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版权保护
Ⅰ 中德两国在著作权保护上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懂行的解答
楼主你好!
中国 德国均是《伯尼尔公约》成员国,根据该条约规定,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因此中国出版社可以不经许可出版他的作品。
不能出口到德国,这会侵犯德国本土的著作权法,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本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希望我的答案可以解决你的问题,欢迎点击我用户名进入我空间查阅更多精彩信息。
(版权声明:此答案未经允许,不得复制使用)
Ⅱ 在德国如何合法下载p2p电影
p2p下载电影,在德国是非法的,没有合法的p2p电影下载。
但很多软件都可以在德国使用,如迅雷之类的常见的BT下载软件
如果使用的是学生宿舍的网络,建议下载时格外注意,曾发生过学生因为下载电影而收到律师信的情况。
私网相对好一点。建议下载的时候把文件名改为中文,比较稳妥。
Ⅲ 极权主义时期例如法国希特勒时期,今日的朝鲜,这些国家有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没有版权保护。
有啊。法国1791年就有了专利法。朝鲜也有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二战时德国也有很多重内要的专利,参见容http://..com/link?url=-。感兴趣可以到官网上去查。
Ⅳ 在德国用风行看电影韩剧之类的到底会不会被追究责任求教〜
德国是著作权保护很严格的国家,所以如果下载在德国受版权保护的电影,都有可能收到律师信,被追究责任并罚款;其中,尤其以下载德国、欧洲其它地区和美国的部分影视作品比较容易被追查。
大多数亚洲国家的影视作品不在德国版权保护的范围内,所以下载此类电影,是不会被追查的。
P2P链接在欧洲是违法的,所以如果下载软件带有P2P的工作方式,不管下载的内容是否合法,都因为在下载的同时也在上传,而属于违法行为,同样面临被罚款的危险。
结论:a) 不要下载德国电影和热门美剧;
b) 不要下载网络音乐作品,注意不要上钓鱼网站的当;
b) 不要使用风行,电驴等P2P下载软件;
c) 使用迅雷或其它软件时,不要下载e2dk类型的文件(种子文件)
d) 使用迅雷或其它软件时,要关闭P2P下载功能,但因为即使关闭P2P下载和限制上传流量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上传,所以要注意一次下载的总流量不要太多,避免引起网管的注意。
总之,在一个执法严格的国家,无论自觉还是被迫,人的守法意识总能有所提高,这一点让从小在天国长大的我们,即敬佩又无奈。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Ⅳ 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安娜法》是___颁布的.(3分) A, B, C, D,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美国
C,英国
安娜法令是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其名称是后人为简便而冠之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之名,非该法的原名。
该法规定,当时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拥有为期21年的重印独占权,当时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为14年,如果14年期满后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
《安娜法令》废除了皇家颁发许可证制度,承认作者是版权保护的主体,对作者实行有限制的保护,这在版权史上是一次飞跃,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对世界各国后来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5)德国版权保护扩展阅读
1710 年 4 月 14 日,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
《安娜法令》原名《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由于该法在议会通过后,由安娜女王批准实施,故称《安娜法令》。
颁布于 1709 年、并于 1710 年生效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该法首次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确立了近代意义的著作权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法律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安娜法令》颁布时,作品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因此该法所保护的作品仅限文字作品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
《安娜法令》规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 14 年的版权保护期,期满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 14 年。
当十九世纪末大清王朝还援用《大清律例》来压制出版事业之时,世界上第一部保护版权的法律《安娜法令》却早于十八世纪初就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Ⅵ 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少
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中国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
《世界版权公约》是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世界版权公约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该条约提出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缴纳会费。但是,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Ⅶ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
国情不同
Ⅷ 如何进行“口述作品”的版权保护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没有固定被录音或者被记录,因而发生侵权诉讼时作者在举证方面常陷入窘境,相对于其他作品类型,口述作品引发的侵权诉讼就并不多见了。口述作品版权保护口述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其产生之初往往是基于现场即兴发挥,但一旦被载体(如速录、录音等)记录下来,就会形成书面文件或录音,但无论是文字形态还是录音形态,承载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并不会因此就变为文字作品或录音制品。如果某个速录员对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记录之余还加入了自己个性化的编辑、修改,甚至加入插图和生动说明,则又会在此基础之上形成新的演绎作品。但是速录员要发表这样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许可。那么,未经许可将口述作品朗读,是否会涉嫌侵权呢?朗读权,是指一种对作品通过公开朗读进行再现的一种权利。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朗读权是指把作品通过个人表达而让公众能够听到的权利。除德国外,日本和意大利的著作权法均明确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公开朗读权;其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法国、韩国、埃及、英国和南非,虽然没有规定单独的朗读权,但明确规定公开朗读属于表演。而在我国,著作权法既没有规定朗读权,也没有明确当众朗读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属于一种对作品的表演。网络平台则认为这种寻常的朗读根本算不上表演,实为一种复制和网络传播,因此并未构成侵权。目前这类问题如何解决在理论上尚有争议。尽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判决说理认可朗读作品也可以构成对作品的表演。法院认为,涉案有声读物实为朗读涉案作品并进行录音后形成的录音制品,被改变的仅仅是形式,其文字内容并未被改变,不属于对涉案作品进行演绎之后形成的新作品。
Ⅸ 国外下载电影,所谓的版权保护问题
都快2个月了,还没有推荐答案,可见问题nc!网络知道的管理员都不好意思了,呵呵!
1、您说的是何种风险,用户看客一般不会承担什么风险;德国的什么网站我是不太清楚。您如果带宽好,推荐使用快播,搜索电影结果蛮好,下载的格式常见rmvb、qmv等,差不多高清的。当然lz您说的在国外,小生在国内不敢多指教了。。。
2、下载后修改一下名字或者什么的,让人找不到岂不是抓不住证据,呵呵!
见笑了!
睡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