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所有权证明
Ⅰ 我家在农村,我想在村上购置一所老房子,根据法制法规_需要通过什么样的形式/证件证明该宅基地的归属权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由村集体分配,其归属仅限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专,也就是说,需要属房子所在宅基地村集体和宅基地所有权人共同同意将该宅基地及房屋转让给你方可,其他任何方式证明该宅基地所有权的方式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践中可能会有人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房屋转让的凭据,这种方式是无效的。
Ⅱ 房子要有几个证明才能证明房子是你的,是合法的
1、要两证齐全才行,房产两证:《房屋产权证》和《不动产证》;
2、房屋产权证: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简称《不动产证》。是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又称《中国不动产权证》。
(2)老房子所有权证明扩展阅读:
1、首先,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2、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
4、第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5、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6、第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过程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Ⅲ 怎样证明老房子的产权(或居住权)是自己的呢
居住本身很难证明合法性 但是可以作为一个讨价还价的资本~~呵呵 说的不好听点 有点耍赖回皮的意思 不过不算过答分倒是真的
这类产权应该在享受政府拆迁安置政策范围之内 但是个人觉得有几个事情要注意一下:
那座老房子的其他住户有没有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如果他们有的话你完全可以到政府部门去办理集体房的产权分劈 简单的说就是把集体共有房当中的私有部分拿到自己的产权证 如果没有的话 你应该联系同楼的住户一起上政府部门办理一下共有房转自有权的问题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 但是很多城市很早以前就在逐步的把各单位自建房的产权分劈到各户了
最后 想提醒你 最稳妥的办法是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如果只是咨询的话应该不会太贵 或者找个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比如房产中介、房产评估方面的从业人员等等 因为如果什么都不知道就往政府部门跑的话很容易被人到处推诿的
个人以前曾在房产领域干过几个月 虽然不敢说100%正确 但是大方向应该没什么问题的 希望对你有用
Ⅳ 关于老房子的所有权
我来给你建议:
1、解放前的农村旧房子的产权只能靠以前的地契来作为权属证明,谁能提供就作为最重要的产权证明;
2、但目前是争执双方都无法提供文件证明产权所属,因此就必须借助与辅助证明了;
3、根据建设部对事实住房认定的规定,你朋友的先辈及其后代一直居住在这栋房子了,并和邻居相识数十年之久,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时,其住址也被村委和村民认可,符合事实住房的认定标准;
4、只要地主的后代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地契)来证明其产权,你可以向村委申诉,以事实住房为理由,驳回地主后代的要求,就算要对簿公堂也是以同样的理由来回应诉讼,一定可以保护你朋友的既得利益。
祝你顺利!
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
Ⅳ 老房子的房产证怎么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Ⅵ 老房子建设用地平面绘图纸能够证明房子所有权吗
不一定。如果图纸是国土建设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审批使用于房子的建设的,肯定是能证明。如果是自己设计的,不能做为证明。
Ⅶ 农村以前的老房子怎样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Ⅷ (高分)一所住了35年的老房子如何办理房产所有权证
无法办理房产证,只能作使用权房用。
如果居住时间长又经过危房鉴定(四级),同样可以申请重建。
Ⅸ 无房产证的老房,如何证明拥有产权
该房屋如果在1984.1.5《城市规划条例》颁布之前存在,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你已经拥有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现在,这种情况很多,各地按照“无籍房”出台有关管理规定,基本原则也是这个原则。
Ⅹ 农村老房子如何办理房产证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拓展资料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
特点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
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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