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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使用权房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2-15 23:31:52

A. 上海使用权房交易

1、您应当查看自己的公房是否属于可以出售的范围。根据目前上海市的政策,只有非独用成套的公房才能直接按使用权房屋出售; 2、您在出售前应当审核好买方是否有购买资格,只有具有上海户口的人才有购房资格; 3、出售前最好跟所属的物业公司协商好,因为签订买卖合同后需要向物业公司征询同意出售(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个才是公房出售最难的地方。因为物业公司无人监督,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同意你出售); 4、房价款的资金监管问题。出售公房的价款按规定要打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如果买方在2年内购买过商品房或今后2年内要购房,则可以直接凭专用存单把房款提出付房款,否则这笔钱要放在监管账户里2年才能取现。 5、公房使用权的转让是没有税的,只有一些登记费之类极少的手续费用。

B. 上海房产使用权转产权相关费用和手续

使用权转产权就是所谓的“房改”,按照成本价再计算房屋折旧以及工龄就可以购买为个人产权。
计算公式:(1560-工龄x13.5)x房本面积x(1-折旧)。工龄最多为60年,折旧为2%,最多30年。
应根据相关规定,按公有住房购买程序进行。
1、公有住房购买人(简称购房人)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领取购房用的统一表式资料。
2、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
3、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所提供的文字资料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准后把相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
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行建行付款。
5、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6、持上述相关资料,由售房单位或购房者直接到该房所属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即可。

C. 上海使用权房和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所谓产权,就是所有权。从法律角度讲,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使用权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你拥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权,看上去你也占有了这套住房。但要出租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能否出租、转让获取收益,都要受到有关法规、契约、产权所有者的制约。再来剖析一下处分权,这应该是产权拥有者最根本的权能。目前,按有关规定,居民拥有“使用权”也有处分权,尽管他处分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房地产中的产权与使用权两个概念并没有多大差别,因为实际效果一样,只是多了一种“我拥有产权”的心理感受而已。 按现行政策,使用权房同样可以上市,与产权房有着同等的转让机会,所区别的仅是一笔土地使用金。

D. 上海的使用权房如何认定承租人如果确定

公房承租是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租赁关系建立依据政策规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非按照市场经济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确立,与其说是公房承租,不如称之为“分房”,至于分配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由于在城市房屋公有制时代里无法关注权利种类、性质,这种分配体制让人产生的概念是“该房归我”。而今遇到的拆
迁确定公房承租人则事关利益、权利,同时也十分复杂,公房租赁关系具有福利、公益分配性质和政府照顾特征,这种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在公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几乎没有意思自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具有民事出租主体和行政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关系中,涉及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纠纷时,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与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地该案件也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在涉及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的关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现,履行行政管理的职权,相应地,案件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笔者认为,公房承租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赁合同或租赁登记册、租赁证等有效资料上记载的承租人,一般多为家长或工作单位。广义的承租人则除了证件标明的一人外,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权利,另一方当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离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员时常作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积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将狭义的承租人概念应用到具体事务,既不符合公房承租的政策精神,也不利于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应该从历史、现状和相关政策方面,结合每一户的实际情况确定承租人范围,着重考虑下列因素:①建立租赁关系时以几个人无房住名义分房,是婚前一人还是配偶双方,或家庭名义;②户口是否登记在该房屋;③有无分家或作过其他内部约定;④是否实际居住;⑤有无其他福利分房、住房补贴类;⑥有无放弃权利的事实或行为。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承租人资格,这关系到利益分配权取得。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1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2人以上(含2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2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2个以上(含2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E. 急!!上海使用权房拆迁怎样赔越详细越好,在这里谢谢了.

上海的所有权房即 公有租赁房屋有 石库门房和 工房二种。

目前在城市建设中实施的拆迁政策 名义上还是以市府2001年的111号文
和房管局的26号文等一些规章为主。

但实际上拆迁已经在实行2次咨询和其他一些新办法。

拆迁补偿方案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在不同的人身上也有不同的结果。

想在网络知道上得到满意的和详细的答案是不可能的,
个中缘由你可以自己猜测。

有一句话你要记住:有多大的胃口,吃多少饭是对拆迁最好的写照。
仅供参考。

F. 请问在上海有一套使用权房,根据上海房管局的政策使用权方式可以转变为产权房的为什么家里人不同意把使用

使用权房变为产权房的话,只能由房屋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购买,所以你母亲买下的话,需要同主人你和你父亲同意。否则买卖行为无效。
你家人都要同意的
需要同住人同意
不是七年后能买,而是五年后。真替你们可惜。

G. 使用权房转产权房的问题(上海)

转化产权,物业上会计算相关房款数的。我这里有几个计算标准和依据,具体请况请面谈

H. 使用权房动迁问题之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

导语: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也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公房。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建筑物拆除或翻建而迁移到别处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应的也产生了因使用权房动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上海市的最新动迁政策法规。


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使用权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以上是小编从各方面为您解读有关上海使用权房动迁政策的不同规定。希望对您进一步了解上海的动迁政策有帮助,在遇到拆迁时可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I. 上海市产权房和使用权房有什么区别,有哪些限购政策

限购都来基本上放开了,只要你有钱源。产权房是牵扯到落户和产权拥有的问题,就是你是业主,可以买卖,落户等等。使用权房,说白了,就是小产权房,也就是长期租赁的房子,就等于房东把房子二十年打包租给你,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望采纳

J. 上海的使用权房可以进行买卖吗流程是怎么样和相关的费用。急!

1、您应当查看自己的公房是否属于可以出售的范围。根据目前上海市的政策,只有非独用成套的公房才能直接按使用权房屋出售;
2、您在出售前应当审核好买方是否有购买资格,只有具有上海户口的人才有购房资格;
3、出售前最好跟所属的物业公司协商好,因为签订买卖合同后需要向物业公司征询同意出售(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个才是公房出售最难的地方。因为物业公司无人监督,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同意你出售);
4、房价款的资金监管问题。出售公房的价款按规定要打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如果买方在2年内购买过商品房或今后2年内要购房,则可以直接凭专用存单把房款提出付房款,否则这笔钱要放在监管账户里2年才能取现。
5、公房使用权的转让是没有税的,只有一些登记费之类极少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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