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的
错。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使用权可以。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㈡ 土地所有权抵押
不可以,咱复们国家有明确的法律制《物权法》规定的,在第184条有说,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和集体的,不得进行抵押来担保合同的履行。
㈢ 借款人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作抵押,为什么呢
因为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内。个人只拥有土地容的使用权。
【法律提示】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关于不得抵押的财产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和用地,一般不允许抵押。如果允许土地所有权抵押,实现抵押权后,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改变,从而违反《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土地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规定。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进行抵押来担保合同的履行。
㈣ 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哪些财产不能抵押,哪些
您好!不可以。
不能抵押的财产如下:(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㈤ 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那么抵押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物权法规定是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㈥ 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执行程序
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因为执行担保将导致暂缓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暂时不能得到实现。这种对自己权益进行处分的权利只能由申请执行人(即权利人)自己行使,他人不能代替。这里,要注意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给付不同。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有权在法律文书中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分期分批履行义务,只要法律文书生效后,便不能再进行调解或变更,但权利人同意的例外。如果权利人不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仍要求按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担保就不能成立。
要由被执行人提出要求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现。而执行担保将使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这就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说明将以自己的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作为履行法律文书的担保。如果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应详细说明担保物的品名、数量、价值、存放地点、保管人,必要时还得提供能证明自己对担保物有所有权的证据(如房屋的产权证等)。如果是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等作为担保人,以该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应由该担保人出具《担保书》,表明自己愿意的一定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意思表示。对担保物详细说明与上相同。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成立。因为在执行程序中,有关各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之中,人民法院是处于主导地位,它应该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成立。这就是要必须先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是查明:其一,担保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虽然各方当事人都一致同意进行担保,但都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的情况。比如:被执行人采用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诱使他人自愿或违心担任担保人的、被执行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以他人存放在担保人之处的财产冒充担保人的财产,从而提供“担保”的,等等。其二,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应等于或大于被执行人标的的价值。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是按其现有价值计算的。如有的产品按生产时的价格计算,而现行市场价已下降;有的设备按购入时的价格计算,未除去折旧费;有的物品因长期堆放,其使用价值已下降;等等。其三,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这主要包括二个方面,第一,担保人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不能作为担保人,无独立经费,不独立核算的团体或事业单位及机关:公民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第二,担保人是否属于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作为担保人的。如国家机关不应作为担保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进行担保,等等。均由法律、法规明文所规定不能作为担保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中的担保方式有四种:抵押、留置、保证、定金。但执行中的担保有其特殊性,只能采用抵押和保证两种方式。因为留置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执行中的担保虽然不是已经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正因为没有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才需要按“执行担保”。定金则是在合同来履行之前一方当事人交付给另一方的担保交付人履行合同的一定货币额。它的存在前提、法律后果与执行中的担保都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执行中的担保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及权利人申请执行之后,定金如遇对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自己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执行中的担保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就被作为执行标的。由于留置和定金不符合执行担保的特点,为此,执行中的担保的方式就是抵押和保证。
抵押是指被执行人以自己的一定财产作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担保,当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该担保财产。抵押的标的物也叫抵押物,所以抵押实质上是物的担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但并不是所有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作抵押物。不动产主要是房屋等建筑物,而土地就不能作为抵押物;动产主要是指有体物(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未到期的有价证券等)和无体物(知识产权、采矿权、采伐权等)。但无体物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抵押物一般情况不予采纳。一则难计算价值,二则它的实现也较困难,因此,一般都不采用。作为担保的抵押物其财产应具备两个要求:
其一,具有变卖价值,没有交换价值的物不能作为抵押物;
其二,是可以流通转让的物,不是独立物不能作为抵押物,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也不能作抵押物。在以不动产作抵押时一般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动产作抵押时,一般要转移占有。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使执行中的担保得以成立后,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反过来,权利人占有抵押物后,并不取得该财产的支配权。只有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到期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处分权,权利人也才取得支配权。
保证是指以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在理论上,保证与抵押不同,抵押是物的担保,保证则是人的担保。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关于保证,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人向权利人保证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应由保证人与权利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应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相同)。有时可能遇到保证人未单独与权利人订立保证合同,但被执行人与权利人之间达成了由保证人进行保证,并写明了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的协议,如果保证人事后在协议上签名盖章的,应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总之,我个人认为执行担保应有书面形式,否则其执行担保不能成立。这样在执行过程中,以便能达到案件的顺利执行,可减少不必要的争执。这样对执行工作有益。
2、这种人的担保,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可以是一人保证的,也可以是数人共同保证的。对个人合伙提供保证的,应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这样便于执行。共同保证的,除非保证人与权利人有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否则都应负连带保证责任。所谓连带保证责任,就是说各保证人都有代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权利人对于任何保证人,都可以请求代偿全部债务,如果保证人中的一人已清偿了全部债务,他除了可以向被执行人请求完全偿还外,也可以对其他保证人就平等负担额请求返还。
3、对保证人的财产如何执行。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人民法院决定了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保证人的财产是直接执行,还是作出裁定后执行。我个人认为应先用裁定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然后强制执行其财产也要用裁定等手续来规范较为妥当。这样执行程序完整到位点,担保人会减少抵触情绪,对我们执行工作有利。但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应以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对信用担保尽量不要采纳,因为效果不佳,而实物担保执行效果较好,可以采用。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
民事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二者区别:
(1)执行担保主体不同。前者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后者向合同相对人。
(2)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和担保法。
(3)是否签订合同不同。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
(4)是否由法院审查不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
(5)设立担保的程序不同。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
(6)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程序不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㈦ 土地所有权能否作为借款抵押
【法律提示】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关于不得抵押的财产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婚姻调查取证。 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
在中,所有权能否抵押来担保合同履行呢? 【法律提示】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关于不得抵押的财产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和用地,一般不允许抵押。如果允许土地所有权抵押,实现抵押权后,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改变,从而违反《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土地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规定。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进行抵押来担保合同的履行。中国法律网频道为您整理 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相关文章· · · 特别推荐·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
㈧ 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土地所有权能否作为抵押物。《担保法》第37条列举了六类不能抵押的财产,其中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所以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是无效的。
㈨ 20、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版权;(二)耕地、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㈩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但借款时限与抵押时限不符以哪个为准
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物,抵押时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通常抵押时限版比借款时限要长,因权为借款时限届满以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抵押权人要有足够的时间来主张权利。如借款时限和抵押时限相同,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抵押权人也会由于抵押期限到期,无法以抵押物向抵押人主张权利,失去了抵押的意义。
因此,在还款期限上,以借款到期时间为准。在抵押时限上,以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期限为准。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可以要求抵押权人提前解除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