牙协定的需要。
七、关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成本很低,而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很高,导致现实中有些企业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权,在前期的投入和后期的维护过程中都需要很大的成本。本次修法提出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赔偿时不仅仅是要求他给予权利人补偿性、填平性的赔偿,而是对侵权行为予以警示的、惩戒性、惩罚性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数额,建议法院可以对这样的故意侵权行为进行1—3倍的处罚。这样就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同时也是对权利人维权成本的一个极大的补充。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在《商标法》里已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知识产权立法里也正在考虑。
八、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在现行法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目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评价报告。这次修改增加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的主体,除了专利权人以外,被诉的侵权方也可以主动提出出具评价报告的申请。在侵权诉讼当中,如果申请人觉得这个评价报告对他不利,可能就不主动提出评价报告,对法院及时的裁决或者准确的裁决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动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对法院能够及时作出准确的判决非常有利。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在诉讼侵权当中会用得到。另外,此次修改新增了当然许可制度,声明当然许可的时候就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仅局限在外观设计,作为初审制度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种专利都可以提出评价报告这种请求。
九、关于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通俗地讲,是一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授权后,权利人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把专利权放在公告栏上,通过网络或者纸电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全社会的任何人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内都有资格来获得许可,向权利人缴纳许可使用费。
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在英国当然许可占所有专利许可的比例近年来已经高达40%;目前除中国外,金砖国家的巴西、印度、南非、俄罗斯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其他发展中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也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实施的比较普遍、开放的、普惠的方式。如果中国在本次修法中能引入当然许可制度,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能加快国内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对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对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近几年中国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快速增长,企业创新的热情和能力处在快速爆发过程中。很多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权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尤其是一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的有价值的专利技术处在沉睡的状态。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够便利地把自己的技术信息传达出去,同时让需求方快速找到该技术,通过法律手段,从政府服务的角度建立平台,增加了技术转让双方的便利性。
十、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标准和专利的问题实际上是在两个法律制度领域的连接点。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在技术创新方面作出的贡献,但同时也要考虑到作为标准实施方在制造产品时,妥善解决其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专利权人在这方面所要履行的义务。
实践中,有一些标准的方案里面涵盖了某些专利技术,而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涉及到专利技术,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披露自己专利的信息,而且要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发放许可的承诺。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个别的现象,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的时候并没有充分披露他的专利信息,可能导致后来标准的实施者专利侵权,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本身要承担公开和披露的义务。
这次《专利法》修改提出针对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诚实的披露设计的专利信息,其行为就有瑕疵,会因为自身不诚信导致上述后果。对此,专利权人一方面要行使权利,同时要履行公开的义务。如果没有诚实披露,视为默示许可的标准实施者实施这项专利,但是这项专利不是免费实施的,其他的企业和厂家还是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我国目前仅在《标准化法》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求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要披露信息,但是如果不披露,其法律责任并没有相应明确规定。而《标准化法》和《专利法》之间的衔接就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披露信息,对专利权人不披露在《专利法》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和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的标准化制定的法律法规跟《专利法》之间制度方面妥善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
十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行政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制度实施中的重要一环,专利代理人对于专利申请、企业的创新,对专利文献、技术、信息的利用,以及专利授权后的专利维权、保护,转让、实施、运用,专利代理人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作用。专利代理人提供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服务,其资质涉及到重要的公民的财产性的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以保证创新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次《专利法》修改对代理制度的一些重要的规定,比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要经过行政许可。对于没有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实践中,有一些人员或机构没有获得专利代理的行政许可,却以欺骗公众的方式招揽专利代理业务,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秩序,直接伤害了创新主体的权益。
F. 知识产权专利法
①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即便找到权威专家咨询,也有可能和实际情况的发生进展不太一样,如果你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走法律程序的话,首先要有这样的心理准备。
②因专利有时效性和地域性2个特点,一般说来,如果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专利申请日的那天或之前还没有授权公开,则根据中国专利法在中国可以得到授权的,那么就可以在中国市场生产销售。同样道理,在日本的专利也是这样的情况,只要不突破国家地域限制都可以合法生产销售。
③接着,如果对方(指日本专利申请人)以在日本申请日早于中国申请日为由提出中国专利无效是不会得到中国复审委支持的,因为日本专利公开日晚于中国专利申请日。但是,若以该专利产品在中国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不管在中国海是在日本、或者是世界上任何地方)为由提出中国专利无效是应该会得到中国复审委支持的。
④如果你说的国际专利指的是PCT专利的话,因PCT专利本身不涉及专利授权,只能待进入国家阶段后再做主张,要根据具体国家的专利法而制定法律策略,这个问题就更加复杂了。
⑤以上回答只是你说的情况的其中一种可能,实际操作中情况更是错综复杂、十言都难尽。我本人就是专利律师已经有10多年经验了,经手过你说的类似的案子,有需要的话给我邮件吧[email protected]
⑥希望我的答复使你满意。
G. 国家新出台的新专利法是什么
以下是之前专利法修订的具体时间表:
一、《专利法》最新一次修订,2008年12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法》制订、修正时间表:
1、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目前专利法又在修订中,目前还没有施行:
2015年7月18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等主办的“第三届创新中国与知识产权论坛”在京举行,来自司法机关、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高校、企业等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一轮专利法修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目前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背景下进行的,顺应解决专利保护领域新问题新矛盾的现实需求。根据已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此次修改涉及法条较多,实质性修改条文共有30多条,并新增专利实施与运用条款,涉及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等很多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H. 我国知识产权法最新修改的是哪部分,著作权法、商标权还是专利法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商标法,2001年修正。
专利法,2008年修正。
I.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修改了几次,分别是什么时间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个法律的总和。
四个法律的修订颁布与修改时间为:
《专利法》1984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订的版本。(实施细则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审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2007年版的实施细则)
《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商标法》1982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标评审规则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17年修订版本(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
(9)1992知识产权谈判专利法修订扩展阅读:
专利法的授予范围:
①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一般都规定不授予专利。不过这项规定的应用是与国家的阶级实质密切相关的。
②科学发现和自然科学基础原理,因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上直接应用,不授予专利。许多国家都依专门法律给予奖励(见发现权)。但美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发明”和“发现”,其观点是:“凡是太阳底下的新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
③某些物质发明,如以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等,大多数国家不给专利,但少数工业发达国家则授予专利。其制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专利。
④动植物新品种,许多国家不给专利,少数国家规定授予专利。
⑤诊断医疗方法和药品,也是少数国家授予专利。
⑥计算机程序(软件),极少数国家授予专利。
J.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背景以及修改背景
我国没有知识产权法,但是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地里标志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专利法
1984年通过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
1992年修改 中美贸易冲突,最后两国签订谅解备忘录,条件是中国要修改专利法.
2000年修改 为了入世
2008年修改 第一次没有外部压力的修改.总结经验教训,促进科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