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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1-02-16 22:15:06

1.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有哪几种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出让、租赁和划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划拨一种,但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调整。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转让方式及转让条件。

具体来看: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1、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

1、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第六十一条第3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物权法》中规定:

1、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3、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4、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1、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2、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

1、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2、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4、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5、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6、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7、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8、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3.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近些年有哪些发展变化,或者趋势吗希望提供相关文件或法规条款。

其实很简单的说~国家是大的地主,地主的租金会越来越高,因为现在土地已经达到回寸土寸答金的情况,虽然国土资源法上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土地价格,但是从1998年西北地区的1平方住宅用地80元,1平方商业用地160元发展到现在住宅用地1平方320元,1平方商业用地760元,可想而知现在光在土地价值方面都是节节攀攀升的。(以上我所说的土地价格是指一类用地的价格,当然地域不用,地类不用其价格也会不同). 这个只是个人从土地价值方面看到的问题!只是个人意见!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4. 了解我国的土地使用权

导语:我国有很多的法律纠纷就是因为土地的问题所引起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介绍土地使用权。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依据法定的法律程序,或者是依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对国家土地或者是农民手中的集体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土地的权利。

广泛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对土地(农田用地、建设用地、没有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利。在我国的土地法规中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在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得以良好的体现。

国家土地使用权指的是拥有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他就拥有了土地的使用,也有通过对土地的使用获得的收益的权利,可以通过该划分、出租、入股等方式获得国家土地使用权。而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则指的是集体农民的使用土地获得利益,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含有农用土地使用权、建设土地使用权和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一)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使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等,获取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它存在两种基本形式:(1)经过政府根据法律批准,使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有两个特征,一是要经过人民政府的合法批准,二是获得土地的使用者要缴纳一定的费用。(2)无偿的获得土地使用权,它也有两大明显的特征,一是同样要经过政府的根据法律依法批准,二是使用者获得的是无偿土地使用权,所以不用缴纳任何的费用。


(二)让出式土地使用权:国家作为土地拥有者的身份在一定期限内让出。

有以下特征:(1)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要加纳一定的金钱。(2)要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根据签订的合同为依据。(3)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的物权,它分为三类,协议让出土地使用权、招标让出土地使用权和拍卖让出土地使用权。


三、如何获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法有三种:让出、划拨和转让。

让出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一年内出让给使用者使用,使用者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出让金;

出让的方式有很多种,招标、协议、挂牌和拍卖的方式进行让出。通常对居住土地的权限是七十年、工业土地的使用期限是五十年、对教育、科技等用地的使用期限也是五十年,娱乐等用地是四十年。

5.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我国《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了两种,即出让和划拨。出让是指国有土地的出让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出让是有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我国《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6. 我国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有哪些归定

您好!我国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如下:
物权法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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