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用房的所有权
A. 小区内配建的行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
你这个问题太过于笼统。小区配建的非住宅设施类型很多,统称为公建配套设施,指开发商按版照国家权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按目前的规定,判定小区内的配建房产权,主要有两个依据:
1,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如配套中小学校,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其产权归政府;配套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其产权归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B. 小区商业用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关于小区车库的产权问题以及开发商是否可以独立销售,我认为历来都是清楚的,不存在争议。因为建设部早在1995年12月1日实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也就是说,作为整幢房屋的公用公摊面积应当扣除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等建筑面积。这就明确地说明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的地下室、车棚等,开发商既可以出租也可以销售。而制定这个规章的建设部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授权的具体分管全国建筑房地产业的,故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说,开发商出租或销售独立使用空间的地下室、车棚是有规章可依的。
现在就更清楚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停车位等如何归属,是否可以出租销售都一目了然。因为2005年1月18日生效实施的《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四)规定: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地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1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9平方米的,不少于0.7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不少于0.5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0.15车位/户。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出租出售。临时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汽车库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后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屋买卖时,汽车库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住区内的汽车库仅供所在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受让,或供所在居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租用。
C.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归属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属于小区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绿地和个人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和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时,转让共有权和共有管理权。
(3)小区配套用房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小区公用建筑产权所有者的权利:
从法律调整的角度看,建筑区划外的“业主”权利只能依据房地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业主”权利需要专门的规则来确认和保护。众所周知,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紧张程度的加剧,以土地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高层建筑或复合建筑越来越普遍。
在建筑区域(通常称为小区)内,许多业主在一个区域内形成了强大的公共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权的概念。
D. 一个小区的物业商业配套用房是否归小区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条来例》(国务院令源[2007]第504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一般是小区建设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四。
小区规划建设蓝图中是否有此楼的规划很重要。如果规划中没有,建议向当地规划部门举报,由城管部门拆除。
E.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谁
一般小区的公共用房的所有权,一般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产生的收益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当然,也有的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具体要看你们小区,当初是怎么弄的。
F. 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主体是谁
属于业主的,因为当公共部位要维修时,是用业主和开发商的维修基金。
G.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法律分析
可以在阿里法律上找一找相关案例,最直接的也可以去找个有经验的律师问问更靠谱
H. 小区规划配套用房,产权归谁开发商可以随意买卖吗
配套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开发商没有权利销售。
可以到建委、房管局举报。
希望能给你参考。
I. 小区配套综合楼可有产权,产权归谁所有
1、住宅小区的会所如果符合规划要求,则属于开发商的开发产品,开发商可内以出售,也可以自用,出容售之前产权归开发商。2、住宅小区的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J. 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责任
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体是业主
业主的法律责任也即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