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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农村耕地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2-16 17:52:49

① 农村土地买卖后所有权归谁

土地一般是村集体所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村集体;当然。
开发征用耕地和房屋,必定有相关的政策,请查询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征用土地,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补偿.
1.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
2.房屋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另外计算
3.征用耕地的标准政府诉讼也可知道.

② 辽宁省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维护农民集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切实发挥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1、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办证工作。做好有关土地所有权数据入库整理、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在已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确权基础上,逐步开展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确权工作,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

2、支持农民集体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在审批承包地调整意见时,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给予答复。

3、规范集体土地承包行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督促农民集体按程序发包集体土地。对外发包的集体土地,要及时备案。提示农民集体按时收回到期的集体土地,禁止农民集体发包尚未到期的集体土地。

4、支持农民集体行使监督权。贯彻落实国家惠农政策,支持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行使监督权。存在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的农户、单位或个人,不得获得与农村土地挂钩的惠农政策性补贴。

(2)盖州农村耕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稳定农户承包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户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

(一)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积极推进村组与承包农户核定确权面积,完善承包合同、土地台账、土地承包权登记簿;推进确权工作整体完成的县(市、区)数据汇交及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二)全面落实集体林、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大力推进集体林权数据建库工作,建立草地确权承包数据库。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制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及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将农民集体收到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③ 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归谁

1、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3)盖州农村耕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主体虚位:

集体所有权按基本来含义讲,应当是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既不是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归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集体共同共有。

从中国立法上看,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这些规定,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以下几种:

(1)村农民集体;

(2)乡镇农民集体;

(3)村内多个农民集体如村民小组等。由于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或程序,这样,就导致农民集体无法行使所有权,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力。

④ 土地的所有权该归谁所有

土地来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因为自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 并不是个人, 承包权不能继承。

⑤ 农村土地耕地个人分到的地属于什么性质,属于个人还是国有或者集体。使用权限是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两种形式。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分地到户后,经营权属于农户,所有权仍属于集体。三十年一次调整。

⑥ 辽宁省营口盖州市土地确权到哪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⑦ 耕地所有权归谁

农村耕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征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是要给予补偿的,因为农民拥有使用权,又是农民生存的根本。

⑧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1、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8)盖州农村耕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征用土地

⑨ 农村耕地的归属权问题

耕地的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的,不允许买卖的,转让的也只是承包权,且需要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回。因此您家买地答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依据无效合同要求相互返还。要是您家已经在村委办了转让手续取得了该地的合法承包权是可以继续承包的。

⑩ 农村土地所有权

现将国土资源部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出台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开始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二章对国有土地有具体规定的第十六条转摘给你,看结你是否有帮助: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
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
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
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
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
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
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
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
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
有权。
第二十二条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
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 年国务
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
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二)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
经过一定补偿的;
(三)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四)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1982 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 年《土地管理法》开始
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
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
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
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87 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
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
有。
第二十五条农民集体经济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
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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