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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华版权

发布时间: 2021-02-15 02:05:34

❶ 中国虚拟歌姬有些什么啊

中国虚拟歌姬有:洛天依,乐正绫,言和

拓展资料:

洛天依是VOCALOID3语音合成引版擎为基础制作的全世界权第一款VOCALOID中文声库和虚拟形象。洛天依的声库于2012年7月12日第八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上正式推出。

洛天依的音源是国内配音演员山新,形象由“MOTH”初稿设计,经ideolo改编整合后完成。

2018年5月11日,发行专辑《青春纪》。

乐正绫是VOCALOID 3语音合成引擎为基础制作的一款中文VOCALOID声库和虚拟形象。乐正绫的声库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推出并发售。

乐正绫的音源是国内网络歌手祈Inory,形象由“rikuhao”初稿设计,经ideolo改编整合后完成。

乐正绫姓乐正,名绫。哥哥为乐正龙牙。

言和是VOCALOID3语音合成引擎为基础制作的一款VOCALOID中文声库女歌手虚拟形象,是继洛天依后第二款以中文为演唱语言的VOCALOID3中文声库。[1]音源是国内配音演员刘婧荦,形象由“MQ”设计并完成。

言和声库于2013年7月11日正式发布。




❷ 有关UTAU的虚拟歌姬夏雨遥,听说她的研发公司听到心华制作的消息就赶紧发布了夏语遥,初期还隐瞒夏雨

不是的,v家他们是可以引用的,但是后来怎么了就不清楚了。

❸ 什么是心华

心华是以Yamaha公司的VOCALOID 3语音合成引擎为基础制作的一款VOCALOID中文声库和虚拟形象专,心华在2015年2月10日开属幕的的TICA(台湾国际动漫节)先行贩售。
心华的音源是台湾女孩王文仪,形象由知名物语系列画师——VOFAN(戴源亨)担当,桃色的衣著风格用来比喻16岁的心华青春可爱。
2017年5月由上海望乘获得“心华”在大中华区域(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全版权

❹ 怎样购买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因为我需要找幅好看的图片放在我们的报刊上,该怎么办

您好,摄影作品要保证正版,当然要到正版的图片网站购买,在中国境内传统图片库例如华盖,应该算是中国最牛的创意图片库了,但价格比较高。还可以考虑在中国新兴的微利性质的图片库,图片数量非常庞大,图片质量一般,价格低廉,特别提醒,建议不要在素材类网站下图,前面的朋友所说的“昵图 红动 素材中国”都属于素材类的免费资源网站,这些网站是设计师在一起玩、相互交流的地方,并不是正版图片库,一但发生版权纠纷,其网站不负责,更找不到相应的作者。

❺ v家的中国成员一共有几位(天依、龙牙、言和、乐正绫、柯摩、心华、墨清弦)还有吗

还有一个Lorra, 但因为版权问题还没有正式暂时没有官方声明。

❻ 版权保护的我国古代

中国的版权保护“盗版”是自宋代开始。宋代经济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印刷业的繁荣是版权保护的技术前提;宋代版权保护出现的直接诱因;宋代版权保护主体已涉及作者,宋代版权保护所涉客体广泛,宋代政府版权保护力度也很强,规定了出版审查制度对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业标准:宋代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对版权进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不注重作者权益的保护、无关王朝政治利益的书籍很难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或者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同时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宋代版权保护的内容
(一)宋代版权(著作权)保护主体已涉及作者
作者是版权中第一和最基本的主体。在宋代,随着印刷业的发展,政府更多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但是《书林清话》中引述的《丛桂毛诗集解》上所载宋代国子监有关禁止翻版的“公据”,更值得重视,“公据”中提到:该书刻印者的叔父当年在讲解“毛诗”时,投入了自己大量的精神创作成果,可以说是“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刻印者把这个事实当作要求禁止他人翻版的主要理由。这就说明:此时受保护的主体已不限于刻印延出版者本人,而且延及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在宋代还出现了职业的职业作家和艺术家,宋代一些不能或不愿走上仕途的文人,因生活的需要和其它原因组成一定的群体,被称之为“书会”,这个群体的文人以创作为职业,“书会”的文人就是职业作家。流传至今的宋元话本和戏剧有不少出自他们之手。除了“书会”之外,宋代还出了文人与艺人组成的“社会”,如表演杂剧的绯绿社、表演清乐的清音社、影戏艺人的绘草社、表演吟唱的律华社等,社中的文人和艺人都是专门化的职业作家和表演艺术家。在远古的宋代,不管是统治者还是出版商及作者,已经拥有了对作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意识和一定的法律规定,不仅仅是滞停在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上,而且延及到了保护作者的利益方面,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重要的一笔。
(二)宋代版权(著作权)保护所涉客体广泛
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宋代作品的类型众多,保护客体广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古人信奉的是“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的价值观,将政治价值作为至上的人生价值,学子们为了博取功名、踏上仕途而寒窗苦读、悬梁刺股。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文学艺术作品也被逐渐商品化,传统的官本位价值观开始发生动摇,作品的商品化激发了文人的创作热情,文人的艺术价值能够在创作中获得实现并为社会所承认,其作品能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文学艺术作品的商品化,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审美观、价值观和文艺观的变化。有不少在科举场上失败的文人和一些不醉心于功名的文人,大量地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创作出众多的作品,使宋代版权保护的客体广泛。主要有:第一,文字作品,是指诗词、散文、小说、话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宋代的宋词、宋元话本、散曲、戏剧、小说等。北宋著名词人柳永是我国文学史上第一个专业词人,他的词深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获得了“天下咏之”的社会效果。第二,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散曲等。随着宋代文化业的发展,下层民众的审美能力不断提高,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评书等口头作品应运而生。第三,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如地方剧、地方戏等,文学艺术作品的商品化,使得篇幅短小的文艺作品已不能满足民众的审美要求,鸿篇钜制的戏剧等文艺作品成为主导的文学艺术样式。第四,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如评书、快书、大鼓、弹词等。宋代以后,都市通俗文艺不断兴盛,弹词、评书、时调俗曲等文艺样式相继出现,成了中国古代文学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第五,美术作品,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宋代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这一美术作品,不仅是宋代“市肆画”中首屈一指的杰作,也是中国乃至世界绘画史上不可多得的优秀作品,该作品兴起于商品经济的社会土壤上,是商品经济文化哺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美术品种。除此之外,宋代还出现了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杂技艺术作品……宋代版权保护的客体广泛,也反映出我国宋代已经有了最早的对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和进行保护的事实。
(三)宋代政府版权保护力度加强,规定出版审查
宋代盗印翻版的客观存在,使作者和出版者保护版权的意识逐渐提高,观念逐渐形成,政府也适应社会的客观需要规定出版审查。例如朱熹所写的《四书问答》,因其无暇订正重编而“未尝出以示人”,而“书肆有窃刊行者”,朱熹“亟请于县官,追索其版”,可以说朱熹当时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是很强的,他是通过“诉讼”主张其版权,说明宋代的版权保护意识与保护版权的实际行动已经产生,这是将印刷书籍的经济利益与精神权益的保护,从意识、观念走向具体操作的过程。宋政府还规定了出版审查制度。宋朝于绍兴十五年(公元1146年)诏令:“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这相当于宋政府成立了出版前审查机制,书籍出版必须由“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宋政府一再下令,重申“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卖,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对“夜聚晓散传习妖法能反告者,赏钱五万,以犯者家财充”。
(四)宋代对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业标准、印刷品管理条例
北宋初年,政府就颁布过“刻书之式”,所谓“刻书之式”,就是将书籍印刷出版的法规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所有的印刷品都必须送交政府机构备案,政府将印刷品的管理纳入日常行政事务当中,如果不按照法规条文规定的形式出版书籍,就构成“盗版”。宋代就对印刷品的管理作到了“有法可依”。清朝曾有人在古董店中看到了宋朝的铜雕版“刻书之式”,文人蔡澄在《鸡窗夜话》中曾有这样的描述:“方二三寸,刻选诗或杜诗韩文二三句,字形反,不知何用。”认识这件东西的人说:“此名书范,宋太祖初年,颁行天下刻书之式。”从这一记载中可以看到,宋初就将印刷品纳入到了国家管理的范畴,相当于今天的印刷品行业标准,与之对应的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现在的印刷品管理条例之类。遗憾的是当时具体的法律条文史料到今天已经散佚,但在后人的记载中还可以找到一些概括性的描述:“宋兴,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携镌,必须申请国子监。熙宁(1068年—1077年)后,方弛此禁。”
(五)宋代版权保护的法令和相关记载
《书林清话》卷二有“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的条目,说明中国自宋代确有版权保护的法令。北宋哲宗绍圣二年(1095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诸习学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许召官委保,纳纸墨工具,赴部陈状印给,诈冒者论如盗印法。从之。”此记载说明北宋时已有“盗印法”。此外,现存宋代书籍中也有例刊记可以证实宋代的版权保护。第一,眉山程舍人宅刊本《东都事略》,其牌记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与现代的“版权所有,不准翻印”如出一辙,这可能是最早的版权保护施行记录。《书林清话》及清代大藏书家陆心源《宋楼藏书志》、丁丙《善本书室藏书志》均对此有记载。第二,建安祝穆编刊《方舆胜览》,自序后的“两浙转运司录白”云:“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见雕诸郡志,名曰《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两书,并系本宅进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胜纪》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板,断冶施行。奉台判备榜须至指挥……右今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板施行,故榜……福建路转运司状,乞给榜约束所属,不得翻开上件书板,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该“榜文”记载明确了编写人的“辛勤”、出版商的“所费浩瀚”,其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可以请求官府“庶绝翻版”,如有盗版的祝氏则有权“陈告、追人、毁板、断冶施行”,此例记载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劳动付出和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方式以及官府惩治的力度。第三,贡士罗樾刊印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前有行在国子监“禁止翻版公据”云:“先叔以毛氏诗口讲指画,笔以成编。本之以东莱《诗记》,参以晦庵《诗传》,以至近世诸儒。一话一言,苟是发明,率以录焉,名曰《丛桂毛诗集解》……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傥或其他书肆嗜利翻板,则必窜易首尾,增损音义……今状披陈,乞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乞给据付罗贡士为照。未敢自专,伏候台旨。呈奉台判牒,仍给本监。除已备牒两浙路、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取责知委文状回申外,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须至给据者。右出给公据付罗贡士樾收执照应。淳祐八年七月日给。”所谓“行在国子监”,是当时主管图书刊行的中央机构,具有代表朝廷管理图书出版的权力。政府运用了行政手段,布告有关地方的书坊,不得翻印某书;同时,又发给原刊者所谓“据”,也就是执照,以证明该人刊书的合法性,原刊者若发现有人翻刻,可向地方官府凭“据”告发,从而毁板治罪。该出版商明确提出“禁止翻版”的理由充足,认为作品首先具有原创性:“一话一言,苟是发明,率以录焉”;其次认为作者投入了大量精力(将作者作为权利主体):“口讲指画,笔以成编”,“平生精力,毕于此书”;而且出版商认为现出版的版本质量好:“校讎最为精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盗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就侵害了出版者及原作者的权益。为此,经出版商向国子监提出申请,给付“执照”,禁止他人翻版,并赋予该出版商对其他盗版者“追版劈毁,断罪施行”的权利。有关这一事件最后的执行情况史料中已经没有了记载,但确实以事实记载了有法可依。需要说明的是,南宋版权保护不仅仅保护作者本人权利,即便在作者去世后,其亲属也可提出版权保护的申请。《丛桂毛诗集解》的刻印者把其叔父投入了大量精神创作当做要禁止翻版之权的主要理由,这说明:在该禁例中,受保护主体已延及到了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第四,南宋初年文人范浚在他的著作《答姚宏书》中记载的一件事,当时有人冒范浚之名,撰写了《和元赋集》,刻印贩卖,他将此事上报官府,官府发送一份公文到建阳,销毁了这些私刻的印版。以上史实都是宋代私刻书籍请官府出面,行使版权保护,它不仅保护了出版者的经济利益,而且保护了作者的权益,处罚的方式还是比较严厉的,如“追人毁板”、“追板劈毁”等,开启了中国版权保护的先河。
(六)宋代禁印以防盗版
宋代的印刷业发达无庸置疑,盗版的猖獗也是有目共睹,盗版不仅严重侵害了原作者、出版者的经济利益,而且盗版也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学术声誉,最终严重损害了读者的利益。宋政府从政治利益出发,禁印书籍也是空前绝后的,允许印的才能印,不允许印的是绝对不能翻印的。政府为此对印刷品进行管制,对违反出版管制法令的行为,官府给予重惩。如宋人罗壁《识遗》记载:“监本”《九经》一经刊印行世即禁止仿刻、翻印。如果想翻刻,就必须向国子监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以翻印。纵观宋代,官府禁印的作品主要有:第一,禁印议毁时政得失之书、奏议国史、制书敕文、刑法敕令式诸书、禁印本朝史籍、禁印帝王字像。如“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漏泄……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刊版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又有“以历代帝王画像列街衢以聚人者,并禁止之”,另外“有摹刻御书字而鬻卖者,重坐之”。第二,禁印法令、天文书籍、宗教(妖说邪教、撰造的佛说和妖教)之书、纸币等。政府颁布的法律敕令不得擅自印刷,私印刑法书,论如“盗印法”。天文历法之书,也由国家统一印行;因民间“传习妖教”,政府多次诏令禁印“妄诞妖怪之言”,流传的要“交纳焚讫”;纸币由国家发行后屡有禁私印之令,宋神宗时“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宋徽宗时规定“私造交子纸,罪以徒配”,宋高宗“定伪造会子法”,但私印纸币的事仍有发生。第三,禁印士兵操练之书、禁止国家机密泄露。主要针对书刊中有边防军机内容和宋书流到辽金地界。宋政府规定“国朝令甲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苏辙使辽时曾说:“本朝民间开板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界无所不有”。说明书禁有名无实,因为“此等文字贩入虏中,其利十倍”。第四,禁印供科场剽窃用的“语录”及“不根经术本源”等伪学之书。如雕印戏亵之文,杖一百。
在宋代禁止翻版已经成为印书行业的一种禁例,而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宋代禁印以防盗版,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真正享有特权的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如“眉山程舍人宅刊行,以申上司,不许覆版”,宋代的禁止翻版之举只不过是少数有权有势的出版商勾结官府、垄断利润的一种做法,并不是正规的法令。这和现代的版权制度是完全不同的;此外,宋代禁印以防盗版,目的还在于文化控制垄断,既然是一种文化控制,它不是一种纯粹的保护,更多的是一种管理的成份,它并没有形成一种版权保护制度,而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宋代的禁翻版的确为后代的版权法开辟了先例。
案例
对中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在这一年中,中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因特网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由于调整中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1991年,当时因特网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因特网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中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因特网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因特网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但是判例在中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❼ 音乐共享版权何时开始

因为国家版权局《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限定的缓冲期到期,各大数字音乐平台日前对自身平台版权不明歌曲进行了清理。不过,虽然同样是积极拥护正版音乐版权,不同音乐平台在应对版权清理前的布局和举措还是不尽相同,腾讯系、海洋系和网易云音乐都选择了抱团共享版权,阿里系则不带任何人“玩”。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体现了双方对音乐版权独家化和去独家化的不同态度,也彰显开放与闭门单干两种不同的心态,当然也是两种不同发展思路的博弈。 强强联合的QQ、酷狗,关起门来单干的阿里 经过多次版权更迭,腾讯、海洋、阿里国内三大主流互联网音乐平台今年的版权格局已经基本确定。其中,腾讯系的QQ音乐独家代理了华纳音乐、索尼音乐、杰威尔音乐、福茂音乐等200多家版权方的内容,拥有1500万首歌曲版权;以酷狗音乐代表的海洋系和太合麦田、海蝶、丰华、种子音乐等海内外600家版权方达成合作,现有歌曲版权达到2000万首;阿里则拥有滚石、华研、寰亚、BMG等公司的版权,版权歌曲数量目前无官方统计,但应该超过250万首。 从版权公司阵容上对比,三大阵营可谓各有特色、难分高下;从数据上看,海洋系的酷狗和腾讯系的QQ音乐曲目数量遥遥领先。在国家版权局“剑网行动”的激化下,曲库实力雄厚的QQ音乐和酷狗音乐反而选择了相互抱团转授权,数量上相对弱势的阿里系却选择独善其身,甚至发出“双APP时代”的论调。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前两者虽然清理了部分非版权歌曲,但由于占曲库比例较小,整体影响较小。而据不少媒体报道,阿里音乐“虾米音乐、天天动听受到冲击较大,曲库几有被清空的趋势”,可谓是伤筋动骨。 那么QQ音乐、酷狗音乐为什么会选择抱团,阿里却宁愿伤元气也要选择关起门来单干?其实,这源于两种不同的发展思路。 腾讯、海洋的大布局和阿里的小算盘 早在此前和网易云音乐达成合作的时候,腾讯相关负责人就表示,虽然和其他平台合作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用户流失,但仍希望和其他平台共同将市场做规范,形成新的生态,将整个市场做得更精细化。言外之意,版权共享对平台的影响微乎其微,产品体验做得好,根本不用惧怕用户流失。这种天之骄女式的洒脱和快意,无疑源于腾讯强大的社交产品体系如QQ、空间、微信的支撑,也预示了QQ音乐未来将走的社交为王、体验为主的道路--内容并非QQ音乐最关心的最终旨归,而只是聚合流量的一种手段。 拥有7亿用户、但没有强大社交产品支撑的酷狗音乐敢于选择抱团这条路,既有用户体验的考虑,但更多的,也是行业生态的考量。在酷狗音乐有关负责人看来,行业新趋势应该是用户、音乐人、音乐网络公司多方共赢的局面,作为连接音乐人和市场的互联网音乐平台有义务倡导“去独家化,相互授权”的共赢机制,共同建立健康的网络音乐生态圈。相互授权的模式,不仅可以避免用户下载多个APP的困扰,提升用户体验,也方便每个音乐人的作品拥有更多为人所知的机会,这对平台也是一种良好的促进,进而形成一种良性生态循环。 相比较而言,阿里音乐的态度则显得有些自我和任性。抱定关门单干理念的同时,新晋CEO宋柯甚至发出“双APP时代”的评论,认为“两个阵营你各选一个,基本上就能完成你的听歌需求了。虽然有点麻烦,但下两个APP也没多大事儿。只是为了未来能让大家更好地享受到音乐服务。”这段话不仅矛盾,听起来怎么都感觉有种当初360逼QQ用户二选一的味道。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你会接受阿里的这个算盘吗?作为一个虾米资深用户,笔者还是挺不能接受的,近期确实有对很多歌都听不了的虾米弃疗的打算了。在就这个问题采访网友时,不少网友第一反应也是,“如果功能有很多不同七八个都不成问题,别说两个。关键我就听个歌,干嘛要下这么多?”有的网友则直言:“有时间纠结站队问题,不如把产品做得更独特一点,别抄来抄去。” 移动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是否该独家化? 移动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是否该独家化?从互联网音乐平台的角度来说,因为有各自利益的考量,都各说各理。但若从消费者角度和行业角度看呢? 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APP使用习惯和PC时代不同,PC时代有“浏览器+搜索引擎”的组合就可以包打天下,而移动互联网时代,一个APP几乎就等同于一个生态圈,退出一个音乐APP再转去另一个APP的时间、习惯和社交成本都太高。用户渴望的,往往是“一站到底”、包打天下,让用户做“选择题”的做法,既矫情又不明智。 有自己的发展思路无可厚非,但开放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在音乐行业已经步入正版化发展阶段的情况下,致力于打破平台与平台的藩篱,以开放的姿态拥抱版权合作,给用户更多选择权,才是大势所趋。产品体验的优化和创新,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用户的需求本源,如果一项创新要建立在用户忍耐各种不便的基础上,本身就是对提升产品用户体验初衷的背离,也是对移动互联网开放精神的背离,即使承诺再美,无疑也会令人生疑。

❽ 网易云音乐有独家版权吗

有,在应用宝就可以下载这类软件,用了大王卡可以免流量下载,在应用宝上专搜索一下,里面属有很多类似的软件,而且分类也很全面,什么类型的都有,尤其是休闲益智类的有很多,下载起来也很方便,我平时使用的软件都是在这上面下载,不用账号密码啥的很快捷,可以放心使用,希望可以帮到你!

❾ 书籍封面字体涉嫌侵权怎么办

你可以根据民主与法治网案例来看:核心提示: 2014年1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中一名仿制者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然而,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却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此后再无音讯。


自从接到发回重审的裁定后,时间一晃半年过去了,沈莉萍还是没有接到常州中级法院开庭重审的消息。


沈莉萍来自中国沿海经济最发达省份——江苏,她创设的常州市依丽雅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依丽雅斯公司”)在过去七八年一直以设计和花型领跑国内印花窗帘行业。然而,仿造品的泛滥,很快使这个靠知识产权吃饭的民营企业市场份额一落千丈,濒临生死边缘。


2014年1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中一名仿制者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然而,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却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此后再无音讯。


沈莉萍原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在纺织行业与制版行业创制一个不得随意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业规则。这个愿望,曾经触手可及,现在似乎又离她那么遥远。

“知识产权大户”遭遇大面积“山寨”

沈莉萍不知道,依丽雅斯公司能否最终摆脱常州新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际公司”)的厄运。

新际公司曾经是中国大陆第一个设计、生产、销售印花窗帘的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大大潮中不断创新、不断开拓,终于成为了行业的翘楚。


这期间,新际公司委托制版公司的设计人员李光煜等人创作了《静》、《其乐融融》、《两小无猜》、《海上长堤》、《海滨飞鸟》等35幅美术作品,双方约定这35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新际公司所有。新际公司后来在江苏省版权局对这些美术作品进行了登记。

然而,自2005年起,新际公司的这些产品图案就遭到多个同行非法仿造。假货的泛滥最终拖垮了新际公司,新际公司被迫停产。

2005年10月,沈莉萍伤心地离开了新际公司,同年11月9日,沈莉萍成立了依丽雅斯公司,进行纺织制成品,包括窗帘的加工、设计和制造。


2005年12月,依丽雅斯公司先后与新际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无偿提供使用协议书》和《补充合同书》,约定新际公司将已经登记的所有产品图案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无偿归依丽雅斯公司使用,直至对应图案花型被市场淘汰。


沈莉萍说,根据这两份合同,依丽雅斯公司取得了新际公司享有的所有的印花图案、印花图案设计开发和制作技术资料的著作权,并将这些印花图案投入了生产销售。


此后,除继续生产原新际公司的产品外,依丽雅斯公司在图案设计上更加精益求精,专门出高薪从北京聘请清华美院的教授进行图案设计,并一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8年,常州市

新北区知识产权局授予依丽雅斯公司“专利大户”称号。


由于依丽雅斯公司对外销售的窗饰面料产品均采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创作的面料图案,很快便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和优异的口碑,新品出现即供不应求,市场容量一度占据85%以上。


但是不久,沈莉萍就发现,在武汉的市场上便出现了大量的类似于依丽雅斯公司产品的复制品。这些复制品来自山东、深圳、江西、浙江嘉兴等多地的纺织企业。诸多公司的仿冒,并且恶意降低市场价格,致使依丽雅斯公司的产品价格从起初的每米25元下降至每米6元左右,开始出现亏损,至2007年已不堪重负。万般无奈之下,依丽雅斯公司走上了漫漫维权之路。

维权陷入行政司法双重困境


“一开始,我们向侵权行为地政府主管知识产权部门投诉,希望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山寨’产品的侵权问题。”沈莉萍说,“但是,我们很快发现这是一个无底洞。”


她说,由于诸多原因,政府主管知识产权部门对相关侵权主体仅仅是行政处罚,根本无法彻底杜绝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依丽雅斯公司陷入“发现、举报、投诉举证、查处销售,然后没多久再出新的侵权产品,然后再发现、举报、投诉举证、查处销售”的怪圈。维权不成,高昂的维权费用下,公司的经营变得更加举步维艰。

依丽雅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就其中一名侵权人吴某的仿冒复制行为向常州市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8月18日,常州市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浙江嘉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吴某被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7月18日,常州市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1月与2006年1月,吴某分别注册成立两公司,在公司运营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前述美术作品用于窗帘布生产25600余米,共计复制作品20000余幅。公诉机关认为,吴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7条第一款、220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某矢口否认检方的指控。他认为,被指控侵权图案的设计和制版均由制版公司全面负责,他支付了设计费和制版费,所以对制版公司设计出的图案享有著作权,他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

常州市中级法院经过三次开庭,于2014年1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吴某以“重大事实不清、涉案作品定性不当、法律适用不当”上诉至江苏省高级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无罪。


江苏省高级法院经过依法开庭审理认为:首先,原审判决对涉案作品著作权属的认定,证据存疑;其次,原审判决中据以定罪的证据中没有涉案的窗帘样布、光盘等实物证据,且证明吴某向制版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


根据以上两点,江苏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于2014年9月25日将案件发回常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同时为吴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吴某走出了看守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力将助长拿来主义

对于普通人而言,或许版权也许只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而对于像依丽雅斯公司专注于产品研发的企业而言,版权就是生命。


沈莉萍告诉记者,我们企业怀抱着对司法部门公正处理本案维护权益的炙热渴望,却在二审中感受到了行业发展的冷酷绝望。如果重审不能出现一个满意的结果,不但企业宣布维权失败,十年前辛苦创造的知识产权产品也经法院判决后变成大家可仿制的公共产品,甚至连生存与否都会成为一个大大的问号。

全国首例印花卷帘版权案发回重审的消息,也引发了常州当地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主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


一位企业主表示,如果吴某最终被无罪释放,那么吴某之流的行业“拿来主义”将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侵犯知识产权,心安理得地坐享别人的创作成果,进而以相互复制的方式破坏行业规则,破坏企业创新能力和加快行业死亡。

全国首例印花卷帘版权案发回重审的消息,同时引起了法学界人士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极大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单民,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侯国云教授等刑法学专家在对这起印花卷帘版权案进行专家论证后一致认为,毫无疑问,依丽雅斯公司享有与案件相关窗帘布图案的著作权。

原审判决中,证明吴某向制版公司提供涉案的窗帘样布、光盘等实物证据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并不矛盾,原审法院对证人证言的采纳符合刑事证据采信规则,足以认定吴某实施了复制依丽雅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窗帘布图案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因而,吴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7条,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以阳国秀为首的四位来自民营企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得知依丽雅斯公司的遭遇后,联名恳请最高法院保护企业创新,对常州中院正在重审的这起印花卷帘版权侵权案予以高度重视。


这些都让沈莉萍看到了希望。她坚信,司法是公正的。她不希望看到“因为这个个案在知识产权界创制一个纺织行业与制版行业随意复制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的行业规则”的悲剧发生。


有评论指出,此案未来的走向,已经不仅仅关系到依丽雅斯公司一个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已经关系到了整个纺织行业的走向。今后的纺织行业究竟是不遗余力开发创新,提高行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水平,塑造良性竞争的行业规则,还是企业不思进取互相复制抄袭粗制滥造,最终使整个行业失去活力和竞争力,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

截至发稿时,常州市中级法院依然没有开庭重审这起印花卷帘著作权案。本社将继续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

相关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干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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