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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2-14 23:50:47

⑴ 法定继承和所有权确定纠纷是同一法律关系吗

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物。财产的单一所有是指一项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某人对某项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财产的共同所有是指一项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的人。共有关系是指各共有人因对同一物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共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房屋都享有所有权,因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共有人对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⑵ 继承和所有权问题

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吧,继承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

⑶ 关于房子所有权与继承权的问题

因为你的描述不是特别清晰,本人试分析,根据继承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新房子的来源是老房子拆迁所得,那么,从老房子的角度来分析,老房子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1/2归你母亲,那么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你母亲去世的同时,继承开始,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所以要看你外公、外婆现在是否健在,如果过世了,那么你和你姐各得1/2的1/3,即总财产的1/6,如果你姐放弃,那么你的总财产的1/3.和你奶奶没有关系。个人婚前财产可以找三个以上的非当事人证明,也可以让村上出具证明。或者在结婚前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毕竟你父亲还买有与她取得结婚证。财产怎么分配主要看你提供的证据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依照法律,婚内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很明显,新房子属于婚前所得,那么视为你、你姐、你父亲共有财产。
2、1994年《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94年以后同居的,同居期间不认为是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不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补充回答:同居过程中财产出现混同的情况也是正常的,这个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般很可能就只好平均分配了;混同后的共同财产是不需要证明的,但各自的个人财产是需要证明的。按照新的婚姻法规定,那个妇女对房子没所有权、没继承权,但是她有使用权。你们不能剥夺她的使用权。 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并且用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和约定应采取的形式(书面形式),约定的法律效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反面解释即有约定并且约定明确的,则直接适用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纠纷可以很好的得到解决,这里的问题仅仅化解为,约定是否完善的问题,而不是约定是否经过公证的问题,人民法院仅仅应当审查,约定是否存在,是否真实(在细化为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新婚姻法的第17、18条。
第17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结婚证上的颁证日,对本条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所得两字。甲有婚前得房。婚后,这套房屋是否应当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呢?显然不能。17条中的所得,不能仅仅是原来财产形态的变更。类似,甲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虽然在婚后才得到了所有权,但是该所得仅仅是甲婚前财产形态的一种变更,不能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 另一角度来理解,你父亲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他个人所有,因此,他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如果法律规定,该实物要视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话,不但是违背法理,同时也是自相矛盾的。
你父亲在婚后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尚且属其个人所有,那么在婚前是自己的财产拆迁的房屋为何就不是他个人所有呢?
3、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那么如果你要得到房子的全部产权,则需要你父亲在婚前以赠与的方式给你。否则将来如果有纠纷,那么法院会酌情进行考虑的。当然,法官会照顾她的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补充一点:大家毕竟马上要成为一家人了,在感情上可能你需要时间去接受,但是做人不能太那个了,财产不应该成为做人的衡量标准!

⑷ 继承权是所有权人必须去世才叫继承吗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 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还有其它不清楚的,可登陆——http://tieba..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提问律师了解。

⑸ 继承权、所有人抛弃所有权为什么不是形成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财产的所有人抛弃所有权,属于其个人自己对自己的财产处置行为,所以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

⑹ 关于房屋继承和所有权的问题

因为是你爷爷的名字,所以你爷爷有权处理,你只能先让你爷爷把房子过户给你 你才有权处理,

⑺ 继承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千万不能改,孩子继承父母财产属于法定继承权,无须约定,如果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发生,孩子最后会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像您所说把所有权改成继承权的话,会有如下问题: 一、如果更改,孩子享有继承权(实际上是废话,跟没说一样,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么此时房屋所有权还需要你们重新约定,即房子怎么分; 二、“住房双方协商留给孩子所有,但现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所有权”如果改为“住房双方协商留给孩子所有,但现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继承权”,此句中加黑部分“孩子所有”与“孩子享有继承权”冲突,因为: 1、所有权没有年龄限制,只不过是在所有权人不满18周岁时由父母管理(监护职责); 2、既然是归孩子所有,那么孩子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房子由孩子所有,就没有“孩子的继承权”一说 三、如果约定改为孩子享有继承权,孩子是没有所有权,其父亲处分房屋的行为是物权行为,没有侵犯孩子的权益,尽管双方当初约定房子以后留给孩子,但是其父亲完全可以在孩子成年之前处分(变卖)该房屋。 综上,建议不更改当初所作出的协议,而且建议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以及告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如果你们夫妻任何一方要处分孩子的财产(孩子未成年时)需要另一方同意,以确保孩子的权益。

⑻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财产所有抄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⑼ 这个房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是如何

三分之一。以房产证上为准。
签名是签名关键是看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是几个版人。房管部门是不会平权白无故的把人名乱添的。要是发现房产证的名字与购房合同上的名字不符,可以去您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证纠误。带着您的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维修基金及契税完税证明等等有关证明。

⑽ 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是对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对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所有权,都是所有人针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权利:

1、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2、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

3、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

4、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
(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
(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
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三)遗产处理
1.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一律归国家所有。
3.遗留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的人应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继承人应负责先用遗产清偿,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清偿的原则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4.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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