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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时用

发布时间: 2021-02-15 15:32:23

著作权的归属及具体内容

著作权通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专种特殊情况一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㈢ 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著作权通抄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㈣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如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那么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㈤ 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这个来问题太笼统了。源
总的来说,没有另外约定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满足法人作品条件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归法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除外。

㈥ 著作权归属原则是怎样的

著作权归属原则,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那么著作权归属原则是怎样的?著作权归属原则著作权归属原则: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4、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㈦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内著作权法第十一容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概念: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作用:
(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2)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
(3)减少和避免纠纷
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12、17)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8、5、28)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10、24)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11、21)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09、10、23)

㈧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演讲者的情况:
1、一日,刘备为了鼓励军心,对诸葛亮说:去,召集人给我弄篇演讲稿,我要明天在全军演讲。诸葛亮回去后召集谋士绞尽脑汁,给刘备弄了篇演讲稿,刘备一看文字还较通顺,于是在全军动声动色的演讲一番,将士们大受感动,于是赤壁大胜。
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很显然,刘备是法人,诸葛亮等人的创作意图也很明显,就是为了刘备的演讲,当然刘备承担作品出炉的责任,所以说刘备是著作权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奥巴马的演讲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写的,但是谁跳出来说奥巴马的演讲稿自己是著作权所有人,那肯定会被砖拍死。
2、诸葛亮去打孟获,心生一计,想要动摇孟获的军心,于是派张飞给孟获在两军阵前做一个演讲,但张飞那水平写的出什么演讲稿啊,就会说:吾乃燕人张飞。但张飞却会孟获的语言,蛮人和蛮人语言相通的比较快。于是乎,诸葛亮写了一篇文章,交给张飞,张飞翻译了后对孟获军姿哩哇啦一顿,孟获军不战而降。
文章的著作权是属于诸葛亮的,但是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是属于张飞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为演讲者的演讲而为创作意图的,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演讲者都是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看有些人提问说:为领导写的讲话稿或者演讲稿谁是著作权所有人,很多人认为是作者,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的,这里面也牵扯一个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但演讲稿或者讲话稿不属于职务作品之列,因为首先创作者是代表演讲者或者演讲者单位(一般,领导都是所在单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创作的,并且目的是为了让演讲者演讲,演讲者一旦公开演讲,那么就得对其演讲的内容负责,演讲者理所当然的是著作权所有人,适用著作权法一般原则,也就是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当然,如果演讲稿未被领导采用,作者即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这时的演讲稿就成为职务作品,但其拥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撰写人的情况:
1、赤壁大战在即,东吴将士都被曹军强大的军事力量吓破了胆,周瑜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势在必行,于是连夜写成了一篇《曹军是玻璃制品之我见》的演讲稿,准备即日演讲,不料第二天箭伤发作,起不了床,隧将演讲的任务交给了诸葛亮,诸葛亮对将士们讲: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说一说他对你们的肺腑之言……
2、一日,蒋干到诸葛亮处闲逛,见诸葛亮写的一篇《三分天下论》的演讲稿不错,顺手拿起装入袖中,后蒋干去周瑜处遗失此稿,周瑜一见觉得写得不错,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讲,第二天诸葛亮怎么听周瑜的演讲是自己写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3、周瑜对王朗这个人颇有研究,写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讲稿与诸葛亮赏析,诸葛亮这人记性不错,在周瑜死后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于阵前,灵机一动,将周瑜写的这篇演讲稿对王朗演讲了演讲,王朗被骂死阵前,这事被周瑜遗孀小乔知道了,告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权。
好了,不胡扯了。演讲、演说是人的思想通过语言的表达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即兴的演说,我认为凡是可以表达演讲者的自主产生的思想意识的演讲,无论是事先有所准备的还是灵感突发的演讲都属于即兴的演说,但照背别人的演讲稿来演讲的人如果没有经过作者的许可,是侵权行为,其演说也不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讲的口述作品。
现在很多单位都搞演讲比赛,有的比赛者往往从网上下载一篇演讲稿背熟了就行,这种行为有可能引发侵权,所产生的演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上述纯属于一个法律爱好者的说法,如有认真研究之人,不妨请教专业人士,别忘把研究成果与我分享,我保证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呵呵
还有如有转载、发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经本作者一水阑珊同意,否则,嘿嘿……
现学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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