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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扩大

发布时间: 2021-02-17 19:25:20

①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年施行,具体修改了哪些方面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年施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对“作品”的定义作 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


针对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明确,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② 著作权归属原则是怎样的

著作权归属原则,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那么著作权归属原则是怎样的?著作权归属原则著作权归属原则: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4、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③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完善了什么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白阳 史竞男) 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
著作权维权“得不偿失”,是当前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难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④ 著作权中什么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著作权中不受时间限制的有三种:

1、署名权,是代表作者的一项权利,代表作者身份在作品上也可署名。另一种观点认为著名权是作者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有标自己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权。故而著名权不受时间限制。

2、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授权他人的作品有修改的权利,通常是指对已完成的作品改变格式或不同形式的加以改变, 包括作者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情况下对表现形式改变,作品局部或全部的改变,这也不受时间限制。

3、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指作品不得有歪曲改动,篡改、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利,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不对作品有任何性质改动,更不能故意用作伪造手段修改原作品,也不受时间限制。

(4)著作权的扩大扩展阅读

著作权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⑤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5)著作权的扩大扩展阅读:

国内最早由来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⑥ 著作权的取得和产生需要哪些条件

您好!就条件源的性质而言,可以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

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目前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第三种做法是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无须再履行其他手续。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希望能帮到您!

⑦ 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

著作权行使是指作者和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的各种利用。
根据《版著作权法》的规权定,著作权可由作者自己使用,也可由作者以外的人使用。除了通过继承、赠与方式取得著作权使用作品之外,作者以外的人对作品的使用包括四种情形:
(1)他人通过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作品;
(2)他人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而使用作品;
(3)他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
(4)他人通过合理使用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影视制作者在制作影视作品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影视作品完成后,也需要他人使用才能获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⑧ 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这是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而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作品具有可传播性、信息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就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的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的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作者的“专有权利”(主要是经济权利/财产权)做一些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限制著作权就是规定了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著作权限制具体内容: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全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就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至于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限.
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发表权和财产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确后,则适用于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有效,即在本国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不予保护。这就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使得著作权保护已跨越国境。正如本章在著作权特征中对相对地域性的描述,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及保护方面的国际性,使得著作权的保护不像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地域性那么明显。其原因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参加了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条约,根据其“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等基本实现了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即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可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使著作权的地域性不那么明显。而未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编辑]著作权的权能限制
著作权的权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权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针对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眷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确,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所谓的“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中“适当引用”很关键;首先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是指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主要强调:首先是以新闻报道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适用该款荽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使用目的,仅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其次是使用方式,一般来说,只能是翻译或复制作品,复制也必须是少早的,更不得出版发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馆藏作品是指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馆藏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复制的条件只能是馆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是指不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本款的使用条件是:必须是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于非直接接触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发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已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但条件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语文字作品,且翻译的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于关怀与扶持残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将已发表的作品变换为盲文读物出版,不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且对于原作品著作权人所在地、盲文读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公开发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作出了列举式规定: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该款的规定很明确,使用目的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正规教科书;所谓的教科书必须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辅、教参类书籍。使用必须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转载,是指在报刊上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发表过的作品;摘编是对原文内容的部分摘录或缩写。这种转载、摘编只酿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能转载、摘编到其他报刊上。顺便指出的是,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只能是著作权人。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该款规定对作品的使用只限于音乐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戏剧、曲艺等其他作品的录音制品不在法定许可之内。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其报酬支付或可与著作权人协商,或可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或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法定许可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法律还规定了著作权人权利保留制度,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声明不许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是;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目的都是平衡社会与著;作权人的利益。
(2)不同之处是:法定许可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规定了12.种情形,法定许可只规定了4种情形;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而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合理使用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多以营利为目的。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时,经申请授权后可使用该作品,但应支付报酬。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利,而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现象发生。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不必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也不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烦琐,在向著作权人协商许可未成功时再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强制许可协商与法定许可的共同点是,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中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使用制度,但由于我目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也可以适用上述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关于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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