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用
Ⅰ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Ⅱ 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若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断定的是人类现在绝不可能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需要得到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与物权等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知识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损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护较之物权等的保护更依赖法律制度.
许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主体将一无所有.可以想见,若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则这个时代的整个经济基础都无法得到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生产环节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的推动力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头,而知识的创新,要承担高风险的成本,唯有激励才有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而且用法律保护这种专有权的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社会的作用 无论是营造维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氛围,还是有效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都离不开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上文已经讨论过知识产权对所有社会形态产生的一些积极的推动作用.具体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起到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一,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是无偿使用的.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无法从中获益.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排他性的专利权,抑制了他人的擅自实施,任何要生产、销售由知识所创造的成果的使用都必须得到有关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许可并支付实施费.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劳动消耗或资金消耗能够得以收回或获利,并使专门从事发明创造工作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谋生职业,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定点在不同的学界都是已经取得共识的.
第二,科技成果及时而广泛应用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由于竞争的需要,人们总是倾向于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关于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严加保密.从而导致科技信息传播的迟滞,极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及时推广应用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确立之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要取得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
第三,促进科研开发专业队伍形成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没有形成发明创造成果实行有偿使用、许可或有偿转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机制,发明创造工作只能依附于实际生产才能成为谋生手段.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后,发明创造成果的有偿许可实施.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有偿转让的机制的形成,使得从事发明创造工作成为一种能够赖以谋生的职业.
第四,节省科技研究开发的人力、财力、物力,缩短科技进步周期的作用.
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成果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保密倾向,导致科技信息传播迟滞和许多家传秘方、家传绝技失传的消极后果,致使许多科技成果需要人们重新研究开发,从而造成科技研究开发方面的重复劳动,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专利制度产生之后,人们为了取得专利权必须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这就一方面避免了他人在同样的发明创造方面的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另一方面又使得他人可以及早地在已公开的发明创造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创造,从而极大地加速了科技进步的周期.知识创新是知识经济的本质要求和知识经济发展的生命.
所谓知识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获得新的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知识的过程,目的是追求新发现,探索新规律,创立新学说,积累新知识.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认为知识经济以知识创新为基础,围绕知识的生产、传播、转移和应用组织起来的经济形态.它是技术创新的基础,是新技术和新发明的源泉,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革命性力量.知识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知识创新,因此可以说知识经济的产生是知识创新的当然结果.知识创新决定知识经济发展的成败,而知识经济的探索性和创造性反过来也要求知识创新.
Ⅲ 知识产权的实质作用是什么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内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容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Ⅳ 知识产权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Ⅳ 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