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所有权由谁行使
⑴ 哪个主题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内务院授权,依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⑵ 国有企业及其财产的所有者分别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及其财产属于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答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条款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
⑶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何行使
界定清晰产权的前提是权利交易的前提,提出并发展这一理论的是科斯、威廉姆森等经济学家。科斯极为重视产权在权利交易和权利市场中的作用,明确的提出:“权利的界限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1}有了财产权的初始界定,才有权利市场的重新组合和市场交易,有了清晰的是财产权界限才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条件。国有企业里,出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者所有权虚置,表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界定国有制的财产关系,名曰全民所有财产,人人都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实际人人都不占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做一个初始的界定,对于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对权利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的原始所有
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而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指经营性国有资产。本文是以广义的国有资产的概念为前提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一)全民是国有资产原始所有者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按照传统的民法学理论,所有权的核心是人对物的直接的全面的支配。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我们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先哲理论中可以地到答案。
第一,法律依据:宪法第7,9,12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三者是等同的。国家所有的财产就是公共财产,其特点是由众多人的一个共同体所有,而社会就是由众多人的一个共同体{2}。《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对国有资产的定义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二,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是全体人创造民属于全民所有的。国家授予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国有资产为社会所有,但是社会所有的财产无可争议的归国家管理。
王泽鉴先生说:“民法上的所有权,分为两类,一为单独的所有权,二为共有。共有又分为分别共有和共同共有”{3}我们这里所指的全民所有,属于全民共同共有,因为社会全体成员是不特定的人,因此社会所有的资产属于“不特定人的共有”。
(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但是在实践中,全民不能以个体的形式全部、直接地行使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必须得有代表,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权。根据社会契约的理论,只有国家可以代表全民。国家是拟制的主体,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权利的行使应该有代理人代理。关于谁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代理权,目前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人大观点”即主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权。这种观点认为,谁代表人民?应该是人民代表的集合——全国人大。全民所有,人人都是国有股东,人民代表既是国有股东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全国国有股东代表大会。另外一种是“政府观点”即中央政府应该是代表国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权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实践上的考虑,认为由政府作为初始委托人可以减少改革的成本。{4}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不完全同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这种委托代理呈现出多级化的形态,有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也有民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从全民所有到国家的原始委托。第二,从国家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其下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的一级委托。第三,从国家机关到国库代表{5}的二级委托。除了全民是最初的委托人这一角色是不变的以外,其他代理环节的角色是双重的,既是代理人又是委托人。
二、国家机关对全民所有权的“一级代理”
国家作为私权主体参与国家经济活动,其物质基础就是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国家是一个抽象的的概念,不能享有和行使民法上具体实在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6}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明确的人格化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机关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权。《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种关系中,信托人将信托的资产转移个受托人,并委托其代为管理或者处理,受托人享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即可以按照信托人指定的目的,以自己的意志与名义管理或者处分资产。不过,所获得的利益必须交付给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托人自己),而委托人则不可以同时为受益人。在这样的关系里面,国家如同是信托人兼受益人,国家机关如同是受托人。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里面,根据需要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这个报告的指引下,全国人大已经批准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国库代表的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级代理”
目前在现实中,我国已经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被授权的国有全资自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国有参股子公司组成的三层次的运营模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属于国家机关,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被授权的国有全资自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国有参股子公司是受国家机关委托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的组织。他们在这里就是文章开始说的国库代表。如得到国家科研经费的科研单位是作为“国家”的代表人使用这笔“国有资产”的科研单位与其他个人和经济组织发生的科研经费的支出和使用的关系受到社会的制约。所有权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在静态上的归属关系,而且也在于保护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流转关系,以便促使财产在市场中实现最优化配置并实现财产的最大化增加。{7}支配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多元的,庞杂的,没有一个专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就很难把国有资产管理好,也很难把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落实到实处。所以国民把国有资产通过信托转移给国家,此后国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通过民事委托(需要个别性聘任或选择产生)委托给国库代表行使所有权。
国家的这种民事上的委托,可以通过颁发国有资产的经营证书,签定国有资产的经营合同以及参股的形式,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给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非国有企业,只要是受托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个人都可以是国库代表。当然,对于个人,例如国家发个某个教授的科研基金,这个时候这个教授,就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自然是国库代表。我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他如何使用这笔科研基金享有监督的权利。有了国库代表,就避免了在过于资产改革当中出现的国家政府机关代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身兼二职的情况。由国库代表充分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监督其实行的状况。真正做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得到分离,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国有资产的各种关系,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库代表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特殊的,其自身的法律性质也有独特之处表现在:
1、国库代表本身不是一个独特的政府行政部门不享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不承担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它享有从事有关国有资产运行的活动的权利,是由其专有的,不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这来自国民的信托而产生的神圣权利。
2、国库代表享有的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的权利,必须由国有资产法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国库代表享有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它就可以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市场经济规律随意使用国有资产。当国库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时候,应该对国民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法犯罪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3、国库代表必须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国库代表作为相应的法律主体,是以国有资产为基础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与国有资产相关的活动。国库代表,应该每年或者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己使用国有资本的成果,以及重大的损益情况。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国库代表的活动进行监督。
我国拥有巨大的国有资产。如果把国有资产运行的好,就比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多一个优势,而国有资产运营得好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国有资产的归属明确,权利人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实处。我国的国有资产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只是我国国有资产问题中的一个,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前面的路还很长,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⑷ 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谁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⑸ 1、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主 体都有哪些
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主体,又称国有产权主体。是指享有或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具体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某一项权能,以及享有与国有资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的(政府,组织,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⑹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这是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所有权的确认,即界定国有资产范围。它包括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接受馈赠等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及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在实际经济生活的产权界定中,一般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界定,即按照各种经济成分“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来界定。具体地说:国家对各类行政、事业及社会团体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财产属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①国家各部门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②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的用于投资或归还贷款的减免税金;③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④依据国家规定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⑤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经营基金和资本金;⑥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以及其他属于国有的资产。此外,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其资产所有权也应属国家。
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产权界定 这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不涉及国家所有权的分割。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为了高效地运营国有资产,把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分离让渡给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及社会团体行使。虽然产权行使要受国家所有权制约,但这种权利一旦依法确立,权利主体便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国家依法赋予的这些权利不得随意收回或妨碍其依法行使。
⑺ 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财产由谁代表行使
《物权法抄》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是对国有财产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根据具体的法律,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⑻ 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理行使所有权,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与之有关的机构和法规
《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版国务院代权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⑼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谁行使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⑽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为什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回对国有土地的占有答、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