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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宅土地使用权的续费

发布时间: 2021-02-15 00:56:23

㈠ 温州部分土地使用权到期 续租须三分之一房价

据媒体报道,连日来,温州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面临要花费数十万元高额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遭遇,在社会各界引发热议和关注。许多市民纷纷致电,咨询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各种问题。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历史原因造成20年期限

去年开始陆续到期

记者(下简称记):近期市区部分市民发现持有的土地证面临土地年限20年到期,经初步排查,鹿城区内即有600余宗(套),这个问题是怎么产生的?

张少清(下简称张):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国家土地政策讲起。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

《条例》发布后,温州市区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期,市区在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时,将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我们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今年开始逐渐增多。

土地使用权价值被低估

群众心理预期有差距

记:国土部门去年关注到这批20年期限土地证到期的情况后,有没有通过公告或其他形式告知社会公众,尽到必要的宣传和提醒的义务?比如说对于土地证到期,要续期,目前就要缴纳很高额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张:国家每一部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都会对国家土地政策进行大量宣传,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原则,我们认为是深入人心的,社会公众应当知晓。目前房地产市场透明度不足,很多买房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土地使用权年期对房产价值的意义,房子本身说白了就是砖块水泥,房产的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土地的价值。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土地使用权价值被低估,对于续期,群众的心理预期还是存在差距的。

这次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我们也没有什么可资借鉴的经验。这次媒体报道了此事,我们觉得这是个好事,增加了市场透明度。

出让年限到期后如何续期

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滞后

记:有关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应当如何续期?

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只规定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都没有明确。到目前,国家也尚未出台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更没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收取标准作出规定。立法的滞后,使得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

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目前我们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起草地方普惠政策建议

想要续期随时欢迎

记:面临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民,很多都是工薪阶层,甚至收入偏低群体,要一次性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对他们是很重的负担,况且他们都是从房开或者他人手里买过来的房子,对于这些群体,国土部门有没有考虑减免等优惠政策?

张:温州在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初期,在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时,在一定范围存在土地使用人为了少缴出让金而选择以较短受让年限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现象。现在让受让人承担,确实有点不公平。我们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三个做法,一是积极向上面反映,这个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我们突破不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很明确的答复;二是我们也在研究作为温州地方的普惠性政策及解决意见方案,目前已着手起草政策建议的初稿,近期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后提交给上级,妥善化解这类问题。但这个普惠性政策,也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制定;三是对于现在想要续期的市民,我们随时欢迎,并给予优先办理。

好比新车与二手车的区别

土地使用期限决定物权价值

记:之前业主了解到,续期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动辄就是几十万,而他们房产交易价也才不超过100万,也就是说,如果要续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占到房产交易价1/3到一半左右,为什么要这么贵?

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使用,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一般讲,不同用途、区位、土地利用条件,以及不同使用年限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也不是我们做的,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来的。

媒体报道中的王女士,之前也找我咨询过,我对她的遭遇深表同情。当时我给她打了个可能不太贴切的比方,土地使用权70年的房子,好比4S店里的新车,而只剩两三年使用权的房子,好比开了10多年的二手车,这两者的价值哪个高哪个低,大家一看就知道。所以王女士当初买房的时候,就好比她用高价买了辆快报废的二手车。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年限不同,土地使用人需要缴纳的出让金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相关政策明确前,建议市民在住房的买卖过程中提前关注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问题,不要让自己买亏了。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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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是业主续费还是原有开发商续费

利润抄等,只是包括房袭屋建筑费用、各项手续费、土地最长70年使用规费及开发商的
销售成本
,续费肯定谁用谁交呗,费用肯定都是由业主负责的。购买商品房XXXX元/貌似无论由谁办理续费手续;平米的这种价格,
土地使用年限
到期后

㈢ 土地使用权到期 我们的房子该如何续期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近日正式对外公布,提出着手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意见的发布,如何缓解人们对地权续期的焦虑?房权地权不一致的矛盾该怎样加速破题?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怎么办?

今年年初,在哈尔滨工作了5年的杨国光通过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50平方米的房子虽然面积不大,却让他感到满足。当时,他还没有考虑过70年以后房子的命运。

4月,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一事引起了全国关注,杨国光也不例外。温州一位市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所购买的房产因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期无法过户。资料显示,这套房子的土地使用期限只有20年,且土地使用证已经过期。一时,房子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要不要补缴地价款等,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不管20年还是70年,一旦到期,买下的房子会如何,又该做点啥?”想到这里,杨国光心里有些不踏实。他向律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待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属于业主。

温州的情况并非个例,在国内,深圳、青岛、重庆等地都存在类似问题。在青岛,一些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也只有20年或30年,其中部分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

一些网友认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回到法律的源头妥善解决。

研究续期法律细则,是给群众的“定心丸”

对多数人来说,房子是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但土地在使用期满后该如何续期,却一直是法律上的一个“模糊点”。

黑龙江省闻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明说,早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对土地70年大限后的处理就引发过广泛争论。最终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由于法律条文缺乏细则,对续期方式、补缴标准等未明确,公众对永久拥有住宅的预期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土地使用权到期,部分城市进行了地方政府层面的探索,但缺乏顶层设计。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物权法涉及的自动续期是一个重大问题,应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法律解释。这个问题不能由地方政府来做,否则各地出现不同的规定,容易引发更多问题。

不少专家和网民对此次保护产权的意见持正面看法,认为是对民意的尊重和回应。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明确了“自动续期”,而意见提出对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安排开展研究,并强调良好和稳定的预期。尽管没有出台具体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制定细则还需“以民为本”

业内专家建议,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无法回避,需慎重对待。一方面,借助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契机,对续期的细则解释尽早提上日程,给出具体的法律注脚,消除“模糊空间”。另一方面,以“以民为本”为基本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增强公众对国家相关制度的信心。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关键是缴费问题。如何续期?有偿还是无偿?有两个办法:一是免费,让利给业主;二是费改税,不再收取出让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向国家缴纳税金。

“应把利益免费让给业主。”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曲文勇认为,购房者买房时房款已包含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合理部分,即获得了相当于永久性使用权。从这个角度看,应让利于民,也符合意见“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要求。

网友呼吁,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就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做出详细司法解释,建议原则是自动免费续期,如果一定要收费,也应合理。

多位专家表示,把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费用改为定期缴纳低额税收模式,也是自动续期的一种探索方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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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国土部明确答复!

长安君今年4月,一条消息震惊整个温州房产市场。温州出现一部分市民,他们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听到这个消息以后,我和我的小伙伴都惊呆了。本来就买不起房,现在有了房子到期还要花一大笔钱,请让我吃包辣条冷静一下。幸好国土部给了明确答复,到底土地使用权到期要不要花钱,看完你就知道了。

23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发布会上透露,对于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如何处理,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过渡性措施,即业主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缴费,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国土部谈温州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自动续期不收费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意见》发布后,社会各方很关注,一些媒体关注温州等地出现的少数住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近期,国土资源部收到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温州当地群众期盼尽早解决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方便其办理住房交易、过户以及不动产登记手续。为解决这些群众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应有权益,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之后,复函并抄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提出“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便民、利民,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先解决一些群众当前面临的住房不能过户等实际问题,维护群众权益,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难题。

之所以是过渡性办法,一方面是温州这次出现的问题,牵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属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个别情况,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安排尚未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先按此办法操作,待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后,再与之做好衔接。

对带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

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回顾

今年4月,一条消息震惊整个温州房产市场。温州出现一部分市民,他们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其中,不少市民发现,他们持有的土地证上写着土地年限20年到期。

据报道,经当地国土资源局初步排查,温州市鹿城区内即有600余宗(套)。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而且,这次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看点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意义与主要内容。

王广华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办法》也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制定《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意义重大。

王广华特别强调,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会限制地方发展空间,不会影响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不会搞重复登记。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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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 需要缴费吗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产权到期后需要缴纳多少土地出让金,不管是70年产权还是40年产权都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使用权续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中回应:
为落实上述《意见》,妥善解决在续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数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部同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
(5)温州住宅土地使用权的续费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㈥ 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如何续期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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