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公房不肯转产权
① 公房怎么转产权房,这情况可以过户吗急
先让你父亲买下这套房子的产权(如果当地政策和你父亲单位同意的话),然后过户给你。过户时需要缴纳房价3%的契税和0.05%印花税. 至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和你父亲协商。
可以过户,但费用大.
赠与缴纳房价3%的契税和0.05%印花睡,免其他税.
如果转让,要承担买卖双方的全部税费.
无论是赠与或转让,只要手续内容合法,都可以去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你和你父母均须到场,若你有兄弟姐妹的,最好也到场.公证费用较高,若可以的话,也可以找律师见证.
需要你父亲的协议书
就需要这个。【谁说给转房要交费的?!那为什么我舅舅买了别人的房子又不用了?不用的,起码对于一般房子来说,又不是高楼大厦,哪来这么多的计费】
你的情况,我以前在江苏办案的时候也遇到过,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你父亲单位以前分了套房子给他,已经住了20年,你父亲工龄有30年,如果单位政策允许,你们就可以买房,在买房的时候,你可以在买的时候,让你的父亲把产权人写成你和你父亲两个人,这样一来,房子是“共有财产”,你现在就可以得到一部分权利,你也可以安心些,另外将来你父亲去世,你继承房屋时,不用缴纳任何税款。因为我国的房地产登记管理规定,产权人“加一个名字”就要缴税,如果现在就把产权人写成你和你父亲的话,将来你父亲不在了,只要划掉一个名字就可以了,不用缴税。
如果,买房子的时候,只有你父亲一人的名字,那么不论是将来继承或者是增与,都会发生产权人的增加或者更替,法律不管你们是不是父子关系,法律只看你们两个是民法上平等的主体,房产变更,就是主体间权利的设定与变更手续,一定就要缴税的。
办理手续只要到公证机关或房屋交易中心,一旦受理就可以,不需要公证人,见证人。
② 公房使用权能否转让
公房使用权可以有限制的转让。
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全部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是指由国家以及企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单位,国家和单位通过适当收取租金或者无偿的方式提供给职工或者居民使用。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损害产权人的利益。因为使用权人与产权人属于合同关系,使用权人转让使用权,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2)使用权公房不肯转产权扩展阅读:
公房的概念: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 公房的产权单位不同意变更,怎么办
待投资单位补来办有关手续后,再行结算自和划转。
那么换句话说其实房改部门出售系统单位的房子,具体如下:
单位购买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在1999年12月31日前,投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县房地局(房改办)专户存入指定购银行,由市房地局(房改办)监管,申领可售公房房地产权证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可先向购房人出售,购房人可直接申领房地产权证。所售公有住房的净售房款,由区楼主不知道是哪个地方的,各地房改政策略有不同,原则上系统单位不追究是没问题的,这笔资金系统单位要时,再划过去,并规定出售时限,大家都应该秉着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什么事情都好说了”,产权单位拒绝向购房人出售的,凡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可以给你上海房改怎么操作的作为参考
99年发过一个文,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书面通知其出售
④ 使用权如何转产权
你住的公房恐怕不能办产权,只能是使用权房,要到私有化以后才能办理个人产权。
你现在要转让,只能转让使用权,而且单位要无异议才行。转让的办法就是一纸合同交易。
⑤ 单位公房是国有资产,国家有文件要求公房产权移交给另一公司,这个单位可以拒不移交吗
你说的这个问题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民事问题,而是一个关于国有资产因国家的命令或政策而变更使用者的问题,房屋发生转移的原因已不再是诸如买卖、赠与等普通的民事行为。
第一、对于公房,只要没有将其采用如“公转私”、用于出资设立公司等方式进行私有化,房屋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即使你所说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是原公司的名称,也不意味着被记名者是所有权人,而只是使用者。因此不论房屋是否移交,原公司都没有所有权。
第二、公房因国家政策而进行移交,无论是向谁移交(即使是向一个私营单位移交),这都是政府内部财产的处置问题,因这种移交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然,如果原单位认为第三人侵害其对房屋的使用权、或者原单位认为政府命令其交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原单位倒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或行政诉讼。新单位认为原单位侵权的,也可起诉。
综上,单独就使用权来说,公房的“产权证”不是房屋归谁使用的依据,政府的具体决定或命令才是真正的“产权证”,若当地政府已出了文件让原单位移交,原单位实际上已经失权了,在新单位起诉原单位侵权的情形下,原单位手里的“产权证”也无任何抗辩作用,原单位也别想拿着“产权证”去起诉新单位。
你是三个问题可总结回答为:1.原单位拒不交出的,属于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执行政府决定当然是不行的。2.原单位不可以主张房屋权属未变,法院也无权受理。3.和私房产权认定不同。
注:以上回答基于一大核心假设——你对房屋属于“公房”的判断是准确无误的。
另:新单位=接收房屋的公司
⑥ 使用权房怎么转产权
1、单位分配的公房,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回
2、单位分配的公房变为个答人产权,其渠道有二:一是单位可根据资产处置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置给个人;二是若单位公房符合公有住房出售相关规定,可通过这种方式出售给个人,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组织评估、计算、收款、报批等程序办理。
⑦ 哪些公房的使用权不能转让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房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交换。有的人也称“公房买卖”,但称作买卖是不准确的,因为承租人享有的只是承租权而不是产权,而承租权只能转让不能买卖。公房只有将产权买下取得产权证后才能出售。根据上海的规定,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 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迁等原因进行户籍冻结的情况);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后才能转让);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⑧ 作为原同住人的使用权公房,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现已转为产权房,本人应通过怎样途径解决此事
看情况。
首先,只有公租房的承租人对房屋有处置权。
共同居住人如果也版是公租房的共同申权请人,属于共同承租人,不管其是否在公租房合同上署名,承租人处分房产前都需要取得共同申请人的同意,或双方共同签字。如:夫妻共同申请公租房,承租人不管写谁,另一方都有权参与房屋处分。
如果共同居住人仅仅是住在此房间内,申请公租房时并无共同居住人的名字在内。那么共同居住人对该房产的处分没有任何权利。比如:申请公租房并入住之后,再结婚的。房屋由于在婚前获得,属于单方资产,另一方无权干涉承租人处分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