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所有权登记
『壹』 财税2010年13号售后回租所有权必须转移吗
近来视野论坛的专家们都在为“融资租赁公司”鼓噪和打不平,声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中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并声称总局2010年第
13号公告与财税[2013]37号文有冲突,强烈要求废止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我估计这些专家们根本不懂“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一贯税收待遇,特
此发文扫盲: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收待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上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个金融业务的扩展,“售后回租”也是融资租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依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
1、由银监会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企业,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
2、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企业,叫“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3、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叫“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
根据银监会2007年第1号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同时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自然,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中“经批准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就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的
“金融租赁公司”。
财税[2013]37号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
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
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从以上税收文件的规定我们得知道: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中“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质上是指“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即租赁物是别人的);
而财税[2013]37号文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指“直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即租赁物是自己的),两个文件相互没有交集,相互没有矛盾。
也就是,只有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才适用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不征税的规定;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适用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不征税的规定,但适用财税[2003]16号文差额纳税的规
定。
即,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符合行政审批规定,税法上就是按“贷款”业务处理。实质上是:承租人拿自己的固定资产向融资人名义上的抵押进行融资并支付借款利息(该资产认定没有发生买卖交易应税行为,不征税)。
而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不符合行政审批规定,税法上就是当“售后回购”业务处
理。实质上是:承租人把自己的固定资产销售给融资人,最后以分期方式从融资人“买”(本金+利息)回来(该资产认定发生了两次买卖交易应税行为,征收
税)。
不要觉得奇怪,税收法规本来就如此,这类“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样,虽然行政管理和会计处理上都是按金额企业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并不承认它们是金额企业,也不允许它们享受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认可由经银监会批准的企业才是金融企业。
值得说明的是,无论“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可以享受财税[2013]37号所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
售后回租”业务,不符合行政许可,因此目前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现在专家们在为“融资租赁公司”叫嚣,想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也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财政部在讨论研究中,原则上是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享受“金融租赁公司”的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贰』 请教: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后续资产所有权最终归
一般来说,租赁期满(设备留购价格和最后一期的租金支付后),租赁方算是全部履行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时候出租方应该在一周内向承租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也就是说,这时候的资产所有权应该是承租方了。
『叁』 金融租赁中售后回租可以不办理过户登记么
这个看你的要求。理论上是过户的,因为出售了回租嘛但是实际可以不过户,只是合同里约定所有权已经转移。然后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我是做这个的律师,有问题可以私信。
『肆』 在汇通信诚租赁办理售后回租,车辆所有权会变更吗
会,在贷款还清前,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汇通租赁的,使用权是你的。办回理汽车售后回租,车辆的所答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的标的物虽然在出售前和租赁期内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将车辆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行为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伍』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不具备资产所有权,那怎么能处置该项资产呢
融资租赁并不一定等于租赁资产最后就归承租人所有,要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有的到期后归还出租人,有的归承租人。
你说的承租人不具备所有权,就是到期后归出租人的情况,但承租人已经在账面上确认了资产,归还承租人其实也是一种资产处置。
『陆』 售后回租业务的主要流程都有哪些总共有几个流程
第一点就是确认售后回租设备的价值,第二点是确定融资租赁方式和融资回方案,第三点是融资额答=设备现价值-首期款部分=你实际得到的钱。第四点,按照融资租赁方式按月、季度、年还款。第五点是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
『柒』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所有权要转让吗
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捌』 售后回租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批复》同时规定,按该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补税或退税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案例: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设备的租期为6年,租金总额为1080万元。租赁期满后,A公司再支付50万元即可收回设备的所有权。
A公司对拟投资购买的新设备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了解后,决定用这800万元购买满足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的国产设备一台。
新设备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新设备购买前,A公司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设备后,预计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300万元。
为了简化核算,假设购买设备后,A公司的盈利水平稳定,每年未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都是均衡的。
第一年:节税99万
首先,A公司仍可对售后回租的旧设备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计提折旧。
A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可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所有权,可按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6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180万元(1080÷6)。
同时,新设备每年也可提折旧费用100万元(800÷8)。A公司每年可增加税前扣除费用100万元,减少了应纳所得税额,进而节约了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
售后回租设备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0=9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税后利润=900-297=603(万元);
售后回租设备后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100-100=1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00×33%=363(万元)。
其次,A公司购置的新设备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计算结果,A公司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363-297)。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但A公司的投资抵免的额度为320万元(800×40%),大于66万元,所以,该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66万元可全额进行投资抵免。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额仍为297万元,税后利润为803万元(1100-297)。
售后回租,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803-603),折旧费用的计提和投资抵免所得税共为A公司节约了所得税99万元(33+66)。
该企业第二、三、四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以及节税的情况同第一年。
因为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该年度,A公司还剩余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56万元(800×40%-66×4),小于66万元,可按56万元进行投资抵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7万元(363-56),税后利润为793万元(1100-307),税后利润增加了190万元(793-603),节约企业所得税89万元(33+56)。
第六年:税后利润增134万
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税后利润为737万元(1100-363),税后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34万元(737-603)。所得税的节约反映为折旧费用带来的33万元的抵税作用。
第七、八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同第六年。
第八年:税后利润1392万
八年中,A公司共节约企业所得税584万元(99×4+89+33×3),增加税后利润1392万元(200×4+190+134×3)。
由此可以得知,企业将售后回租租赁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运用,在税后利润增加的同时,会使承租人获取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多的收益。
对此,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税务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资本结构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考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区别,结合税收负担和收益的对比,从优选择筹资方式。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2]82号文的规定 ,关于售后回租进行融资的契税政策如下
根据通知,以下情况免征或不征契税: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通知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指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据介绍,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玖』 售后租回与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售后租回方式下,租期满时,资产的所有权从出租方转移到承租方吗
售后回租属融资租赁的一种,即“回租赁”。租期满时,资产的所有权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象征性价格(例如100元)从出租方转移到承租方。
『拾』 关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几个问
一、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可行吗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这从根本上认定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称,“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由此可见,售后回租融资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部分。
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有哪些风险
1、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了权利负担
(1)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给租赁物上设定了其他负担。
如果是不动产,由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其抵押权需经登记才能设立。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车辆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针对这两种情况,只要查询抵押登记即可。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已经以租赁物设定质押。
根据《物权法》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动产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始能设立,故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如果设定了质权其必然要向质权人交付质物(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时,需要检查承租人出售的标的物是否仍然为承租人自己占有。
(3)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后又在租赁物上设定其他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可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a 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b 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c 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登记。
2、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其他合同,如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区分融资租赁与一般企业之间的借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
(2)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占有与约定所有权转移)。
(4)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
以上是关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可行吗,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有哪些风险”的介绍。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涉及金额较大,无论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视,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参与,在项目操作的过程中把控各个法律风险要点,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