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后院所有权人
①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物后又赠送给其他人,该物的所有权人是原来的所有权人还是善意取得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时,物权所有人已经发生转移,他有自由支配权,可以选择赠与其他人,若不撤销赠与,那么该物权所有权就是被赠与人。
②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③ 怎样分清可以是善意取得,怎样是所有权人的追认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④ 善意取得对抗权利人所有权(或者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在第三人确实是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赔偿责任就行了
⑤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如何处理
1,要确定小张是否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善意取得”。小张所谓的善意取得不一定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具体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2,如果小张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占有的目的,但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小张不构成善意取得,原物权人有权要求小张返还财物。小张只能向非法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人索赔损失。
2,如果小张确实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对抗原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可以依据物权法拒绝将财物交给原物权人,原物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索赔损失。
具体的情况在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⑥ 善意受让人与所有权人有什么法律关系
如果善意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即原始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消灭。
产善意取得有4个要件:
一,改物为占有委托物;
二,占有人无权处分改物;
三;以合理的价款转让;
四;已经交付;五,第三人为善意。
如果没有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⑦ 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时,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得以哪几种方式救济侵权损害不当得利为什么
1 如果是不动产的话,只要没有进行过户,即使善意第三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其返还原物。 2 如果专是动产,且已经交属付的,你就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反之,则可以。 3 如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话,你还可以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
⑧ 房子被他人卖了,善意取得后,实际所有权人怎么办
房子被他人买了,并过户给了他人,所有权便是买主的。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房子过户手续,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⑨ 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但若是不动产已经依法登记的或者动产已经交付的,且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及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则所有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但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9)善意取得后院所有权人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网络——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⑩ 因善意取得而丧失原有权利的人的救济措施(物权法角度)
善意抄取得一经成立,会有如下两方面法律效力(楼主所需是第二条):
1、善意取得一旦具备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所有权。
2、善意取得既引起原所有人所有权之消灭,同时,也引起原所有人请求无权处分动产者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力的发生。当无权处分人有偿转让所有权人财产时,他所获利应以不当获利返还给所有权人;当所有权人无偿转让时,应依侵权法有关规定赔偿原所有人损失。
也就是A(所有权人),B(无权处分人),C(善意取得人),此时A不可以向C追偿,只能向B追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