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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所有权人主张优先权

发布时间: 2021-02-17 18:53:38

商标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巴黎公约》第四条(一)1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系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或成员国某一国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即享受国民待遇的非联盟国家国民)。
另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就是说,不能享受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其所属国或组织同我国签有互惠协议,或者按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如某涉外商标事务所代理爱尔兰比奥蒂维斯尔有限公司“BIODIVUSIO”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一案,申请件递交商标局以后,我们以初次申请地欧共体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为由拒绝给予优先权,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就此事提出不同意见,经多次协商,商标局认为按对等原则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样我国申请人到欧共体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也应当享有优先权。
尽管我国目前不受理申请权的转让,但按照某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法规实施了的商标申请权的转让,受让人也应当享有优先权,这是符合《巴黎公约》“权利继承人”条件的。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㈡ 商标优先权是什么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内容是: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㈢ 什么是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㈣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理解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内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容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㈤ 什么是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在《巴黎公约》的第四条中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
我国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约》,此后在《商标法》中也体现了优先权这一概念。
在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关“优先权”的内容。根据本条第一款内容,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在国外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则称为优先权日。
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不受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约束,而是以其优先权日期,也就是该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因此必然会出现申请日期在先却败给申请日期在后的情况。
除此之外,在《商标法》第二十六条中还规定了另一种享有优先权的情况。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的优先权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去主张的。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之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内容的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在国际展览会中首次使用的商标的优先权申请人,则需要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能享受优先权日期的保护。

㈥ 《商标法》中的优先权如何理解

商标法优先权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赋予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申请而优先获得承认。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简言之,即使该申请人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可能晚于第三方,但由于该申请人已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人在中国的申请相对于第三方的申请仍具有优先权,仍可获得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1985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㈦ 商标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啊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回十四条第一款规答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㈧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复注制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㈨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享有优先权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专,又在属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㈩ 商标注册优先权原则是怎样的

优先权原则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在《巴黎公约》的第四条中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我国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约》,此后在《商标法》中也体现了优先权这一概念。在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关“优先权”的内容。根据本条第一款内容,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在国外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则称为优先权日。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不受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约束,而是以其优先权日期,也就是该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因此必然会出现申请日期在先却败给申请日期在后的情况。除此之外,在《商标法》第二十六条中还规定了另一种享有优先权的情况。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的优先权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去主张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之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内容的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在国际展览会中首次使用的商标的优先权申请人,则需要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能享受优先权日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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