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未过户
A. A将法院裁定的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国有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转让给B,请问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吗
持有法院的裁定书,就算没有过户,在法律意义上该土地使用权就已经属于A了。
所以A是可以再次和别人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并且是被法律认可的。
B. 国有土地转让别人不过户,有什么风险
首先第一抄条,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应按照国有土地的使用性质来开发利用经营。你这个是住宅用地只要不超出适用范围,就可以使用不,管是你还是签合同的人。如果对方超出使用范围,那么你可能会被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等处罚。第二个问题,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我在暂行条例中未发现转让需要收取税金,但是不动产附着物随合同签订要变更登记,是有一块费用的。第三个问题,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且没有欺诈,威胁等违反法律行为内容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第四个问题,签订转让合同,不变更使用权人,对你来说是没有什么风险的,很大的风险是合同的另一方,因为意味着你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别人,只会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你还是使用权所有人。不过如果按照法律利用之后,没有交国家规定的税金,需要承担责任的也是你。第五个问题建议规定违约金条款,具体体现为违反合同需要付出高额违约金。希望这些回答对你有帮助,你可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出让,使用问题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关于权利义务问题建议咨询一下律师或者相关法律工作者。
C. 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房产证,且也没有过户会不会给后代留下土地纠纷隐患
房屋买卖以过户纳税并且领取新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后,才承认你们是房屋的新回主人了。你们答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上说,这个房子还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原户主的,如果拆迁的话,有关部门是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原户主的,拆迁赔偿金也是赔偿给原户主的。原户主已死的话,就赔偿给他的继承人。所以你们应当尽快与原户主的直系亲属联系,请他们协助你办理好过户手续,你出点费用给对方,是值得的。
D. 已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可否查封和强制
被执行人已于被查封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人的土地进行过初始登记)。现被执行人要求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从第三人处过户到自己名下。请问:法院查封的土地,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被执行人的名下?读者 张峰 答:该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被执行人是否取得了其购买房屋所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因此,被执行人从第三人处购买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给被执行人。其次,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也被查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因此,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查封,同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转至被执行人名下,查封的效力应及于其土地使用权。最后,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能否申请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的规定,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被执行人通过买卖房屋取得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67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笔者理解,该条规定的法院查封地上建筑物而限制土地权利时要暂缓登记,是指将被查封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情形,但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在法院查封后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查封是为了保护民事纠纷中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查封登记的前提是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就是说,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是对查封这一强制措施的保护。
E. 国有土地转让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是说国有土地转让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会有什么后果?我觉得这种情况,晚点也可以的。
F.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就开工建设违反什么法律
土地使用权过户,也就是转让有很多约束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所以,你应当咨询人,这块土地出让时规划是用来干什么的,规划条件是什么,比如原来规划是用来搞工业的,你转让过来搞房产开发问题就大了。再者,土地使用权没有过户,你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就有麻烦了,因为这些许可都需要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
G. 土地使用证转让没有过户,双方鉴字有法律效用吗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
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
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
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
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
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
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
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
八条的规定办理
H. 土地使用权已转让,但未过户更名,谁有权利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动产的转让已登记为要件,你所说的转让是基于合同的债权,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I. 土地转让协议签订了,但土地证并未过户,是否还能再要回我原来的土地
大哥 你。。哎 冲动了 城市户口严禁购买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版下列转让情权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J. 因土地抵偿贷款而转让出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的权属问题该如何处理
事实描述的不是很清楚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转让要件
经营者转让该土地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如果已经登记,那么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
如果以上都符合有关的法律手续,那银行和公司之间是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