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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发布时间: 2021-02-17 03:31:29

『壹』 如何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

以下是十八界三中全会土地改革内容参考(天诚国土解释):坚持农村回土地集体所有答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农村的土地承包实行30年不变,是为了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贰』 土地“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有什么区别

您好: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
实质:首次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
首次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监管方面:首次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
实质:再次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以所谓的“首次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再次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监管方面: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编辑总结:集体土地流转存在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区别,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向性的唯一一次流转,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再次流转。所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须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否则将引起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适用的混乱或混淆。

『叁』 新时期中国实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

新时期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

比较利益

农业比较利益指在相同的条件下,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中,农业投入——产出比和其他的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比之间相比较,得出农业生产利率的相对值。农业生产和其他的生产部门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是个社会收益远远大于经济利益的产业,原因在于农作物生产周期长、要素投入量大、资金周转慢。然而资本具有趋利性特点,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流动的必然性,因此,它总是从利润低的部门或产业转出,流入资本比较高的部门或产业中去。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来说,如果农业的生产收益大于其它部门的生产收益,并且成本相对其它较小的话,则他们就会把资金投入其中,经营盈利。由于趋利资本的本性,使对土地需求增加,加快了土地的流转,推动了土地流转的进程。反之,会从农业部门流出,减少对土地的使用,阻碍土地流转的实现。

首先农业投入成本比较大。第一,农作物生产周期长、要素投入量大、资金周转慢,且生产规模较小,没有实现规模化效应,难以实现柔性化生产,不能依据市场的化来调整自己的生产规模,加上要受到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蝗虫等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农业经济效率低。第二,我国是人口大国,但是可耕种土地却比较少,人多地少是我们不可避免的现状,加上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方式,农民分散化经营,缺乏机械化生产和经营方式,管理水平低下,无法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率,资源浪费严重,生产效率低下。如果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就会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现代化建设新农村的步伐。

『肆』 国家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何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伍』 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1)转让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是一种比较彻底的产权交易行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需要强调的是,转让只能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2)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承包经营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承担责任。

转包双方根据现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转包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包期限由双方协商,但最长不能超出承包方所取得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并不解除。(3)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出于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的目的,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则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互换这种流转方式对改变地块零碎、实现土地归并具有明显的意义,有利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和规模化经营。互换也是一种比较彻底的产权交易行为,其流转操作规程与转让方式基本一致。(4)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入股,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同时,由于这种联合以自愿互利为基础,所以更容易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在效率和效益的基础上。这种方式可以使农民获得土地资本和劳动服务的双重收入,能有效激励农户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户收入。(5)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方)承担责任。

在出租引起的各主体关系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属于用益物权关系;承包方(也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关系。由于租赁权属于债权,所以租赁方不能将所租赁耕地的使用权进行转租,除非经过出租方同意或者合同中有相关的许可约定。(6)其他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继承、代耕等也属于农用地流转的范畴,但这几种方式比较特殊,抵押方式还受到法律的禁止。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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