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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买卖土地使用权吗

发布时间: 2021-02-16 09:23:14

1. 个人怎么购买土地

个人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土地:

  1.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回个人不得侵答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4. 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可见,我国法律是严禁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5. 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依法买卖、出租、抵押的。但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并有一定的限制。

2. 中国对私人土地买卖规定是怎样的啊

这个是最新通过的《物权法》 里面详细说明了 你看看吧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六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当自动续期。但是对原草案所规定的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方法,则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委员认为,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以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的规定是否合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这一问题须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

如果说此前的物权法草案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给公民以可期待的空间,那么,删除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公民的住宅所有权将处于不稳定状态。

当前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种观点: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住宅土地使用70年后,政府机关会自动续期,所以,所有权人不用担心。之所以没有明确是否应当缴纳土地使用金,是因为其中涉及到国有土地所有权问题。在我国宪法没有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我国物权法不便将问题明晰化。

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自动续期,那么,中国的房地产将会出现新一轮的涨价热潮。道理非常简单,投资土地,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将会使子子孙孙从中受益。购买了商品房,就意味着永远占有其下的土地,土地的国有制在物权法中被解体为实实在在的土地私有制。

由于目前尚未找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制度之间有效对接的基本法律制度,或者,部分决策者认为目前我们没有必要考虑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性,所以,在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各种问题纷至沓来。要想走出这个历史的法律困境,需要我们寻求恰当的理论依据。

传统的破窗理论认为,当供需之间处于相对停滞状态的时候,整个社会资源的流转速度就会减缓,财富增长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如何打破这种平衡呢?一些学者认为,就像启动汽车需要电瓶一样,启动经济发展必须打破窗子。按照破窗理论,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住宅所有权人可以自动续期,永续利用土地,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就会化为乌有,而且房地产的发展也将失去内在的动力。

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是一种典型的破窗理论制度设计。这样的规定可以加速土地的流转,并且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立法机关千万不能误解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将宪法中所规定的土地国有制改为土地私有制。如果像有些委员所建议的那样,住宅用户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那么不仅与现行的宪法不合,而且与发展经济的目标也不相一致。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通过新一轮的利益调整,不但可以确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可在整个社会实现财富的再分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住宅用户只需象征性地缴纳土地使用费,继续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观点同样荒谬。如果只是缴纳手续费,或者,微不足道的补偿费,那么,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毫无价值,土地的国有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国宪法之所以设计土地使用权制度,就是希望在不改变土地国有制基础之上,通过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提高国有土地的利用效率。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不能给国家带来收益,或者,人们通过购买商品房可以永久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也就彻底落空了。

土地是中国最大的国有资产。物权法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土地这一国有资产出现永久性的流失。当前我国住房分配极不平衡,如果允许少数商品房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永久无偿占用土地,那么在中国将会爆发土地革命。在没有解决房地产领域分配不公的问题之前,必须坚持宪法中所规定的土地国有制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制度,决不允许物权法草案中出现任何导致土地私有化的行为规范。

3. 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给个人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回者,由土地使用者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方式出让土地。%D%A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采取方式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4. 私人土地可以买卖吗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可以买卖土地使用权吗扩展阅读:

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氏族土地所有制中,氏族或村社范围内的土地,均为该村社占有和使用,不存在土地买卖活动。

到了奴隶社会,虽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时间,往往有不同的形式,但土地一般也不得买卖、转让。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对地自由买卖、出租或自行经营。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出现农场两极分化,有的农场在竞争破产,被迫出卖土地,在竞争中获胜的农场则通过购买土地而得到扩大;另一方面,土地投机者,非农业公司也在做土地生意。

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已成为市场中的重要商品。

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所有制,土地占有者只有使用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赠送、自行经营等。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买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有“活卖”与“绝卖”之分。

“活卖”是指卖主保留回赎的权利,但回赎权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

过期不赎,即成“绝卖”。“典田”即为“活卖”。

农民想保留土地回赎权,常通过典田取得现金和实物。

典田在不赎而绝卖时所得的补价为数很少。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并不表明商品经济发达,而只是地主、富农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手段。

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后,土地买卖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

5. 私人可以买卖土地吗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私人不能买卖,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5)个人可以买卖土地使用权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6. 私人持有国有土地证可以私人买卖吗

土地证上面有名字,每个成年人都有身份证,二者不一致会认定土地证是假的,买卖土地证没意思

7. 私人土地买卖应该注意些什么

一、土地是不能买卖的,买卖土地是违法的。你说的私人土地买卖,应该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买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①、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

②、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3、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①、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②、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5、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①、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②、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

7、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①、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③、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8、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9、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③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④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个人可以买卖土地使用权吗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8. 个人是否有转让土地权

那片菜园的使用权属于谁?若属于你家则你有权阻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备注:
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提交继承文书或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更名可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可以设定为共有财产,经申请可参照更名办理。找房地产资料,到中国地产商 www.zgdcs.com
6、企业改制土地变更实际上一种转让行为,通常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转让审批。
(二)个人住宅转让
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
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
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
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视情况可以转让:
(一)乡、村企业需经审批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确需对外转让的,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另抵押的集体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转让。
(二)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人住宅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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