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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2-17 11:44:05

Ⅰ 房屋变更承租人的规定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Ⅱ 公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法律条文吗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二、该条解释条款规定,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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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转租,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应当提交租用公房凭证、转租合同以及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Ⅲ 承租房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手续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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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

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Ⅳ 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

房管站和企业房管科过户 贷款一次性不一样 买产权需要看企业和房管站卖不回卖 一次性的话直答接去办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户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卖~ 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就相当去去企业或者单位过户,需要缴纳一定过户费用,天津市使用权房买方(变更后的承租方)必须是天津市户口!

Ⅳ 公房变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相关知识阅读:公房买卖要注意什么2013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Ⅵ 房产局的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都需要什么手续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版户籍;3、是原权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
专家指出,只有符合上述五大条件,才能进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另外,申请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携带以上

Ⅶ 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条件

我父亲在世时,承来租公租房源一套,妹妹为照顾父亲,一直与父亲同住在该房内,户口也落在该处,且妹妹没有其他住房。两年前,父亲过世,妹妹将自己变更为该公租房的承租人,其他四个兄弟姐妹虽各有自己的住房,但对妹妹的该做法有意见,认为自己也有承租资格。 律师解答:北京市对公租房的管理规定中,对变更承租人的要求是:户口在该公租房处,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您妹妹具备该条件,且其没有其他住房,因此您妹妹可以向该公租房的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将自己变更为该房的承租人。
其他兄弟姐妹四人的户口都不在该公租房处,且不曾与原承租人即您父亲共同居住,因此,其他四个兄弟姐妹都不具备承租资格。如果该公租房管理部门允许个人购买该房,也只有您妹妹有购买资格。

Ⅷ 使用权房屋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条件

房管站和企业房管科过户 贷款一次性不一样 买产权需要看企业和房管站卖版不卖 一次性的话权直接去办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户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卖~ 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就相当去去企业或者单位过户,需要缴纳一定过户费用,天津市使用权房买方(变更后的承租方)必须是天津市户口!

Ⅸ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条件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条件: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

二、所需材料:

1、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

(9)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Ⅹ 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家庭成员有权继续居住。如果是单位的公房,最好和单位协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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