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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

发布时间: 2021-02-16 08:26:22

⑴ 杂志社买了人家的文章,这篇文章以后的版权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不得不先介绍一下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要看你和杂志社有没有约定独家买断版权或许可使用部分版权。

下面针对你的问题做以下回答:

1、无论何时,如果别人拿这篇文章去投稿,必须在这篇文章上署明你的名字,并且别人不得修改你的作品(不影响作品实质内容的文字修改除外);

2、其它问题需分三种情况来回答:
第一种情况,你没有和杂志社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权利还是你的,你有权再投稿、再获报酬,当然文章还是完整的归你所有。

第二种情况,你和杂志社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但没有被杂志社独家买断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只是许可杂志社使用,那也不影响你再投稿、再获报酬,只是你的权利已被别人分走了一部分,但作品形式上还是归你所有,因为永远都必须署上你的名字。

第三种情况,你和杂志社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并被杂志社独家买断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那么你就不能再投稿、再获报酬了,只是在作品上署着你的名字。

⑵ 我投稿给某杂志,但杂志的投稿须知上说凡是在该杂志上发表的文章版权归其所有、反对一稿多投,那我

.
著作权人可以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一、严格禁止一稿多投。作者自稿件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将同一稿件再投往其他报社、期刊社;
二、督促报社、期刊社及时认真审阅处理稿件,并必须尽到通知的义务,因报社、期刊社的原因导致作者一稿多投,应负民事责任;
三、作者在投稿时应声明该作品不得转载、摘编;
四、作者在投稿时未作声明的,其他报社、期刊社转载、摘编,应向作者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主动给图书出版人投稿,六个月内没有收到出版人决定采用或不采用的通知,或者通知作者签订出版合同,著作权人于六个月后有权要求出版人退回原稿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⑶ 关于投稿!

对,是你补充的那种情况,但是你要弄懂一个概念,所谓“一稿多投”的准确含义应该是“一稿同时多投”,"多投"是"多投","多登"是"多登"

你这属于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如果单纯站在法律的角度看,一稿多投是有所限制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然而,如果从新闻宣传的社会效果来看,一稿多投不但不应限制,而且值得大力提倡。

新闻宣传的社会效果与受众的多少成正比,受众的多寡又与报道的密度成正比。一篇没有多少受众的报道,内容纵然如何重大,也谈不上有多大的社会效果。因此,新闻宣传要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就必须反复报道某一类型的新闻或对某些重大的新闻多种或多个媒体同时进行轰炸式报道。

从事新闻传播的业内人士都知道,每逢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出台之时,我们的新闻媒体都要拟定报道计划,既有战役性的近期报道计划,又有战略性的长期报道计划。不管报道计划的内容以何种形式出现,但内容总是不会偏离轴心,也就是说,报道的内容无非是一些大同小异的或正面的或反面的东西。如果从大范围来讲,这些雷同的东西似乎应算“重稿”或“重复”,但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又有哪家新闻媒体特别是党的报刊网络谁又会因此而不予以“重复”式的报道呢?

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我国一些重大的新闻报道,往往都由新华社统一口径向全国播发通稿。对于特别重大的新闻,新华社还受权指定各报纸、电视、电台刊播的篇幅、版位或时段、次序。明知是一稿多投和一稿即将被多用,各媒体为何还纷纷采用这种连篇幅、版位或时段、次序都硬性规定了的通稿呢?不就是为了追求新闻最大的宣传效果吗?在此我有些迷惑不解:新华社的通稿算不算一稿多投?各媒体采用新华社的通稿算不算一稿多用?为什么允许新华社一稿多投,而不允许普通作者一稿多投?作为代表政府行为的新华社的一稿多投能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普通作者的一稿多投难道就不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剪刀加浆糊的文摘,有哪一篇文章不是别的媒体用过了的,要说有也只不过是广告而已。然而,我国目前却有不少文摘报刊或文摘专版专栏,这些文摘媒体为什么会有其赖以生成的受众呢?不就是人们不嫌弃文摘吗?也就是说,人们在消费信息时,是不在乎信息是否原创首发还是来自剪刀浆糊的,对受众来说,只要信息重大权威新鲜,他们就愿意花钱消费。有些信息在某个媒体上已刊载了,但出现在文摘媒体上时依然有不少受众,这是因为传媒有一定的地区性和一定的受众群体的缘故。这也许是我国允许文摘媒体存在的理由,当然这种理由如果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的话,那就是为了加强新闻宣传效果的需要。我们为什么不能把一稿多投的稿件视为文摘呢?其实,好稿是难免被媒体转来转去的,我曾发表在《人民网》观点频道的小文《捏造新闻者应受法律制裁》就被《江南时报》、《千龙新闻网》等不少媒体转载过。他们都明知《人民网》已发表,为何还要刊载?

我认为,一稿多投就像新华社的通稿和文摘媒体的文摘一样。新华社的通稿一般情况下并不强迫媒体采用,媒体上已发表的稿件也没有谁会强迫文摘媒体再登,一稿多投时作者也不会也不能要求所投媒体一定要采用。而有些媒体在明知某些稿件已被别的媒体刊登或可能会被别的媒体发表的情况下却仍然要采用,不就是看中了某些稿件具有再次刊登的价值吗?

不管是新华社的通稿,还是文摘稿,还是一稿多投之稿,只要有再刊登的价值——社会反响大,效果好,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就可以一稿多投,一稿多用。一稿投个上百家媒体,上百家媒体同时刊登同一条重要新闻又有何妨?

⑷ 向杂志社投稿的作品是不是不能以任何形式出现在网上

您好!请允许我做下自我介绍,我是自由撰稿人,凭借多年经验给你些建回议指导。
首先,任何杂志答都需要作者“原创首投”,原创即为作品系自己创作,不加入任何的借鉴,模拟甚至是改编,首投、专投则表明杂志社”一夫一妻“制,即你向A杂志社投稿某作品,但不可同时又将某作品投于B\C\D.......等多家杂志,这个就是专投,首投。
投稿过的作品在未发表见刊前是不宜发布在网上或自己的博客上的,因为这样很容易被文抄公窃取,很难说清楚谁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最后是广告时间,欢迎访问安又时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geshaozhu

⑸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是不是有问题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专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属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规定了报社、期刊社与著作权人就作品发表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报纸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问题。

⑹ 关于稿件投稿版权问题

向改记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记者他们也应该有什么协会之类的,也可以投诉,其职业道德和为人的品格有问题。当然,你得有证据证明这稿子是你的!
版权属于你,你就可以投到其他地方。毕竟那片文章被别人冒名了。
按理说,如果这篇文章也署名给你,应该是不能同时一稿两投的。但是现在好像也没有什么专属刊登的约定,所以你有再投的权利。

⑺ 关于著作权的问题:作者的作品被一杂志发表后,作者有权再让其他的杂志发表吗

这个问题并不绝对,来要是不同的情况而源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统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作者未和杂志社约定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如果投稿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就可以向其他杂志社投稿。

⑻ 报刊社对投稿作品 享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版十五日内未权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⑼ 请问著作权人如何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作品刊登后,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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