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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转让程序土地使用权不转让

发布时间: 2021-02-17 11:49:58

㈠ 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程序前转让合同有效吗

《转抄让合同》按照土地法的规定袭是不生效的,但你们之间的民事关系是生效的。你们可以先单独签一个投资建房的合同,你投资,房产属于你所有。待过户时再签转让合同(包括房产),但你实际支付只支付土地款,因为房产归你所有。。

㈡ 为什么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 为什么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转让房地产

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就是出让方式的取得土地,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政府专门审批批准

㈢ 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是否允许转让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地位

“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蔓延开来,并已在房屋市场上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前不久北京市建委发出“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并称“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影响交易安全,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市建委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如宣传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都不要购买,此类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这再次引起了大家对“小产权房”的关注及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论。
到底小产权房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购买或转让,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小产权”?其实“小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对“小产权”的涵义并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目前,对“小产权”的 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这正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主要话题。
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一律不批准。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因此,作为农村集体以外的公民购买乡产权房的行为是不能为法律认可的,其行为是无效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是村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享有,因此,就村民个人而言其是不能处分该土地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成员在集体内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而其作为社员其是不能将该项权利转让于他人的。而作为一种社员权是不能由集体成员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而由乡镇政府所颁发的产权证书是无效的,并不能证明房屋产权。因为乡镇政府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屋产权颁证机关,其是不具有颁证资格的,所以其行为是无效的。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产权是以登记为原则的,未经登记的其产权是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而乡产权房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所办理的转让手续同样是不能得到法律承认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那城镇居民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乡产权房会有什么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第二,政策风险,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第四,由于所购乡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乡产权房屋有可能变成大产权房吗?
有不少人认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公民的财产权利全面被肯定,乡产权房也会被法律所认可,最终可以转化为合法的产权房。那乡产权房屋究竟能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房吗?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乡产权房屋转化为产权房还缺乏法律依据。而从我国对土地的管理理念与土地管理的价值取向来分析,短期内我国还不会放开集体土地的流转。因此,乡产权房屋向产权房的转化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同时,即便今后乡产权房屋可以转化为产权房,从现有的土地制度来看,购房人还会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此一来购房人购买乡产权房屋的费用也就与购买商品房相差无几。
因此,我们建议最好不要购买乡产权房,已经购买了也应尽早退房。如果你认为自己能够承担文中所述的风险,或确实需要购买乡产权房屋,我们建议你最好能购买现房,并注意考察项目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审批手续及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从而尽量降低购房风险。如果你既无法或不愿承担前述风险,又想购买乡产权房屋,就目前而言你只有将户口转到乡产权房屋所在的村集体。
以上内容均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㈣ 需要转让出去,请问土地转让走那些程序

如果是农村土地和房屋转让,那么受受让主体资格限制,否则只能出租或承包
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中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㈤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是

1、报经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国务院另有规定之前,应当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来进行。即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是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转让和出让土地的房地产转让的显著区别之一。因为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者无权处分,必须要报政府审批。但在这里,具体是报政府的哪个部门来审批,立法规定不够明确,一般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经政府批准转让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由转让关系中的受让方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实质上是使转让的那幅土地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由划拨地变为出让地,实现土地使用权从无偿到有偿的转化。根据”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这表明政府对划拨土地转让补交出让金给予相当的优惠,标定地价减收的部分及实际转让成交价与标定地价的差额均由转让方获取。在实践上,转让方通常能获取成交价额的2/3,而政府收取的出让金只为成交价额的1/3。如此作法,有利于通过利益机制充分调动划拨用地者的积极性,引导其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而促进土地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步伐。 3.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既充分顾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同时又避免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如在划拨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旦进行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要随之转移,而土地转让价格隐含于房价之中,转让方所获级差收益往往超过房屋本身售价。这就需要转让方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这里所说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是指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转为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或者根据城市规划不宜出让而近期又不禁止转让的地块等。 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这些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下述建设项目: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㈥ 为什么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首先需要弄清楚使用土地是什么意思,建设建筑物不过是使用土地的开始,以后利用建筑物才是真正使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没资格利用建筑物,必须获批土地使用权,批准不了就要放弃建筑物。后者在转让的时候需要先弄清楚自己是否能够被批准土地使用权,批准不了就不要转让。宅基地房子不能转让,否则认定是转让宅基地,这是违法行为

㈦ 为什么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

不可以同时转让,详细原因:
土地在公民手中只有使用权利,没有买卖的权利,同时也没有转让的权利;
所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不可以用于买卖,在转让房屋的同时,房屋的状态必须符合房屋的转让条件,才可以申请同时转让。

㈧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新疆法邦网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6)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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