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著作权案例
㈠ 摄影著作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摄影师而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词异义同)为前提。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摄影师十分重要,如果把并不拥有版权的摄影作品销售到图片市场上去,不仅赢得不了任何收益,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纠纷。许多摄影师都会问:"我拍摄的作品难道版权不属于我吗芦。要知道,判断摄影图片版权归属的最终依据是相关的著作权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谁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一幅摄影作品的产生有下列五种形式:1、自主创作;2、合作创作;3、委托创作;4、职务作品;5、法人作品。
1、自主创作的作品
对于自主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也就是说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如果是摄影师在其自主状态下拍摄的,只要该作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律又没有另外的规定,那么无论作品是否发表,摄影师对作品都拥有版权,这种权利就包括上面讲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自由摄影师外出采风拍摄的作品即属此类。
2、合作创作的作品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在文学创作中,有合作的情况,在摄影中同样也有合作的作品,特别是一些创意性质的艺术作品,从构思到布景、再到拍摄,有时需要两个人、甚至两个人以上共同合作完成,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就应该归合作作者共同拥有。比如两个摄影师通过共同努力在摄影室中完成了一幅精彩的摄影作品,这时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应该由两个人 共同决定,作品在发表时,应该署两个人的名字,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也应该由两个人共同享有。
3、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在英美法系中,著作权更多被认为是一种商业利益。他们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雇主,包括法人、公司、团体或其他组织。比如H联社记者拍摄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照片,其版权均归美联社所有。在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保护著作权的精神权利,因此,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确认摄影作品是不是职务作品,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摄影师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包括有正式劳动合同的正式劳动关系,也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摄影师的作品成为职务作品的前提条件;第二,该摄影作品的创作是不是属于工作任务的范围。如果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拍摄的作品,就不能算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非是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先有合同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同时,为了保护单位的利益,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同时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末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作者只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一种情形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第二种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比如摄影师完全利用单位的设备拍摄、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摄影作品,或者摄影师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单位的摄影作品,作者只拥有署名权,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为单位所有。
4、委托创作的作品
摄影师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末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n由此可见,一些摄影师接受个人或者单位委托创作的摄影作品,如果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作者。比如一些摄影工作室为顾客拍摄的明星照,如果和顾客没有事先的约定,作品的版权就是属于摄影师或者工作室的。如果顾客把这幅作品随便使用在任何商业用途,摄影师作为作品的版权拥有者都可以追究使用者的责任。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摄影师也不可以随便使用这幅作品,因为摄影作品的使用还必须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
5、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作品作为参与其中的自然人就不享有著作权。比如某市宣传部门组织编委会编辑出版《当代xx城市风貌》画册,如果其中的摄影作品是由编委会主持拍摄,作为摄影师是代表编委会的意志去进行创作,画册中的作品也是由编委会承担责任的,那么编委会就是摄影作品的作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编委会行使。拍摄该摄影作品的摄影师并不享有著作权的一切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同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问题:比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电影、电视作品著作权等。虽然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有时会是一个相当敏感而复杂的问题,但是摄影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注重摄影作品的版权问题。因为只有摄影师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才能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来使自己的作品进入图片市场,获得收益。
㈡ 如何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
如何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作为一个摄影师,最好的维权方式是在做好防侵权准备的同时,储备一定的版权知识,通过合理有效的私下协商和微博等公众平台的施压,让多数的侵权行为在拿起法律武器前得到有效的解决。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摄影作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展览权等。如何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一、如何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1、录像保留证据明白自己拥有的权利之后,在遇到盗图事件时,首先不要急着找对方理论,理论前,你需要截图/录像保留盗图证据。由于截图存在伪造和Ps的可能,法律上看不具备严谨的公证作用。在动用法律武器前,你可以使用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一方面这种方法成本低,执行难度也不大,另一方面,将盗图行径录制下来,是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不管对方之后会不会删图文,盗图事实都很难狡辩。具体方法就是,使用高清的摄像工具(实在没有的话用手机也行,但要尽可能地拍清楚)录制下侵权证据,从图片发表的原域名/地址,到发表时间及造成的影响等。2、私下协商在协商前,除了手持侵权证据外,你还需要准备好能证明是你原创作品的证据(一般指Raw格式原始文件)和相关版权、法律知识,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联系,用最直接的方式向对方表明来意,同时告知对方后果,及要求对方如何做(赔礼道歉/删除图片/消除影响/金钱赔偿等)。私下协商成功与否有两大原因,一是证明是你作品的有力证据,二是说话的艺术,不卑不亢,掌握良好《著作权法》及法律知识的人更容易取得成功,至少你可以从气势上压制对方。3、微博施压如果尝试微博/微信留言、电话/短信方式沟通后,对方没有积极回应的态度,则可以考虑利用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给对方施压。一般来说,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很在意自身形象,作者发微博艾特对方反映是解决侵权事件的一大绝杀,一般90%的侵权行为可以在这得到有效解决。但微博不是乱发的,除了展示你是原作者的证据外,可以披露对方不配合、不理睬的态度,这是感情牌,同时艾特的对象除了你要挂的对象,艾特对方工作单位管事的领导/同行业大V和盗图联盟等联合组织,也是发酵事件,让对方就范的必要途径。4、法律途径若以上行为尝试后,对方还是无动于衷,那没办法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了,律师函、起诉状和公证证据可以走起来了。我国的摄影者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自身的实际拍摄作品进行相应的保护。在拍摄之后应积极的进行登记这类版权,还应在照片上打上水印,来维护自身的实际版权权益。自身可以掌握相应的证据,在发现侵权时进行相应的维护版权。
㈢ 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
如果他敢复把你照片乱发你就起诉他,制告他敲诈勒索,另外如果照片中的人物是你,肖像权是属于你的不属于他,就算你们没有合同和契约,那你也是肖像权的拥有者,如果他利用你的照片进行商业活动,在没有你的授权下使用属于非法侵占肖像权,从你叙述的规程你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和他斗,你这是在替自己维权吗,没有任何错误。
㈣ 如何认定摄影作品版权,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如何赔偿
一、在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时,一般采取如下原则进行认定:
1、胶片相机拍摄回的摄影作答品,以胶片作为认定依据。因为一个摄影作品,只有一个胶片;
2、数码相机或者其他数码摄影设备拍摄的摄影作品,以数据电子文件作为认定依据。如果争议双方均持有电子文件,则以电子文件属性中的生成时间,生成方式来认定。并且,电子文件一般会表示拍摄设备的型号及拍摄时间。
二、作者对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确定赔偿额的方式以作者证明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者的获利来确定赔偿额。当依据上述办法无法确定赔偿额时,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等进行酌定。
㈤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特征有哪些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特征,摄影作品,是通过摄影师或业余爱好者通过灵感,摄影技术等对自然、人物等客观事物进行描绘、供人欣赏的艺术作品。那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特征有哪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特征: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是摄影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件。1、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角及灵活果断的反应。因而,摄影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2、摄影作品的影像是一种符码化的信号,通过其中的知性信息,使观看者受到触动、感染和震撼。因此,摄影作品具有可感知性。3、摄影作品可以通过翻拍、打印、冲洗等方式无限制地被客观再现、传播。因而,摄影作品具有可重复性。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必须是在创意、取景、造型、构图、暗房技术和图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独创性的作品。一张照片成为摄影作品的关键不在于其摄影对象、摄影目的、摄影方式等因素而在于照片的独创性。
㈥ 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在我国,近年来因摄影作品的侵权案件屡有发生,那么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摄影装备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原《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并列作为一类作品给予保护,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明确将摄影作品作为一类保护作品,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中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中诉争的12张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提起权属抗辩的主体类型分为被告以自己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和第三人以自己身份独立提起的权属抗辩两种类型,即被告和第三人分别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属于自己所有。但是在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中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即被告以诉争权利归属第三人而提起的假设型权属抗辩,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即属于这一类型。由于被告的这种主张有待于进一步核实,所以它只是一种假设。法官应该慎重对待这种权属抗辩,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有可能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明确告知第三人可以参加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查明第三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即使其表明自己为权利人,也应视为其放弃诉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权属抗辩则因第三人的弃权而导致证据不确凿而失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㈦ 摄影作品被侵权怎么办,侵犯著作权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一、在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时,一般采取如下原则进行认定专:
1、胶片相机拍摄的摄属影作品,以胶片作为认定依据。因为一个摄影作品,只有一个胶片;
2、数码相机或者其他数码摄影设备拍摄的摄影作品,以数据电子文件作为认定依据。如果争议双方均持有电子文件,则以电子文件属性中的生成时间,生成方式来认定。并且,电子文件一般会表示拍摄设备的型号及拍摄时间。
二、作者对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确定赔偿额的方式以作者证明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者的获利来确定赔偿额。当依据上述办法无法确定赔偿额时,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等进行酌定。
㈧ 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权
您好,建议您及时到法院起诉其侵权的!
㈨ 摄影作品著作权
1 该学生是该照片的拍摄者 作者 当然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学生在拍摄照片时 对影片的角度 亮度等等元素都作出了有独创性的创作 符合作者的要求
2不正确 著作权属于学校是错的 上面说了 创作作品的才是作者 学校侵犯了该学生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不一定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首先 该学生如果拍的是学校有著作权的艺术品 比如学校中的雕塑 艺术碑 那么才是学校有著作权的作品 才有法定许可的问题 如果仅仅是学校的树木 湖泊 根本就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没有著作权的问题
如果是雕塑 纪念碑等著作权法保护的 学校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话 该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照片 比如艺术展览会 照片展示会等公益展览 因为著作权法22条第十款本来就是为了艺术作品能被更多人欣赏到而制定的 而如果该学生将这些雕塑 纪念碑用在某些商业上 比如印在某些商品上 那么就超出了使用的范围 见上面22条: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么就要学校的许可才行了
㈩ 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么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条件
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