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
A. 花生好车上分期付款买车,车子的所有权归谁
无论在哪里分期买车抄,在贷款没有还完的情况下,车子的归属权属于贷款公司,如果你是在金融公司贷款的,就属于金融公司,在银行贷款就属于银行,因为大本抵押在他们那里,贷款还完之后,解压,大本属于自己,车子可以自由买卖
B. 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是责任主体
分期付款抄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袭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批复对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不过,根据该批复的原则,此规定除了适用于上述特定情形外,还可适用于以下情形: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购买方为出卖方利益而使用该车并致人损害的,则另当别论。
C. 分期付款的车子怎么过户
分期付款车辆过户需要先将贷款还清,然后到车管所解除抵押才可以办理车辆过户。
D. 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买卖车辆交付后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时,谁是被告
你好,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对于该种情况,受害方往往不是太清楚到底应将买受人即实际的车辆使用人作为被告起诉,还是应将该车的物权登记人也作为被告一同起诉。原告方的这种困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按照物权法的原理和规定,在机动车登记没有变更前,买受人还不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即机动车的所有人,因此,是否需要将机动车的物权登记人告上法庭,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做法,即对于该类情况,须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需将买受人告上法庭即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过正式的答复,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答复中可以看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买卖车辆交付后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买受人作为被告。
特别声明:
1.本律师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律依据、赔偿项目及计算详解意在使受害人了解其权益,在自行协商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因诉讼涉及举证责任及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建议受害人依据本文章自行起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E. 机动车分期付款,出卖方要求保留所有权,车辆肇事后,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还是买方承担责任
你好,交通事故律师郑君为你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版的权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采用分期付款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F. 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尚未获得车辆所有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问题
左某是一名货车司机,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石某那里购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双方约定货车实际由左某使用,在左某付清全部车款后再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左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货车将崔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崔某向左某和石某提出索赔,石某认为自己虽然还是车主,但货车实际由左某使用,故不同意赔偿。那么,法律对这种情况有什么相关规定吗?石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石某虽然还是车主,但货车实际由左某使用管理,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左某承担责任,与石某无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G. 谁能把挂靠车辆和分期付款车辆的法律关系搞清楚分期付款车辆的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
分期(赊销)营运车辆和挂靠营运车辆的区别
(容易混淆的两种法律关系)
公路客货营运车辆、商用车和高中档私家车车主采用分期付款购车(车辆赊销)是近几年来才流行的车辆销售方式。这种方式,缓解了车主买车资金不足的困难,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汽车产业和运输业的发展,扩大了内需。受到各界的欢迎和支持。但随着这种销售方式的普及,由于个别车主不能按期还款,致使这类纠纷迅速增加。对这类经济纠纷如何公证处理,做到案结事了,是摆在各级法院主审法官面前不用回避的问题。
在这类纠纷中,由于私家车等非营运车辆法律关系清晰,不涉及卖方扣车以后的经济损失处理比较简单。营运车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我们的国情涉及面广泛,加上车辆价值较大,又涉及扣车以后的停运损失问题,处理起来必须慎重!
由于公路客货营运车辆分期付款购车(车辆赊销)是近几年来才流行的车辆销售方式,在后期管理上又与车辆挂靠经营类似,特别是一些大型的物流、运输公司同时经营车辆销售和私人车辆挂靠两种业务,而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债务清偿完毕、车辆解除抵押后,往往又进入同一公司挂靠经营,非行内人士一般在认识上都把二者混为一谈。导致在法律关系上的混淆。
分期付款车辆(赊销车辆)和挂靠车辆的区别:
1、车辆所有权权属不同:挂靠车辆的车辆所有权属于车主;而分期付款车辆所有权在债务清偿完毕以前,保留在汽车销售商手中。
2、公司经营挂靠车辆以收取管理费为目的;与被挂靠车辆车主签订的是“挂靠经营协议”;内容主要是被挂靠公司为挂靠车主提供哪些服务,如何收费;而分期付款售车(车辆赊销)公司经营车辆贸易主要是赚取车辆差价为目的;其与车辆买主签订的是《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车辆赊销合同),内容主要是车主买车的借款金额,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条款、还款方式和逾期还款处理等;
3、挂靠车辆与公司的经济纠纷一般是公司代缴的各项规费和管理费;分期车辆与公司发生的经济纠纷一般是因为经营车辆者没有按时依约归还购车欠款;
4、两种纠纷处理的方式有极大地差异:挂靠车辆欠费一般数目不大,多协商解决;必要时,经过法律程序解决。因为车辆所有权归车主所有,盲目扣车往往要赔偿停运损失,得不偿失;而分期车辆由于是新车,折旧率很高,欠款数目又较大,如连续数月不还,不及时处理,就会出现资不抵债的“要钱没有,破车还帐”的情况,加上车辆所有权本身就保留在销售商手中,依约收回拍卖合理合法,(评估后拍卖所得多于部分仍属于买车人)所以以收回车辆为主。
此类纠纷的处理中中,除车辆销售公司以保有车辆所有权依约收回车辆以外,也有银行按约收回抵押车辆,评估拍卖抵账的情况。以前保险公司直接扣车,或委托公安机关按金融诈骗扣车,因为存在法律和程序上的缺陷,现在已经较少发生。
H. 我的车是分期付款买的,法院可以查封吗
已抵押的车,物上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可就拍卖车的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可以查封,但只能就该车偿还抵押权相对债权后的余值作为查封价值。
比如说
甲抵押贷款10万买了价值15万的A车,因甲欠乙20万,乙申请查封A车,A车的价值应优先偿还银行的贷款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余值可执行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