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著作权的理解
㈠ 摄影著作权的理解
不管怎样,只要你不拿照片来盈利,就不算 侵权
㈡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特征有哪些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特征,摄影作品,是通过摄影师或业余爱好者通过灵感,摄影技术等对自然、人物等客观事物进行描绘、供人欣赏的艺术作品。那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特征有哪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法律特征: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是摄影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件。1、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角及灵活果断的反应。因而,摄影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2、摄影作品的影像是一种符码化的信号,通过其中的知性信息,使观看者受到触动、感染和震撼。因此,摄影作品具有可感知性。3、摄影作品可以通过翻拍、打印、冲洗等方式无限制地被客观再现、传播。因而,摄影作品具有可重复性。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必须是在创意、取景、造型、构图、暗房技术和图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独创性的作品。一张照片成为摄影作品的关键不在于其摄影对象、摄影目的、摄影方式等因素而在于照片的独创性。
㈢ 摄影作品著作权
1 该学生是该照片的拍摄者 作者 当然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学生在拍摄照片时 对影片的角度 亮度等等元素都作出了有独创性的创作 符合作者的要求
2不正确 著作权属于学校是错的 上面说了 创作作品的才是作者 学校侵犯了该学生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不一定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首先 该学生如果拍的是学校有著作权的艺术品 比如学校中的雕塑 艺术碑 那么才是学校有著作权的作品 才有法定许可的问题 如果仅仅是学校的树木 湖泊 根本就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没有著作权的问题
如果是雕塑 纪念碑等著作权法保护的 学校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话 该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照片 比如艺术展览会 照片展示会等公益展览 因为著作权法22条第十款本来就是为了艺术作品能被更多人欣赏到而制定的 而如果该学生将这些雕塑 纪念碑用在某些商业上 比如印在某些商品上 那么就超出了使用的范围 见上面22条: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么就要学校的许可才行了
㈣ 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在我国,近年来因摄影作品的侵权案件屡有发生,那么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摄影装备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原《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并列作为一类作品给予保护,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明确将摄影作品作为一类保护作品,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中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中诉争的12张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提起权属抗辩的主体类型分为被告以自己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和第三人以自己身份独立提起的权属抗辩两种类型,即被告和第三人分别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属于自己所有。但是在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中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即被告以诉争权利归属第三人而提起的假设型权属抗辩,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即属于这一类型。由于被告的这种主张有待于进一步核实,所以它只是一种假设。法官应该慎重对待这种权属抗辩,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有可能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明确告知第三人可以参加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查明第三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即使其表明自己为权利人,也应视为其放弃诉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权属抗辩则因第三人的弃权而导致证据不确凿而失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㈤ 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有几个方面
应该保护的地方都保护啊,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是被著作权保护的哦。
摄影作品也是跟其他作品一样,同样受到同等的保护的。
比如,著名权、修改权、二次著作权、发表权、复制权等等跟其他作品没什么两样的。
如果说影视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的地方,要注意的有其他几个地方。
拍摄作品时是否有委托关系并签有合同?若有合同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根据合同而定。若没合同即使是口头委托,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摄影师或摄影工作室。(例:如小明需要一张明星照用在网络上增加收入,在拍照时与摄影师只有口头协议,当拍摄结束后小明在网络上用这张明星照时,摄影师有权禁止小明使用。当然摄影师也无权使用这张照片,因为这里有肖像权。)
是不是职务作品,判断职务作品是,跟据所在的单位有正常的劳动关系,并且创作的作品是不是工作范围内,如果有劳动关系但不再工作范围内,那么该作品归属摄影师,若这两个条件都满足,那么这个作品是职务作品,该单位拥有优先使用权,作者本人在两年内不得单位许可,让第三方拥有与该单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法人作品,该作品是不是法人作品。若是法人作品该著作权由法人拥有。法人作品是指团体合作创作时由团体推荐一人为代表,成为该作品的法人,或,者由公司或个人出资并签约创出的作品。比如,《XX城市的夜景》画册、《XX山的风光》等等。
著作权是保护所有作品的,若想要被保护,首先要确认是不是作品。一旦确定是作品那么著作权将保护该作品。并不是片面的保护,是根据著作权法,全面的保护的。
㈥ 关于摄影作品著作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摄影者,使用时都要署名,这回是作者人身答权的体现,电子作品也不例外,不署名就是侵权。最好协商一下,指出他们工作的疏忽。如果其他作品在电子版上也没有署名,就不必过分计较。
㈦ 摄影作品著作权问题
是否抄构成合理使用而不侵权要看对你的照片的使用是否是为了执行公务并且是在合理范围内。按照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才属于不侵权。但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是很明显的。
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21
㈧ 什么是摄影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在作者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会依法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都会依法享有著作权。
应该保护的地方都保护啊,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是被著作权保护的哦。 摄影作品也是跟其他作品一样,同样受到同等的保护的。 比如,著名权、修改权、二次著作权、发表权、复制权等等跟其他作品没什么两样的。 如果说影视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的地方,要注意的有其他几个地方。 拍摄作品时是否有委托关系并签有合同?若有合同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根据合同而定。若没合同即使是口头委托,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摄影师或摄影工作室。(例:如小明需要一张明星照用在网络上增加收入,在拍照时与摄影师只有口头协议,当拍摄结束后小明在网络上用这张明星照时,摄影师有权禁止小明使用。当然摄影师也无权使用这张照片,因为这里有肖像权。) 是不是职务作品,判断职务作品是,跟据所在的单位有正常的劳动关系,并且创作的作品是不是工作范围内,如果有劳动关系但不再工作范围内,那么该作品归属摄影师,若这两个条件都满足,那么这个作品是职务作品,该单位拥有优先使用权,作者本人在两年内不得单位许可,让第三方拥有与该单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法人作品,该作品是不是法人作品。若是法人作品该著作权由法人拥有。法人作品是指团体合作创作时由团体推荐一人为代表,成为该作品的法人,或,者由公司或个人出资并签约创出的作品。比如,《XX城市的夜景》画册、《XX山的风光》等等。 著作权是保护所有作品的,若想要被保护,首先要确认是不是作品。一旦确定是作品那么著作权将保护该作品。并不是片面的保护,是根据著作权法,全面的保护的。
㈨ 如何正确认识摄影作品著作权
个人认为,如今的世界,沽名钓誉者比比皆是,你自认为有机会获奖的作品,就应该署名并且留下证据是你的原创,在手机或者相机的日期上有标注,并且下载到电脑上,永久保存。如有盗版,你可以申诉。
㈩ 如何看待「摄影版权」的问题
摄影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摄影作品,则涉嫌触犯刑法。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