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租赁使用权
1.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属于债权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属于债权。
1、《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学术界的争论,并没有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2、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以登记为准,而房屋租赁权仅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
《物权法》第2条,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17条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赁不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另,《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房屋租赁,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仅限于房屋本身,而不是对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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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权利的效力不同
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3.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2、时效性不同
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它可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债的当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导致债的消灭。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其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
3、权利的性质不同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害债权,债权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关系,向侵害债权之人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和不侵害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因此物权能向一切他人主张。在此意义上,债权又可称为对人权,物权又可称为对事权。
2. 租赁和转让使用权有没有区别
有着本质的区别,租赁使用权,你只是把使用权租借了出去,但使用权终归是你的。而转让使用权的话,使用权就再也不是你的啦,使用权属于另外的人了,你与这件事情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3. 请问不动产租赁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为什么
《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学术界的争论,并没有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以登记为准,而房屋租赁权仅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 当然,租赁权现在越来越具有物权化的倾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物权化的倾向进一步强化的话,国家当然会将其纳入《物权法》的体系,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种类来对待。
4. 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并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是指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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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权利性质不同。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来,从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影响等等方面来讲都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两个都是物权,所以比较容易混淆。
5. 借用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与租赁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借用权是复物权,属于用益制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借用权与租赁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一、是否有偿不同。
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二、合同性质不同。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租赁合同属于诺诚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三、权利义务不同。
出借人的权利是于合同终止时得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
出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租赁人的权利是要求出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支付租金。
6. 承租权与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房屋承租权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
房屋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它以他人所有的房屋为权利客体,以排他性的占有、居住为权利内容,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余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居住权人在权利范围内行使居住权,对于任何妨碍权利行使的行为居住权人都可以直接向其请求排除妨害。可见,居住权是一种以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为前提、由特定人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用益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物权而非债权,通过合同设定的居住权与租赁合同设定的租赁权有相似性,但法律性质具有根本的差异。租赁权在法律上“仍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其债权的色彩仍然十分浓厚”,不仅涉及到租赁权本身存在的前提,而且是由法律设立一项制度的社会目标以及物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决定的。当权利直接针对一个物发生作用时,这样的权利被称作物权;而当权利的拥有所针对的是另一法律主体,后者有义务为权利拥有方履行一定的行为,这样的权力即构成债权。“租赁契约之承租人仅能先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非经出租人履行租约,交付租赁物,容许承租人用益后,承租人不能支配租赁物”。⑤这是因为租赁权并非直接对于物为支配的独立的权利,而是对于出租人允许承租人为使用的债权所附从的权利,是允许使用房屋这一债权“所生之反射效果”。⑥也就是说租赁权不只是包括对房屋为使用收益,还必须以请求出租人交付房屋占有为前提,在出租人转移占有之前如果他不依合同将标的物转移与承租人而是转给他人使用,那么承租人即丧失租赁权,无权要求出租人交付该房屋以保证租赁权的行使,而只能以合同约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与居住权最明显的区别。居住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非其他权利的附随后果,不以交付为前提,根据严格的登记要件主义,居住权的设定必须以登记为条件,而一旦设定,不论房屋是否已经现实地转移了占有,居住权人都对该特定房屋享有了排他性的权利,对于任何对该权利的行使造成妨害的行为居住权人都可直接对抗,无需借助原设定居住权的合同的效力,这无疑比要求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更能有力的保护居住权人的利益。另外,法律制度的设立必须达到这样的目标:于该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相比,同时增加的社会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居住权具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居住权当然的、与生俱来的、固有的属性,而租赁权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是租赁权的效力强化以后的结果,二者是有差异的。基于现实的与学理上对租赁权与居住权两种权利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将两种权利的区别具体化。首先,租赁权的行使以支付租金为必要。“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是否须交付租金,为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的根本区别。当居住权通过合同设定的时候可以约定一定的对价,但这一对价不为取得居住权的必需;而在因遗嘱、法律直接规定、乃至时效取得居住权的情况下,更无对价可言。其次,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受让的是所有权人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负有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即不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不能将该房屋转租他人。“承租人未经出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居住权基于其作为一项人役权的性质虽然不能让与,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被转让,在居住权由他人行使时并不改变居住权应有的权利状态。⑦也就是说,如果居住权人将部分房屋出租以解决生活之需,应是法律所容许的,所有权人不得干涉,更不能因此而单方解除当初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再次,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适合使用的房屋,承租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也由出租人负担。而对于居住权人来说,在其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应为其居住的题中之意,房屋所有权人除必要的大修外不负有维护房屋以供居住权人使用的义务,这是由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所必然具有的性质。最后,居住权虽具有时间性,但由于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定,因而该自然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如果居住权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设定,则该自然人中生存期限最长的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从这个意义上讲,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永久的、终身性的。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租赁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节选自中国法院网《居住权与租赁权法律性质之辨析》作者: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史可菊)
7. 房屋租赁是用益物权吗
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下列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而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则不能成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
8. 租赁权为什么不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抄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 请解释一下用益物权和租赁使用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并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10. 租赁设备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典型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