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所有权被驳回
㈠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承担违约金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的竞合,二者选其一。但是,你可以写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是可以的。
不一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
㈢ 请法律达人解答两个案例分析题
你好,一、1、因厂方在搭建该手脚架时并未经过张家同意,且后又未能取得张家专的认可,故无法得到法属院的支持;2、因厂方的主张无任何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故依法应驳回厂方的诉求。
二、1、可以要求酒店赔偿损失,因酒店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保障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且该案中,王某与酒店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酒店未能按约定保障其所保管财物的安全的,应承担合同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该保管合同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2、不能免责,因为该保管合同是有偿的;3、不能一概不负责,因为此时客人与酒店之间是存在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因此不能免责;该告示只有在酒店履行了必要的安保措施,由客人自行保管的财物丢失的情况下才可能免除赔偿责任。
㈣ 二审败诉。原告请求排除妨碍,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请求判决对方通行权不成立吗
起诉理由不明确,法来院源不予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㈤ 集体资产被非法侵占,占有人能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吗
集体资产被非法侵占。
占有人当然不能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而且还要追究非法占有人的法律责任。
㈥ 排除妨碍被告是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
1、所有权人是申请人,依据物权法规定,要求对用益物权人,也就是对使用权人进行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的权利。
2、被告是使用人,是占用财物的人,是排除妨碍的对象。
㈦ 民法通则中有排除妨碍吗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复十四条承担制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㈧ 民诉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情况。举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案例如下:
一、合作开发与转让开发项目: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A公司负责项目三通一平及工程建设的各种手续,分得房屋售后利润的20%,B公司负责资金安排,分得利润的80%。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补充协议中的利润分成改为一次性包死。A公司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B公司开发项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项目转让费9000万元、违约金4579万元等。
开庭时,B公司主张双方为项目转让关系,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之间没有项目转让关系而是合作开发关系,B公司经法律解释明确规定下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借用与买卖:
一方主张法律关系是借用,而另一方则认为是买卖。甲把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乙给了甲几百元钱作为使用费。乙在使用时摩托车发生撞人事故,甲认为自己已经把车卖了,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所谓借用,是指当事人将自己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标的物交给他人使用,但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买卖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借用与买卖的关键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甲乙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依法确认双方到底是借用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
㈨ “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是《物权法》的第几条
《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物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原状,主要是指对物的恢复原状而非对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恢复,它不同于恢复名誉,亦不同于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后的恢复原状,后者是指通过返还财产,使当事人达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在所有人的物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要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利益,仅仅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能满足受害人的利益要求。金钱赔偿毕竟不是万能的,不能完全代替恢复原状的方法,因为对物的侵害既可能造成毁损,也可能造成物的灭失。如果已造成物的灭失,当然只能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若仅仅造成物的毁损,则要考虑该物是否为可代替的物,能否在市场上购买到。如果是市场上能够购买到的物,则在这些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赔偿的办法使所有人在获得一定金钱以后,在市场上购买到替代物,这有利于充分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且便于法院的判决执行。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受害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排除妨害,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例如他人在自己的房屋附近堆放物品,导致出入困难,即可要求排除妨害。此处所谓“妨害”,是指已经实施了某种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未来的可能造成妨害的情况。妨害一定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这是妨碍与危险的区别。此种请求权也是物权请求权的一项重要权利。
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则应适用“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此处所说的危险是指他人的行为或者设施可能造成自己占有物的损害,此种损害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对此种危险所有人也有权请求排除。例如请求邻居拆除可能倒塌的建筑物。当然危险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确实存在着某种危险,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危险。所有人在行使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时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㈩ 排除妨碍 判决 是否具有对世效力
排除妨碍的法院判决不具有对世效力。
对世效力对应的是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而法院的有关排除妨碍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依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判决效力的相对性规则。
判决效力只及于当事人之间而不具有对世效力的原因主要是:
(1)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判决对象也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因此,判决结果只与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所称第三人均从此意)无关。故判决效力仅就特定权利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
(2)判决效力相对性是债权相对性规则的反映。在民事实体法上,权利被分为对世权(物权)和对人权(债权)两大类。但是,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后,权利人起诉通过法院向对方行使的请求权已转变为债权请求权,他要求法院确认的是(侵权)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无论物权还是债权引起的诉讼,判决所确认的都是债权关系。债权相对性规则决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是判决效力相对性的实质基础。
(3)程序保障原则也要求判决效力只能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根据这一原则判决之作出必须以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行使辩论权、尽量运用攻防方法及其他诉讼权利为前提。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查明的。正是因为程序法赋予并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举证及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才导致当事人有承受判决约束力的责任。任何人不受他并未参加的诉讼结果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