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的所有权
⑴ 寺庙财产能归个人所有吗
寺院在法律上属于宗教团体,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其收入归团体内所有成员共有,财产由团体内成员自行管理。
国家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国家有宗教局指导相关工作。
寺院的所有行为在法律上都会追究到个人本身。
宗教事务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利用宗教作掩护,欺骗或者诈取信徒财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⑵ 寺庙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根据国家宗教政策,寺庙的一切财产归寺庙所有。所有权是寺庙的,不是某协会的。协会是群众组织,只能帮助寺庙维护合法权益,不能剥夺其权益。
⑶ 寺庙如何登记发证
您说的大概是皈来依证吧。自
现在一般寺庙每月都会定期举行一到两次皈依仪式,譬如说每月第一个星期天啦,仪式前报名,会做个简单的登记,并依照所在寺庙的传承顺序,给皈依者取个法名,仪式当天供养一点香火钱和工本费,一般几十到一百多不等,以成都文殊院为例,是供养三十元,然后参加皈依仪式,仪式后有时会请上人——也就是你名义上的师傅开示,然后发给皈依证和誓言物,从此你就是一名正式皈依的佛教徒了。
⑷ 侵占寺院的财产是不是违法
没有法律依据,侵占任何人任何单位的财产,都是违法的专。属
一、寺院的财产,按法律规定,自然是归寺院所有;
二、寺院的财产,按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侵犯其财产的所有权。否则,视情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⑸ 寺庙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特殊用地即, 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其它有特殊用途的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使领馆用地。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
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5)寺院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广义的特殊用地包括交通用地、矿山用地; 国防用地、市区外工业性企业用地、发电系统用地、文教卫生事业用地及禁地等。其中面积最广的为交通用地。交通用地又可分为: 铁路运输用地、水上运输用地、空中运输用地、公路和大道用地四种。
有些地方,因具有经济的、科学的或文化的高贵价值,为免受损伤或消灭,就局部或全部禁止作经济使用,此种土地称为“禁地”。特殊用地由专门的法规加以调整。
有些特殊用地,对邻近地段和邻近土地的使用人法律上规定有一定的限制,如邻近飞机场的土地使用人,不得在其土地上兴建房屋、种植树木 。
⑹ 相国寺的所有权属于那个国家
当然属于国家财产。大相国寺,原名建国寺,位于开封市自由路西段,是中国著名版的佛教寺院,始建于北权齐天保六年(555年),唐代延和元年(712年),唐睿宗因纪念其由相王登上皇位,赐名大相国寺。北宋时期,相国寺深得皇家尊崇,多次扩建,是京城最大的寺院和全国佛教活动中心。后因战乱水患而损毁。清康熙十年(1671年)重修。现保存有天王殿、大雄宝殿、八角琉璃殿、藏经楼、千手千眼佛等殿宇古迹。1992年8月恢复佛事活动,复建钟、鼓楼等建筑。整座寺院布局严谨,巍峨壮观,2002年被评定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⑺ 如何区分民间寺院寺庙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使用权是类似于所有权,好比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在权益年限内有使用的权利。
而管理权好比经营权,就好比我投资了一个商店,你帮我管理经营,赚了钱大家分,期间我不参与
⑻ 寺庙用地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活版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权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你们当地的庙宇土地使用证应当到当地土地局申请办理,寺庙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来源的相关资料,以便土地局审核,确认权属,颁发土地使用证。
扩展材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 、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 ( 政府行文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6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⑼ 寺院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收入归谁所有财产由谁管理
寺院的法律性质是宗教活动场所,其收入属于宗教团体,财产由宗教团体自己管理。宗教团体是宗教团体登记和企业是不一样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9)寺院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收取“香火钱”案例:
2009年,国家旅游局联合工商、质检、宗教等六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宗教场所安全烧香,并提出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店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要求。
佛、道教界人士纷纷指出,佛、道教自古就有珍惜自然、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敬香虽然是佛教常见的供养仪式,但是,烧高香并不是佛、道教本身的内容,也不被提倡。
2013年12月10日起,全国香火最旺的寺院之一北京雍和宫开始实施免费赠香,为每位入寺信众发放环保短香,同时谢绝外香进入寺院。
据雍和宫住持胡雪峰喇嘛介绍,实施赠香之前,雍和宫过度燃香、烧成把香的情况十分普遍,每天清理的香灰和香杆平均能装两卡车。实施赠香第一个月,燃香总量较之前下降了一半以上,产生的香灰减少约2/3。
佛教商业化是另一个广为争议的问题。戴斌指出,从主流上讲,旅游与寺庙相结合,对于寺庙的宣传和保障游客权益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关键是要做到规范发展。“大部分寺庙利用公共资源发展旅游,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总体上应是免费或是降价,至少不得擅自涨价。
此外,寺庙毕竟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价值取向,旅游不是其主要功能,不能一味追求门票等经济利益。”戴斌说。
⑽ 关于古代庙宇所有权问题
庙宇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权不同于一般房屋所有权的确定。
庙宇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权均应收版归国家所有了。权
如果你想从法律对房产继承规定方面探讨的话,凌姓家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产权,那他需要提出证据(上主张上举证),他的证据应是“而后 程姓后人继承契约, 后因某种历史原因 流转至 凌姓家族. ”的契约。
那这个契约就很重要了,如果已注明买卖人,那他只会证属程姓。
如位注明买卖人,程姓可通过人证及查找有关历史文字资料否定其(凌姓)持有契约这一事实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