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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2-15 07:30:40

1.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

美国联邦政府拥有涉及多机构的管理体系,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知识产权的事务专性工作以及新属技术的推广和转让。如按照功能分类,联邦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两类,第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查、注册授权、公开等;美国著作权局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美国商务部负责国有专利的推广。其他政府机构也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等工作。此外,国家技术转让中心作为联邦政府支持的、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协调知识产权的相关资讯和促进技术转让事务。第二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另外,美国目前全国大概有3000多专利代理人,约占美国人口的万分之一,他们对新技术进行认证并将潜在的买卖双方之间充当桥梁作用,以促进技术转让。

2. 美国的知识产权和中国有什么 不同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知识产权涉及的面比较广,在这先说说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不同:

1.中国和美国均将外观设计放在专利法中来进行保护,称为外观设计专利。

2.美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均保护部分外观设计(Partial Design),换句话说,就是可以只要求保护一个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例如只保护一个杯子的杯把等。通常要求用实线来描绘要求保护的部分,用虚线来描绘其他部分。而中国目前则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只能保护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一个完整的带把的杯子。目前产业界和学术界也在呼吁中国建立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因为这样更贴近设计的本质。

3.对于新兴的保护客体,如GUI的设计等,中美的保护制度存在差异。美国可以保护以产品(或屏幕)为载体的GUI,其保护客体包括了几乎所有在屏幕上显示的GUI都可以,除了操作系统界面,软件界面,连游戏界面和壁纸都可以受到保护。在考虑保护范围时,基本可以跨类保护。例如手机上的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可以延及到电视。

而中国涉及到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除了游戏界面以外的,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相关的GUI和产品结合的整体外观设计”。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带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软件界面、网页应用、图标等的产品,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而带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带电子屏幕壁纸、带开关机画面等的产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至于为什么要有上述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因为GUI必须在目前专利法框架下获得保护,所以需要作为整体产品。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则是考虑到了GUI的本质。GUI本质上是产品实体操作面板的虚拟化,也正因为此,才适宜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而对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之类的设计,本质上更接近“报纸”之类信息媒介的虚拟化,因此更适合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

3. 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1、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2、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

3、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二、专利申请之流程图

2、复审和无效程序

在美国,第三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国国会贸易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二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可利用以下程序对一件专利宣告其全部或部分无效。

(1)单方复审程序

第三方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可以该专利被出版物公开为理由提出无效请求,涉及的无效理由仅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2) 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权后的九个月内提请该程序。涉及的无效理由可以是任何美国专利法中规定的无效理由。此程序仅适用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专利。

(3) 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予权利之日起的九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请该程序,而且需在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终止之后才能申请启动此程序。该程序适用于美国发明法案(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授予的所有专利。双方复审程序也只能以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

六、商标

美国商标申请的基础在于使用,这种使用分为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后者需要在通过核准通知之后的6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商标的权利期限为10年。

商标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异议程序。在异议程序中设置有搜证、质询等环节。

七、版权

在美国,版权登记虽然不是权利人获得权利的前提,但却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前提。

4. 有关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

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冲裤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首团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者判橘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5. 美国留学读知识产权法有哪些学位可以选

LLM(Latin Legum Magister)法律硕士
LLM名义上是一年制,实际上只有七八个月的学习时间,因为一般都是秋季8月开学、夏季5月毕业。
LLM的入学要求主要是托福考试,当然具体的成绩要求,因校而异;本科是法学专业或从事过相关法律工作(比如你是专利代理人,但你并非法科出身)。
LLM的具体方向或侧重点各个学校也不一样,大都是每个学校根据自身的特点来设定。
有的开设了有商法方向的,还有的开设知识产权法方向的,也有不设具体方向的LLM。
LLM的优势:
入学要求不是太高,学制相对较短,费用也相对低一些。
LLM毕业后可以参加纽约州和加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LLM的劣势:
由于学制较短,所以对于美国法的理解还不是很深刻。
在美国找工作非常难,它不是美国的法学主流,LLM更大意义就是针对国际学生的。
申请到奖学金的可能性较小,因为LLM更大意义上是为学校赚钱的项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学校会不顾教学质量)。
MIP(Man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管理硕士
据我所知,开设这个专业的学校并不多。
它主要针对的是过去没有法律背景的学生或社会人员。
学制是一年, 一般也是秋季8月开学、夏季5月毕业。课程主要侧重知识产权。
入学要求主要是托福成绩。
MIP的优势:
和LLM一样,学制相对较短,费用也相对低一些。
但是它有一个LLM没有的优势:因为MIP的申请人多是理工背景,所以可以毕业后参加美国patent
bar考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而专利代理人在美国找工作还是相对容易很多的。
MIP的劣势:
不能参加纽约州、加州或其他州的律师资格考试。(不过这里有个对在国内从事过专利代理人的利好消息:如果你没有法律本科,但你有过相关的专利代理工作经验,你可以申请LLM,毕业后既可参加patent
bar也可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
这个是美国学生受法律教育的最主要形式,学制三年(有的学校现在针对外国学生也有两年制的)。
对于国际学生而言,它的入学要求相对高一些,除了托福成绩,还要有LSAT成绩(法学院入学考试成绩)。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网络或谷歌LSAT,这个要比托福难很多。
JD的优势:
对美国法的理解要深刻些,受到的训练更系统更全面。
当然,就找工作而言,几率也更大一些。
JD的劣势:
时间和经济成本太高。
按照三年算,如果你拿的不是全奖,算上生活费在内,可能在一百万人民币以上。
SJD或JSD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国内的法学博士,侧重理论研究
对国际学生而言,一般入学条件是读过LLM。
学制通常是3-4年不等。
毕业后的方向一般是高校。
SJD的优势:
听说这个拿到全奖的几率比较高,但具体情况如何并不确定。
SJD的劣势:
不是每所法学院都设有这个项目。

6.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

1.专利划分不同:
美国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
我国专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外属观设计,实用新型
2.专利申请判定不同:
美国在2013年前实行的是先发明。
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
3.专利权利超项费的计算标准不同。
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权利要求总数超20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总数超过10项后收取超项费。

7. 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

2012年11月26日,应商务部条法司领导的邀请,笔者在商务部的法律年会上作了题为“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经验和提示”的演讲。虽然演讲本身仅有短短的15分钟,但演讲后与会听众给予的肯定以及在会上与其他演讲嘉宾的交流让我深深地体会到,对于已经在美国市场,或即将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讲,这是一个很有意思,并有实际价值的课题。

要谈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首先要谈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特点。这个话题可以写成一本书,因这里篇幅有限,笔者这里仅想谈一点: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相比,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

美国法律会对毫无根据的起诉进行惩罚。但是一般情况下,被告很难证明原告的起诉是毫无根据的,因为美国法律仅要求原告提交的诉讼状达到通知被告的目的(Notice
Pleading)。在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专利权人通常仅需要列出专利所有权、每个被告的名称、被侵权专利的信息、被告是以何种手段侵权的,以及专利法适用的条款五方面的信息。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是专利侵权诉讼状必须包括的内容。美国司法体系在起诉之后提供了全面,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发现涉案事实真相的多种途径和方式。从某种角度上看,这一司法体系确实为专利权利人进行维权提供了较为容易的起点。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这一特点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13年1月25日决定的豪罗杰(Roger Hall)诉Bed Bath &
Beyond(BB&B)公司等一案中,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不需要指出其专利保护产品的新颖性及装饰性所在的技术要点并进行与侵权产品的技术要点的对比,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是基于设计本身整体的效果,而不是基于新颖性的技术要点。

上述案涉及的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596,439,保护一种在四周有封边,在两端有拉链,并在中间有一个有角度的布挂钩的手提包式毛巾 (Tote
Towel)。

发明人豪罗杰于2008年11月17日提交了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在审的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与BB&B
公司会见,讨论BB&B公司是否会对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提供零售服务。在会谈中,Hall将他的注有“专利在审”的手提包式毛巾样品留给了BB&B公司。BB&B公司之后通过其供货商在巴基斯坦制造了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的复制品作为BB&B公司零售之用。专利批准后,豪罗杰因专利侵权和其它不公平竞争事由起诉BB&B公司和其供货商。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判定:原告的诉讼状没有指出专利权人手提式包毛巾在那些方面值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或者被告产品是如何侵犯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原告不服,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指出:原告的诉讼状中列出了涉案专利,展现了专利保护的设计,描述了侵权产品的特征,并使用了对比图证明侵权产品和专利保护的相似。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原告在此案中的诉讼状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

本案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讲有重大的教育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产品卖到美国,有的在美国已有很可观的市场。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被告。这一方面证明中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在增强,同时也更好地提醒中国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预警防范工作要加强。因为对美国司法体系了解的不多,很多中国公司会抱怨在美国怎么这么容易就被告。这正是上述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这一特点的体现。

在美国诉讼成本高,企业很少为了诉讼而诉讼。相反,每一个诉讼的背后,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商业目的做支撑,让企业愿意以诉讼的较小成本换取商业上更大的利益。例如,许多公司依靠自身拥有的专利权,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将不愿接受许可或不愿进行商务上合作的“侵权方”拉回谈判桌上。还有一些专利许可方,在许可合同到期或续签时,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力图使被许可方继续签约,或接受进一步修改的许可合同。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的很多策略也能帮助企业达到其商业目的。因此,充分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将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和诉讼策略紧密地与商业目的结合在一起,通过有效防御和策略性进攻,将知识产权工作做活,才能切实为企业出海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http://www.sipo.gov.cn/sipo2013/mtjj/2013/201303/t20130307_787275.html

8. 美国知识产权局的网址

No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protected by the -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http://www.uspto.gov/

9. 美国有什么著名的知识产权事务所

多着呢,TOP10,TOP50的都算是很好的美国IP所了,你问这个做啥?遇上了美国知识产权官司?

10. 美国为什么要确立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即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发明人、作者的创作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时间早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这表明,美国建国之初就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基本国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在其科技和文化创新能力低于欧洲发达国家的历史阶段,曾在知识产权制度上采取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例如,美国早期的专利制度拒绝为外国申请人提供与本国申请人同等的待遇,长期拒不参加当时由欧洲国家发起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直至1988年才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纪中期之后,随着美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强国,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美国一方面注重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大力促进其版权产业的形成和壮大,将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微生物、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商业方法等,规定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利用国家投资完成的发明能够享有并自主处置专利权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体系并将其用于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国家,它还通过其最高法院近10年来的一系列重要判决,制止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过宽的解释,以免其他人使用先进技术有随时“触雷”的危险。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其对外知识产权政策方面一直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进攻性地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美国在双边交往中也不断强制推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观”,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协议,使对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严格、要求更高。例如神磨慧,2005年开始的澳大利亚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贸易协议》的要求进行的。美国频频运游答用其《综合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的“337条款”,对其认为侵犯美国知游族识产权的国家和企业进行威胁和制裁。美国是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最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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